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复耕政策补偿标准如下:
(一)复垦补偿办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由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调查清理、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后,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并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后,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将复垦项目补偿拨入我镇帐户,由镇政府逐户支付给退地农户。同时退地农户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标准李河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万州区李河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暂行办法》,规范全镇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补偿标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一)项目申报条件1、土地权属清楚并由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①凡农民家庭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其他稳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和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②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③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我国法律上关于农村宅基地复耕补偿标准是根据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宅基地补偿费用主要是参考同期征地补偿价格来计算,关于宅基地附着物也就是房屋则是按照固定数据来进行补偿。农户完全退出宅基地泽补偿也会相应提升,具体细节则需要根据各地出台规定计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土地复垦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第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第五条 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八条 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第十条 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第十一条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第十三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十五条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农村复垦补偿标准2022标准
我国土地资源相对贫乏,提高土地复垦率,对于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土地复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需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一、谁破坏,谁补偿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标准
土地复垦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复垦规划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复垦的要求和复垦后的基本用途。土地复垦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进行。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具体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此外,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三、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被破坏的土地,可以复垦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或养殖用地的,应当首先复垦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养殖用地。不能直接复垦为上述农用地,但可复垦成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土地,如蓄水池、沼气池等,应当因地制宜复垦用于农业服务。不能复垦为农用地的,应当设法用于建设。
农户退出农村宅基地并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补偿标准:
(一)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农户完全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补偿标准:(一)对原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2万元亩对实际腾退宅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三)节约用地奖励补助(购房补助)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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