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2022-11-05 02:18:43 网络59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饲料产品的质量责任,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发挥国有饲料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

国内贸易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饲料产品的质量责任,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发挥国有饲料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和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国内贸易部系统饲料管理机构以及从事饲料产品生产、储运、销售的企业,都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的质量监督,并依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第四条 饲料产品质量管理任务是:饲料企业应经常了解畜牧及水产养殖业对饲料的需要,教育职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采用科学方法,控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努力生产质量好、适销对路、用户满意、经济效益高、有竞争力的产品。第二章 原料第五条 饲料企业采购各种饲料原料,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由企业根据确保产品质量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确定。第六条 原料入厂时,必须按批次严格验收,弄清名称、品种、数量、等级、供货单位、质量指标、包装等情况,并根据检验制度和留样观察制度进行检验并留样备查。第七条 凡霉变、污染等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原则,饲料企业不得用于加工饲料。第八条 饲料产品中不得添加未经国家批准使用和明令淘汰的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饲料中如添加药物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配方设计与质量标准第九条 饲料企业的配方设计人员要由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专业人员担任。饲料配方设计要符合质量标准,讲求经济效益,并要遵循科学、实用、经济、卫生的原则。第十条 饲料企业设计的配方,要报上级主管部门与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企业在不降低营养指标、不影响饲养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原料组成及配比,但要做出变更记录、备案。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以确保产品质量。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企业主管部门与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饲料产品卫生标准为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第四章 生产第十三条 饲料厂要严格按照配方生产。添加药物的饲料及预混合饲料在更换品种时,要科学安排换批顺序,注意做好必要的清理工作,防止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

饲料厂必须建立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及留样观察制度。第十四条 计量设备及器具要定期检验,没有合格证的计量设备及器具不准使用。第十五条 饲料厂的混合机要定期测试,确定物料的添加顺序,以利混合均匀,并符合混合均匀度标准。第十六条 饲料厂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工序、各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第五章 饲料包装与标记第十七条 饲料产品包装必须保证饲料产品的质量,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便于贮存、运输和使用。第十八条 饲料产品的外包装要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饲料标签标准的要求。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营养成份、分析保证值、净重、出厂年月日、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等。

散装运输的配合饲料,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第十九条 饲料产品经检验合格,方能发放出厂合格证。第二十条 饲料产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标明商标。第六章 储存与销售第二十一条 各种饲料原料、产品均应分仓、分品种储存,加强保管检查,防止霉变、虫蛀、鼠啮。原料、成品仓库禁止存放农药、化肥及其他有害、有毒物品。各种饲料添加剂要按规定要求储存,标明有效期限。使用时注意推陈储新。

饲料标签中的原料组成是否可以不标识所有原料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包括创新型饲料和移植型饲料。创新型饲料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单一饲料。移植型饲料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产品中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第三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究、创新新产品应遵循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原则。第四条 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

(一)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并说明命名的依据;

2、新产品研制的目的和依据;

3、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资料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

4、生产工艺条件、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种或培养基规格;

5、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6、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7、饲喂试验报告;

8、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9、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包装规格、贮存注册事项及保质期;

10、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1、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一般毒性、特殊毒性、环境毒性和残留毒理等。创新型产品必须在国内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国外正式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国内移植型产品应提供动物的安全性试验资料;

12、主要参考文献。

(三)提交产品样品:

1、每个品种需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

2、必要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第五条 农业部自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未按规定补全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第六条 申请人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受理通知的要求,向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提交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饲料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将新产品质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书及复核检验报告报送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人应当协助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第七条 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由农业部指定的试验单位承担。

试验过程中因试验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第八条 申请资料完整、质量复核检验合作、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完成后,由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将有关资料提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合作的,由农业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农业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从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评审、复核试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质量复核检验费和试验费用。第十二条 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实行试产期保护制度。在试产期内,生产者和研制者应当继续进行区域试验,检验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效果、安全性和稳定性。

试产期为两年。在试产期内,不得重复转让技术。第十三条 在试产期内,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持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副本,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第十四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试产期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的,需在试产期满前六个月内,经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为正式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应当办理正式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逾期未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申请的,撤销试产期保护。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绿色食品的标准是什么

是的,可以不标识所有原料。

根据《食品表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而在根据国家配料清单的标注方法《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7718-2004》的第5.1.2

5.1.2 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表1

配料 类别归属名称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 “蜜饯”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谷脘粉是什么东西?

绿色食品标准是由农业部发布的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NY/T),是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

绿色食品标准分为两个技术等级,即AA级绿色食品标准和A级绿色食品标准。

(1)A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及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生产资料,而是通过使用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轮作、生物或物理方法等技术,培肥土壤、控制病虫草害、保护或提高产品品质,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2)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并积极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物理方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绿色食品标准是应用科学技术原理,结合绿色食品生产实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所制定的,在绿色食品生产中必须遵循,在绿色食品质量认证时必须依据的技术性文件。

一、产品简介:

谷朊粉俗称活性面筋粉, 是一种优良的面团改良剂,是从小麦中分离出来的高蛋白聚合物,由多种氨基酸组成,是营养丰富的植物蛋白资源。因其独有的粘弹性、延伸性、热凝固性及薄膜性、吸脂乳化性,被广泛用作食品工业的基础原料,用于生产高质量、多样化的面制食品。同时又广泛应用于饲料、包装、服装等行业。 用途:

1.在面粉工业上,作为一种纯天然添加剂,添加到筋力差的面粉中,用于生产面包粉、饺子粉、方便面粉、挂面粉等专用粉,以改善制品的烘焙品质、蒸煮品质、食用品质和营养价值。

2.在食品工业上,谷朊粉可制成集营养、保健、方便于一体的多种食品。发水面筋、烤麸、火腿肠、素鸡、古老肉、午餐肉、罐头等。

3.在饲料工业上,谷朊粉可代替部份α-化淀粉做为粘结剂,用于幼鳗、幼鳖我饲料中,它同时可替代部份鱼粉做为蛋白源,并使胺基酸的组成更合理。

4.在膨化饲料使用,不仅具有蛋白源作用,对改善饲料产品外观也具有良好的效果,添加量不受限制。谷朊粉还是增加食品中植物蛋白质含量的有效方法。生产背景:

目前,我国谷朊粉生产企业少,规模不大,蛋白质含量在50%以上,大部分为年产300吨以下的小厂,且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产品率低,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不能保证,总的来看,谷朊粉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安徽安特集团是国家大型二档企业,公司于2001年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现拥有年产5000吨谷朊粉的生产线二条,采用国际先进生产工艺和自行开发的成套国产设备。市场预测及分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植物蛋白的需求不断增加,谷朊粉逐渐被人们所重视,需求量逐年增大。由于它有各种独特的物理特性,能满足食品多种功能的需要,因此可用来作为主要的食品添加剂和高级饲料,有着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

安徽安特集团公司配备了先进的检测设备,获得了出口食品企业卫生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远销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欧洲、东南亚等国,产品应用领域包括饲料、食品、面粉和医药等行业,广受客户好评。

目前,“安特”牌谷朊粉在国内市场占用率达到20%以上。 技术指标 产品质量标准项目指标水分≤8.0%灰份≤1.0%(干基)蛋白质≥75%(干基)吸水率≥150%(干基)细度≥95%(200微米筛绢通过率)脂肪≤1.00%气味、口味口味正常,有谷物醇香味外观淡黄色粉末 包装标准:

25kg/件。

1.塑袋包装外层为安特标志彩印袋,内层有涂膜,具有防水功效,以免谷朊粉受潮。

2.中性英文牛皮纸袋包装外层为标有货物品名及生产日期等字迹,内层同样有涂膜,以免谷朊粉受潮。

以上就是关于国内贸易部饲料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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