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规定米数。规范要求消火栓、灭火器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周围设置物品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产品的正常使用。室内消火栓严禁遮挡、圈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扩展资料: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器材前多少米周围内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各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地方法规的要求。其具体要求为以下几点。
1、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应不小于15m,距离其他区域应不小于25m。
2、易燃、可燃材料的堆料场及仓库距离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应不小于20rn。
3、易燃废品的集中场地距离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应不小于30m。
4、防火间距内,不应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5、临时设施最小防火间距,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国务院《关于工棚临时宿舍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扩展资料
分类
灭火类
1、灭火器具包含: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1211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酸碱泡沫灭火器 、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器挂具、 机械泡沫灭火器 、水型灭火器 、其他灭火器具等。
2、消火栓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室外消火栓包括地上和地下两大类,室外消火栓在大型石化消防设施中用的比较广泛,由于地区的安装条件、使用场地不同,受到不同限制,石化消防水系统已多数采用稳高压水系统,消火栓也由普通型渐渐转化为可调压型消火栓。
3、破拆工具类,包括消防斧、切割工具等。至于其它的,都属于消防系统了,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急疏散系统等。
灭火器是一种可由人力移动的轻便灭火器具,它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用来扑救火灾。灭火器材繁多,其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只有正确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类型,才能有效地扑救不同种类的火灾,达到预期的效果。
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将灭火器分为手提式灭火器和车推式灭火器。下面就人们经常见到和接触到手提式灭火器的分类、适用及使用方法作一直简要的介绍。
报警类
1、火灾探测器
火灾探测器具体包括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复合式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紫外火焰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火灾探测器、红外对射火灾探测器。
2、报警按钮
报警按钮包括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
3、报警器
报警器包括火灾 声报警器、火灾光报警器、火灾声光报警器。
4、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报警主机、CRT显示器、直接控制盘、总线制操作盘、电源盘,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多功能报警器
多功能报警控的主机主要有一个有线的无线防区(八路无线四路有线防区):即可以连接有线探探头、有线门磁、有线煤气探测器。可以使用遥控器进行操纵,拥有多种操纵方式:可以使用电话机对系统进行操纵;也可以在别处用电话进行操纵;
可以及时将各种报警信号以数字的形式传至报警中央;还可以设置六路电话号码。具备提高前辈的抗干扰、防雷击特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器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火间距
消防设施前面多少米不能放东西
消防器材前不得堆放物品,范围是周围消防器材前:
主要依据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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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消防设施周围十公尺内严禁堆物,十五公尺内不得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周边堆放杂物一是不得遮挡消火栓、灭火器,不能从远处看不见设置摆放的消火栓、灭火器;二是不能影响正常使用,比如物品摆放是否影响消火栓门正常开启,能否便于水带伸展、水枪连接,能否便于灭火器材的取用。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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