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回收利用项目政策

   2023-01-19 10:55:10 网络1040
核心提示:法律分析:秸秆回收利用项目政策包括:1、通过政策鼓励扶持,引导农民自主自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不焚烧秸秆。2、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秸秆还田(比如购买秸秆相关农机额外有补贴等)、支持秸秆生产有机肥、扶持发展秸秆饲料加工业(比如青贮玉米加工

秸秆回收利用项目政策

法律分析:秸秆回收利用项目政策包括:1、通过政策鼓励扶持,引导农民自主自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不焚烧秸秆。2、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秸秆还田(比如购买秸秆相关农机额外有补贴等)、支持秸秆生产有机肥、扶持发展秸秆饲料加工业(比如青贮玉米加工等)、支持发展秸秆基料化产业(比如利用秸秆种植食用菌等)、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比如秸秆炭化技术等)。3、以乡镇、村、企业或经纪人为主体,建设秸秆收储站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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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大(小)麦、玉米、油菜、大豆、棉花以及其它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统筹领导,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国土、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安监、农机、农经、供销、质监、农业资源开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土地、运输、价格等政策措施,按照合理布局、多元利用的原则,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体系。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国土、农机、供销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水利、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业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节约意识、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第二章 秸秆综合利用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机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秸秆综合利用规划依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合理确定秸秆用作肥料、燃料、饲料、基料和工业原料等不同用途的发展目标,统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

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当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第十一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秸秆机械化还田。农机部门应当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加强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技术指导,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并监督执行。第十二条 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改善能源结构。

鼓励和引导企业、家庭使用秸秆资源。第十三条 鼓励养殖基地(场、户)和饲料生产企业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秸秆育苗等产业。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建筑材料、包装材料、餐具等产品生产,减少木材使用。扶持发展秸秆编织业和秸秆工艺品加工业。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推广。第三章 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第十七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止随意弃置秸秆。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县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的监督管理,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

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

看自己经营情况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规范》行业标准已发布,为了推进全国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的标准化发展,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分会将举办系列活动进行推广,现诚邀各地秸秆管理机构及利用企业联合举办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及秸秆综合利用会议及活动,同时征集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及综合利用先进经验及创新项目。

《2019中国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资料汇编》诚征稿件

为了充分传递行业多元信息、推广实用性技术、推进行业项目信息交流、展示行业企业风采、《2019中国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资料汇编》诚征稿件:

1、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信息

2、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地方政策

3、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实用性技术及工艺

4、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及案例

5、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单位

征稿范围:沼气、生物质等秸秆资源利用,农膜地膜回收及再生设备,畜禽粪污利用等各环节技术设备和产品工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及产品深加工,生产、有机肥、无机炭等产品,养殖污水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技术及设备、农田土壤治理及修复技术及林业剩余物和能源作物、屠宰废弃物、农副产品加工废弃物、生活垃圾污泥与有机废弃物等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及设备等相关科研院校及企业。

《2019中国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资料汇编》征集稿件及企业合作,敬请垂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意见提出,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采取优先承租流转土地、提供贴息贷款、加强技术服务等方式,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小农户稳步扩大规模,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农户家庭农场。

鼓励各地通过发放良技良艺良法应用补贴、支持农户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涉农建设项目等方式,引导农户家庭农场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力手段。

毕竟,目前中国家庭农场面临资金、土地乃至等多方面的限制。这一政策发布后,家庭农场的发展红利又将迎来高潮。

什么是家庭农场?

其实,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

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其中有一个关键要素就是以种养为主。

农业农村部还披露过一项数据,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快速发展,数量已超过87.7万户。

另外,有一个很早的数据显示:在全部家庭农场中,从事种植业的有40.95万个,占46.7%;从事养殖业的有39.93万个,占45.5%;从事种养结合的有5.26万个,占6%;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56万个,占1.8%。

而从事养殖的家庭农场里,家庭农场养猪数量最多,而且最为活跃。

根据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生猪出栏6.88亿头,相比往年增长0.5%。

据大数据经过对500头母猪以下家庭猪场、500-3000头母猪规模猪场、以及3000头母猪以上中大规模猪场、集团猪场出栏占比来看,目前500头以下的家庭猪场生猪出栏大致占全国总供应的60%-65%。

另外,双胞胎集团董事长鲍洪星曾表示,“未来中国的养殖业可能会两极化,一个是公司制,以大公司主导的一个情况,大公司有财力,像美国一样的,大公司斯密斯菲尔德他们自己大规模的养母猪,把肉猪留给农户在田间进行养殖,这个我认为未来十年可能有40%左右的占比。但是我觉得还有一部分,60%我个人觉得以家庭为单元的这种社会养殖结构是最有效率的,最认真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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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洪星还预计未来中国市场上占比不会超过30%!因为土地、资源、环保等各种因素的限制。

家庭农场,一定会是中国猪业未来的主导和希望!

“由于当前猪肉产量供过于求,预计猪价下行行情会持续到2020年,中间会出现阶段性回暖。未来,生猪价格的低迷仍会在一定时间内影响行业竞争格局。”唐人神董事长陶一山曾在内部会议上指出,每一次周期一来也是行业洗牌的时机,会让三类人淘汰出局:一类是跟猪价上涨行情养猪的,一类是靠政府做项目拿钱的,还有一类是去年养猪都没有赚钱的。

也有媒体断言:行业洗牌加剧,未来养猪业是“巨头+家庭农场”并存,不会是单一的巨头垄断。

家庭猪场再次兴起的原因

因此,在政策加持的情况下,养猪又会成为诸多返乡创业者的选择的主要项目。家庭猪场再次兴起的原因有5个:

1、猪肉价格上涨

这几个月 猪肉价格上涨已经成趋势。由于供给下降,预计从2019年6月份起,国内猪价将会出现明显上涨。

分析人士指出:根据目前的存栏量情况来判断,我们预计今年猪肉CPI同比或在年中达到10%-15%左右,如果存栏量同比增速进一步下降,那么不排除下半年猪肉价格进一步上涨的可能。

2、养殖成本下降

对于家庭猪场来说,养猪最大的成本是饲料和租地。

数据显示,2018年下半年开始,大北农、双胞胎、唐人神、柯恩等饲料企业发出降价通知,部分猪料下调50元/吨。

但家庭农场的养猪方式依然是传统良法。比如,自己家所种的玉米、水稻、红薯等等农作物。

另外,国家推行的土地政策和确权以后,农村用地的价格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下降。还有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应用,也降低了家庭农场的各类开支成本。

3、投入成本更灵活

大型集团养猪的投入都是千万级或者亿级,这就会导致资金成为大型集团养猪的关键,一旦资金吃紧或者市场有变动,就有可能大溃败。

而,家庭农场形式养猪比较灵活,投入可以大可小。比如,农户夫妻两人的家庭农场,在不使用雇工的情况下,一般自繁自养情况下能够养殖年500头左右的生猪出栏(若只做育肥,则可以达到1000-2000头左右)。随着设备的更新以及技术水平的提高,家庭农场的养殖能力也将提升。

因此,在遭遇外部环境突变的情况下,家庭猪场适应能力更强。

4、种养模式更适合当下

国家提倡生态农业新模式,而种养结合模式恰恰符合当前小农户发展行情。

对于家庭养猪场来说,现如今有两种比较成熟的处理方式:

一是猪粪加工成有机肥,废物再利用。

二是建沼气池。

家庭农场是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走生态养殖的道路。把种和养结合起来,将养猪与农作物,蔬菜,水果等结合起来。

因此,家庭猪场采用种养模式的经济效益更高。

5、政策扶持

家庭农场属于小农户一类。

近期,国家一级密集型发布扶持小农户政策,比如,发挥龙头企业对小农户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信息互通、技术共享、品牌共创、融资担保等方式,与小农户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

这些政策将帮助家庭农场解决品牌和渠道以及订单等后顾之忧。

当然,家庭猪场还存在随意性、安全性和政府监管严等问题。大集团式养猪抗风险强、品牌信誉更好,小散养猪可能更灵活、适应力强,但处于大集团和小散之间的大中型养猪户来说成本和市场就是魔鬼,其中一个因素有变动,必将会遭受重创。有专家指出,在国家扶持家庭农场的大背景下,以及养猪市场的回暖,家庭猪场或将迎来新一轮高潮。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处置农作物秸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农村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粮食、油料、瓜菜等收获籽实后的根、茎、秧及果树修剪后的废弃枝条。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作物秸秆处置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农作物秸秆规范处置、合理利用、标本兼治。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农作物秸秆处置。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作物秸秆处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巡查和日常管理,协助执法部门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乱堆滥放。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进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农作物秸秆处置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业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增强资源节约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作物秸秆还田,加强秸秆还田的技术指导。

鼓励利用农作物秸秆编制草帘、草绳和用于畜禽养殖、防沙治沙等。

推广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支持秸秆工业化利用。

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发、推广、利用。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公益化集中处理场所,对利用率低的辣椒、茄子、西红柿等农作物秸秆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一条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第十二条 禁止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农作物收获后及时完成秸秆收割、打捆、处理。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划定农作物秸秆堆放场所。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堆放秸秆:

(一)河道、湖泊、沟渠、村道;

(二)在铺设水、电、暖、气、通讯等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地面;

(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划定的场所。第十四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农作物秸秆收贮点。鼓励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划定的场所建设秸秆收贮点。

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农作物秸秆进行收集、打捆、运销。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性措施,支持下列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并给予资金补助: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二)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站、点);

(三)打捆、运销秸秆;

(四)设立秸秆无害化处理场所;

(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

(六)利用秸秆作为肥料、饲料、基料和工业原料等。第十六条 制定村规民约可以有下列事项:

(一)禁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二)制止露天焚烧、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

(三)及时收割、拉运和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

(四)及时处置农作物秸秆,防止霉变污染。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滥放农作物秸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秸秆回收利用项目政策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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