饲料加工需要哪些设备?

   2023-01-17 08:36:02 网络910
核心提示:饲料加工设备通常是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工艺情况来选用的。因此,不同的饲料厂往往采用的设备也不尽相同。但饲料加工的一些基本设备都是一致的,根据工艺流程大体上包括原料接收和清理设备、输送设备、粉碎设备、配料设备、混合设备、制粒设备、膨化

饲料加工需要哪些设备?

饲料加工设备通常是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工艺情况来选用的。因此,不同的饲料厂往往采用的设备也不尽相同。但饲料加工的一些基本设备都是一致的,根据工艺流程大体上包括原料接收和清理设备、输送设备、粉碎设备、配料设备、混合设备、制粒设备、膨化设备、液体喷涂设备、通风除尘设备、包装设备和中心控制系统。

原料接收与清理设备主要有地磅、初清筛和圆筒仓等;

输送设备常用的有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刮板输送机、皮带式输送机和气力输送设备;

粉碎设备包括磁选器、喂料器、粉碎机等,其中粉碎机的种类很多,常用的有锤片式和爪式粉碎机以及需要粉碎粒度更细的微粉碎机;

配料设备一般采用电子自动配料秤;使用的混合机类型有卧式双轴(单轴)桨叶混合机、卧式螺旋混合机、立式混合机和生产预混料的腰鼓式混合机;

制粒设备包括蒸汽锅炉、调质器、制粒机、冷却机、分级筛和破碎机等;

膨化设备包括调质器和膨化机;液体喷涂设备包括储液罐、真空泵和流量计;

通风除尘设备包括吸风机、刹克龙和除尘器等;包装设备包括打包秤、封口机等;

中心控制系统则是整个加工过程的“大脑”,各种设备的控制系统都集中于此。

中大型饲料设备生产线设备及工艺流程

1.原料清理

收到散装原料玉米和豆粕;清理工序是将通过原料检验员检验合格的玉米和豆粕进入筒仓的所有作业单元。在这个过程中,首先使用除杂设备将原料中的杂质除去,然后通过接收设备和除磁设备按计划输送到筒仓。生产线设备包括接收装置(如卸料坑、平台等)、输送设备、初清筛、磁选装置(如永磁筒、永磁滚筒等)。对于袋装原材料的接收,是指装卸人员将原材料检验员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卸下,并整齐地存放在仓库中。在收货过程中要做到四点: 1、准确清点数量; 2、原材料无质量问题; 3、接收路径正确; 4、接收环境干净。

2.配料过程

配料过程是将配料仓内的原料按配方要求从各配料仓下的给料机称重到配料。每种原料经配料秤称重后,将原料输送至粉料储料仓。配料从料仓中称量出来,这些称量好的原料进入粉料仓,加入少量的物料和预混料直接人工称量后放入料仓混合。配料过程的质量直接影响产品配料的精度。

3.破碎工艺

粉碎工艺是指将料仓内待粉碎的原料送入破碎机粉碎成粉,再送入料仓经输送机混合后使用。这个过程的目的是控制材料的粒度。该工艺中破碎机的设计效率决定了该工艺设备的产能,也是粉状物料生产中能耗最大的工艺。随时监控和确认锤片、筛片、电流、噪音与粉碎路径 。

4.混合工艺

在混合过程中,粉碎后的各种原料从混合仓中排入混合机,根据需要通过加液系统向混合机内的饲料中加入油脂,使各组分混合均匀,达到所需的混合效果。均匀性。混合机排出的物料即为成品,直接送至成品的包装工序进行包装并出厂。生产颗粒饲料时,将混合好的粉料送入料仓进行制粒。为保证搅拌机的效率,维修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设备,定期测试搅拌机的效率。

5.造粒工艺

混合后的物料从制粒仓经磁选调质后,送入制粒机压缩室,压缩成颗粒饲料,经冷却塔冷却,经筛分设备筛分,得到标准颗粒。 磁选设备必须定期清洗,防止铁杂质对造粒机造成损坏。调质时应根据颗粒品种要求调整蒸气量,根据颗粒工艺质量要求选择环模(孔径、压缩比、材质等),冷却时应根据品种、室内温湿度、季节等因素调整冷却塔,达到合格的颗粒温度与湿度。根据品种、室内温湿度、季节等因素调整冷却塔达到合格颗粒温湿度。

6.成品包装过程

饲料从成品仓库通过包装秤称重,装入包装袋中,然后由包装工插入标签并封口,再由运输车运至仓库进行堆垛。

饲料企业标准怎样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第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第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

(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做饲料需要玉米的标准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制定前,先了解产品是否有国标或者行标;有的话,可以直接参考行标或者国标的参数;2、如果没有,产品设置参数不能太低,因为企业标准就是产品的出厂合格标准,太低,产品没有竞争力;分享一个附件供参考: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须知 一. 备案流程: 合格 合格企业报送标准备案资料─→初审─→受理─→企标审查─→企标备案登记 不合格↓ 不合格↓资料退回企业整改 ←—————————————— 二. 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代码证复印件(1份);2.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申报表(一式2份);3.企业标准文本(我局存档各1份+企业自需数份);4.企业标准电子文本(1份);5.企业标准编制说明(1份);6.企业标准审查纪要(附参会专家、代表名单)(1份)。三. 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有关规定:1.企业更名后,其产品标准应重新备案。2.企业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应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3.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等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行行业审查有规定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凡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先报许可证或食品监管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再由标准备案部门进行审查、备案。6.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项目设置与推荐性标准必须一致,对企业产品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推荐性标准的,企业应书面提出理由……;食品企业标准应提供专家评估报告证明其合理性,并在食品标签上予以明示低于推荐性标准的项目和指标。7.涉及用药食同源物品加工的食品难以确定为保健食品时,暂可作为普通食品标准备案,但需企业提供自我声明:8.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企业标准文本的格式、结构应符合GB/T1.1-2000、GB/T1.2-2002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规定。四. 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有关上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饲料法规体系的2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哪个

饲料用玉米的国家标准是《饲料用玉米(GB/T17890-2008)》。

《饲料用玉米(GB/T17890-2008)》是对GB/T17890—1999《饲料用玉米》的修订。本标准要求中对一级玉米增加了脂肪酸值要求;粗蛋白质取消分级指标,均为≥8%(干基)。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B/T17890—1999。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扩展资料:

我国饲料工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其成长发展历程基本上与改革开放进程同步,2016年全国商品饲料总产量达到20918万t,总产值8014亿元。按满足动物营养需要层面分类,饲料产品可分为:

(1)全价配合饲料。含有满足动物对蛋白、能量、常量矿物质、微量矿物质、维生素及各类营养性及非营养性添加剂需求的饲料。可直接饲喂动物。

(2)浓缩饲料。通常饲料配方中能量饲料如玉米、小麦、麸皮等占配方比例在50%以上,而这些原料多是养殖业者自产或方使采购的原料,为减低运输成本,饲料生产者设计出不含能量原料的饲料产品,养殖业者购回此类产品后与自产或自购的能量原料进行混合后即可生产出相对成本较低的全价配合饲料。

(3)预混合饲料。为进一步满足规模饲养者精细化饲养和降低成本的需求,饲料生产者设计出预混合饲料产品,这类产品主要包含矿物质、维生素、各类营养性及非营养性添加剂。这类产品的特点是添加比例低(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定义不高于10%)、营养浓度高、混合难度大、产品价值高、技术含量高、贮存要求高。

农业部1849号公告对前两类产品与第三类产品提出不同的生产许可要求,法规中对这两类生产企业的厂房、工艺设备、化验室等生产条件均提出不同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饲料用玉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饲料

企业管理制度各个企业基本是一致的,但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增减,企业管理制度方面的书在图书大厦可以买到,不要等现成的.国内贸易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饲料产品的质量责任,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发挥国有饲料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饲料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和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本法所称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国内贸易部系统饲料管理机构以及从事饲料产品生产、储运、销售的企业,都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的质量监督,并依本法的规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第四条饲料产品质量管理任务是:饲料企业应经常了解畜牧及水产养殖业对饲料的需要,教育职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采用科学方法,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质量好、适销对路、用户满意、经济效益高、有竞争力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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