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山用地是井田面积吗

   2023-02-21 09:16:59 网络1180
核心提示:煤矿开采区用地面积包括哪些华哥吃瓜有料服务人数3应答时长 10分钟提问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5-22煤矿开采区用地面积包括哪些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矿山用地一般分为3类:(1)生产区用地。包括采矿场、各上业场地、废石场、水原地、变

煤矿矿山用地是井田面积吗

煤矿开采区用地面积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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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采区用地面积包括哪些

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矿山用地一般分为3类:(1)生产区用地。包括采矿场、各上业场地、废石场、水原地、变电所、铁路、公路、仓库和工程管线等用地。(2)生活区用地。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用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等用地。(3)其他用地。指卫生防护用地、水源保护用地、安全防护用地等。土地按其使用要求分为4类:(1)可以建筑的用地。地基承载力大于0.15MPa。(2)需要采取措施的用地。地下水位较高,易受洪水淹没,水淹深度小于1m。(3)不宜建设的用地。高产农田、滑坡、溶岩,水淹深度超过1.5m。(4)不能修建的用地。有矿藏的地带、文化遗址和自然风景区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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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开采后土地性质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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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采区用地面积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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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用地一般分为3类:(1)生产区用地。包括采矿场、各上业场地、废石场、水原地、变电所、铁路、公路、仓库和工程管线等用地。(2)生活区用地。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用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等用地。(3)其他用地。指卫生防护用地、水源保护用地、安全防护用地等。

矿山用林地属于建设用地还是临时用地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

矿山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矿山用地有可能是建设用地,也有可能是临时用地,须根据使用属性来确定。

《矿山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用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用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山用地,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矿山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 矿山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矿山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七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造成农用地破坏且不能复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采矿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六)环保部门意见;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按下列情形组织用地报批: (一)占用集体土地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占用未利用地的,1公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公顷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具体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用地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持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矿山采矿结束后,在符合国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继续加以利用。

第三章 临时用地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确需继续临时使用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 (三)勘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六)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七)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全称及住所;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和面积;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四)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双方商定。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负责在一年内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税费返还手续;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资金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勘查、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更名手续: (一)转让双方申请报告;

(二)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三)勘查、采矿权转让合同; (四)勘查、采矿许可证; (五)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探矿、采矿权灭失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因使用不当造成农用地无法复垦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用地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山用地可以走单独选址吗

一、矿山用地,采矿权人在实施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土地的,包括选矿场、采场、堆石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需要办理用地审批。

二、办理工矿用地审批的申请材料:

(一)用地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六)环保部门意见;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情形的,采用划拨方式,其他的采用有偿出让的方式。

四、先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五、未种植农作物、林木的荒山属于未利用地,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出让手续。

六、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材料如下: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

(三)勘查、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集体土地的.,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同时出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出租土地的材料;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六)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七)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全称及住所;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和面积;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四)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额;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六)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八、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双方商定。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低于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

九、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十、临时用地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用地单位负责在一年内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办理或协助办理相关税费返还手续;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资金从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费中列支。

十一、勘查、采矿权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可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更名手续:(一)转让双方申请报告;

(二)转让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三)勘查、采矿权转让合同;

(四)勘查、采矿许可证;

(五)临时用地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探矿、采矿权灭失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许可证。

十三、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具体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出让土地使用权期满,用地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十四、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矿山采矿结束后,在符合国家、省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继续加以利用。

矿山用地可以走单独选址,但是需要看属于什么项目用地

单独选址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属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1)能源建设项目

(2)交通建设项目

(3)水利建设项目

(4)矿山建设项目

(5)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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