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2-08-06 02:19:19 网络33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履行职责、保

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履行职责、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第四条 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教育培训、抚恤补助及其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保障水平。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规范使用、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相应的工作。

按照工作职责和性质,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第八条 文职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网络信息巡查、视频监控、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音像制作、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通讯保障、财务管理、现场勘查、技术检验、驾驶与维护船艇轮机等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以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第九条 勤务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卡口值守、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伤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告知、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查缉毒品;

(七)协助做好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

(八)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法制宣传教育;

(十)训养警犬;

(十一)其他由勤务辅警从事的工作。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行政或者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

(五)保管武器、警械;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说明书,对其工作职责、任务、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伤亡抚恤等待遇;

(三)参加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可以不执行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安排或者命令;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保守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自觉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正)

湖北省武汉市治理东湖环境的 3 大污水处理厂之一,日处理 18 万吨城市污水的二廊庙污水处理厂日前在浓浓的节日气氛中开工。

这是今年武汉市全面治理东湖环境的又一重大措施。入夏以来,武汉市政府组织规划、环保、工商及港监等部东湖水域餐饮船。从 5 月 22 日政府动员到 8 月 20 日,东湖水面的 39 条餐饮船全部拆除完毕。

同时,不属这次拆船范围的两艘南湖餐船也相继拆除。在富营养化明显的水域,夏季疯长的水浮莲已成东湖的一大顽症,在“东湖拆船效应”的带动下,这一难题也被解决了。有人统计:打捞的水浮莲足有数百吨之多。

据东湖风景区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在“拆船效应”的影响下,东湖周边的违章建筑及占道物资都先后迁走,眼下的东湖周边干净多了。

根据该市政府综合治理东湖的部署,利用世行贷款及国内配套资金近 10 亿元的东湖治理多项工程,近几年内将陆续开工。

从1999年起,东湖风景区管理局通过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加大了环境治理和旅游基础设施功能的配套。他们首先投入资金9000多万元,进行环湖整治。搬迁47户,拆除破旧房屋3800平方米,修建了具有楚国风情的楚风园;投资2000多万元,兴建了武汉惟一的海沙浴场,又建起1300多米的亲水平台,为游人创造了安全、方便、舒适的步行空间;在对环湖18.2公里道路亮化的基础上,进行深度的亮化改造工程,使夜晚的东湖环湖景观别具风情;投资560万元,对“八一”游泳池进行环境整治改造,如今成为市民及游客到东湖消暑的著名泳场;同时对梨园广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改造,植树木、种花草,加大了环境的美化、绿化程度;通过一系列的改造和整治工程,使景区内的200户居民告别了“城中村”,喜迁新居,让往日陈旧不堪的环湖环境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此外,东湖风景区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对景区及周边生活小区6家宾馆餐厅及主要游览点的污水排放和油烟、噪音进行了达标治理,使污水排进城市管网,避免生活、经营污水对东湖的污染,从源头上清洁了东湖的水质;将困扰东湖的固体垃圾纳入了城市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建立起有毒、有害垃圾的收集、存储机制;制定预案,组织演练,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同时,执法部门对违法填湖、破坏水质和自然景观的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环境治理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使“碧水蓝天”的良好环境在东湖景区持久地延续下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风景区内派驻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及网站上公示。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实行许可时限承诺制度。第七条 风景区内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开展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法定编制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经修改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实施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涉及风景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风景区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全市城市建设计划。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与周围景点和环境相协调,不破坏风景区的景观;

(三)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破坏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持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地形图及相关文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风景区管理机构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的选址方案,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套进行绿化。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施工作业时,应当严格依照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封闭施工、文明施工,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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