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进口木材携带白蚁检疫规定

   2023-04-23 15:35:09 网络76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及时消灭进口木材携带的活白蚁,防止白蚁蔓延扩散,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白蚁检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以下简称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进口木材携带白蚁的检疫工作。第三条 凡从国外

青岛市进口木材携带白蚁检疫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消灭进口木材携带的活白蚁,防止白蚁蔓延扩散,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白蚁检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以下简称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进口木材携带白蚁的检疫工作。第三条 凡从国外(苏联除外)经青岛港进口的木材,均须进行白蚁检疫。第四条 属白蚁检疫范围内的木材,货主或货主代理人必须在木材到港的二十四小时前,向白蚁防治所填报《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并告知木材到港时间及卸货时间。第五条 白蚁防治所须在进口木材到港卸货后,立即派出检疫人员进行白蚁检疫;检疫完毕,未发现白蚁的,须在《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上加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验讫放行章”。第六条 检疫人员对进口木材检疫后,发现有白蚁的,应采集白蚁和被害物标本、拍照、详细记录检疫情况,并由白蚁防治所向货主或货主代理人发出《进口木材灭蚁通知书》。第七条 货主或货主代理人在接到《进口木材灭蚁通知书》后,须立即将蚁患木材全部运往指定的存放场地封存,由白蚁防治所派员灭蚁。

货主或货主代理人将蚁患木材运往指定的存放场地封存灭蚁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白蚁防治所派员前往现木材存放场地灭蚁。第八条 白蚁防治所对蚁患木材作灭蚁处理,必须按每日一千五百立方米至二千立方米的速度进行。因白蚁防治所迟延灭蚁造成的损失,由白蚁防治所承担。第九条 对经过灭蚁处理的进口木材,白蚁防治所在《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上加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验讫放行章”。第十条 从苏联进口的木材,货主或货主代理人须向白蚁防治所填报《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经白蚁防治所核实无误后,加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免检章”。第十一条 对未向白蚁防治所报检的进口木材,或者《进口木材白蚁检疫报检单》未加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验讫放行章”或“青岛市进口木材白蚁检疫免检章”的,或者无白蚁防治所出具的市内临时准予运输证明的,交通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货主或货主代理人也不得自行运输。第十二条 进行白蚁检疫、灭蚁和因灭蚁而发生的木材运输、倒垛及其他手续费用,由白蚁防治所按《青岛地区防治白蚁工程单位估价表》所列标准收费,由货主负担。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所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可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罚款上缴市财政。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白蚁防治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二月四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检查和消灭进口木材携带白蚁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为什么需要给木材做检验检疫

ISPM15: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

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实施意义:

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家具木材烘干国家和国际标准?

一 、对进行木材检验,主要是检查木材质量问题。在木材质量上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材积短少比例高。木材“掉库”现象严重。二是品质缺陷问题多。表现为严重开裂、空洞、腐朽、虫眼和扭曲等。三是材种鉴定争议多。涉及到关税、价格欺诈、濒危物种保护等多方面。四是除害处理质量差。熏蒸不够严格,除害处理方法不合理;俄罗斯远东地区、美国阿拉斯加地区除害处理效果差;部分原木带土增加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风险和几率。

二、对进行木材检疫,主要是检查木材携带病虫和病虫害侵蚀问题。随着对外贸易有害生物逐年大幅增长。据统计,2009年我国从进境木材上截获各类有害生物16967种次,2010年截获各类有害生物20477种次,同比增长21%。二是有害生物种类更加复杂。2008年以来,仅青岛局从木材中截获有害生物有云杉八齿小蠹、非洲大蜗牛、松材线虫、六脊坚甲等林木害虫156种,共计2117批次,其中检出危险性有害生物41种、532批次。三是国外疫情形势更加严峻。全国各口岸记录显示,目前所有70多个原木输出国中,均截获到各类有害生物。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标准编号:GB/T 15036.1-2001

标准名称:实木地板 技术条件

标准状态:现行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实木地板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以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干密度不低于0.32g/cm3针叶树木材和气干密度不低于0.50g/cm3阔叶树木材制成的地板。

漆膜粒子允许有(地板长500mm以内,少于2个。地板长500mm以上少于4个)之外,其他缺陷,如腐朽、缺棱、裂纹、加工波纹、漆膜划痕、漆膜鼓泡、漏漆、漆膜针孔、漆膜皱皮都不允许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管理,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独立核算的木材生产或者加工企业内部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二)大宗木制半成品和木制成品;(三)木竹削片、旧房料、薪材、树皮;(四)楠竹、杂竹及大宗竹制半成品和成品。

前款所称旧房料是指从林区外运的旧房料;树皮是指林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保护林区森林资源,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纳入木材运输管理,有特种用途的限制采伐、外运的树皮;杂竹是指国家和我省实行采伐、销售、运输总量控制的产竹区的国有、集体的杂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对木材运输实施检查监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运输木材出省或者运入四川,必须持有林业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省内运输的,必须持有四川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木材运输证》。

木材运输证在核定的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一次。第六条 木材运输实行总量控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出境木材运输证时,不得突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下达的年度木材运输总量控制指标,确需超过计划限额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章 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第七条 木材运输证实行分级核发。在市、地、州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起运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川省木材运输证》;跨市、地、州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起运地所在的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川省木材运输证》;运输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核发木材运输证件的权限委托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第八条 核发木材运输证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认真查验办证依据,在年度木材运输总量控制指标内办理。第九条 核发木材运输证,实行一车(船、排)一证。由火车或者船队进行批量运输的木材,在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的情况下,可以核发一张运输证。第十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证明、证件:

(一)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二)木材检尺码单;

(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向外地运销木材的,出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直接从木材生产者处购买木材的,出示交纳有关费金的票据;

(五)从木材经营者处购买木材的,出示该木材原运达本地的木材运输证件;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进行木材检疫的,出示木材检疫证明。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是指下述之一的证明、证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购买木材的票据和按有关规定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个人购买自用材2立方米以下的只提交购买木材的票据;

(三)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林木外运的,提交基层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四)属个人工作调动或者家庭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少量自用材的,提交工作调动证明或者户口迁移证明;

(五)施工单位因工程峻工迁移需要运输工程自用材的,提交有关证明。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我省规定实行采伐、销售、运输总量控制的产竹区以外的其他地区,需要运出杂竹的,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时,只提交购买杂竹的票据或由基层林业工作站、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集中收购证明。第十三条 木材运输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交有效证明、证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发木材运输证,并在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证件上作已经办证的签注。

属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需要补办木材运输证的,起运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扣留木材凭证所载明的补办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补办,并在补办的木材运输证上注明“根据×××号木材扣留证补办”字样,收回木材扣留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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