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022-10-06 09:33:15 网络63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城市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以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第八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对城市供水水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调配和统一管理。第九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

城市供水水源年度调配计划不能满足城市供水需求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第十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第十一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户供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并将其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水务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建设。

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规定。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并实行业主负责制。

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应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市水务主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后应对该项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进行审查,并于三十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发给《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不符合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及报建手续。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符国家规定的标准。

节约用水设施应有市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逐步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用水量。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用水单位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水规定的,用水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整治改进。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经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深圳市的自来水的水质如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第三条 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申请和确定第七条 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

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第八条 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和施工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业务。第九条 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

(一)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第十条 既有单位用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用水计划申请表、用水节水情况表;因生产经营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引起用水需求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的,还应当提交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申请施工用水计划应当提供:

(一)施工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合法证明文件;

(三)施工用水节水及排水措施方案。第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以及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的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备案及管理。第十三条 年度施工计划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和管理;不足3万立方米的,由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第十四条 月度计划用水量由单位用户根据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确定。

单位用户有三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三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三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单位用户有两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两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两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单位用户有一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前一年实际用水总量。

首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或者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其计划用水总量按照设计年用水总量核定。第十六条 单位用户申请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予以调整: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加值=产品(经营)增加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第十七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逾期未核定或者备案的,视为核定或者备案。

调整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

单位用户在申请用水计划中提出听证的,有关单位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决定。

水务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用水计划后,应当即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2017)

深圳人吃的自来水,绝对安全吗?

水务部门公布的合格率与疾控中心的检验结果数据打架; 用氯消毒产生的副产物可能有害,该问题在其它大城市也存在; 深圳水务部门十多年前就掌握更安全的新技术,却未在全市推广

王恒嘉

晶报深度调查部记者 王恒嘉

2012年8月21日,深圳水务网公布了市水质检测中心对7月份出厂水的全分析检测,相关标准多达103项,检测结果认为,深圳各区出厂水全部达标。

2012年7月1日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开始在全国实施后,深圳水务集团高调对外宣布,深圳“2007年已通过全部项目检测。”“下属水厂出厂水水质新国标合格率全部为100%。”“有的指标远远优于新国标指标限值。”

对多家媒体,深圳水务集团有关人士称:老百姓感觉水质不好多是管网老化等造成的……

与此对应的是,有多名业内人士向晶报记者爆料称:1.某国家部门近期曾来深调查,深圳几家水厂有项目超标,被“约谈”责令整改;2.深圳水务部门多年来公布的水质报告,存在数据不可靠等问题;3.深圳众多自来水厂所用的消毒技术会产生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等,积累到一定程度可能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

上诉三项爆料,第一项因种种原因尚未证实,后两项经晶报记者调查,发现都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

相关调查显示:消毒副产物“超标”

2007年至今深圳水务部门按月公布的“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基本宣称“出厂水水样合格率均为100%”。然而,另一些专业机构所做的调查结果却并非如此。

2007年到2009年,深圳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们曾做过三次调查,检验显示,市政供水出厂水水样合格率为82.9%、84. 93% 、85. 0%。

这三次调查中,除各种常规数据外,还提到了一个共同的问题:消毒副产物,两次提到“超标”,三次提到“高于其他城市”。而这个问题,对大部分市民来说相当陌生。

"其实这个水在全国来说算好的啦"

那么,消毒副产物是什么?晶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内自来水消毒方面的权威专家、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君礼。

黄君礼说,在自来水厂所用的“原水”比较干净的情况下,用氯消毒本没有问题,可如果原水受到污染有一些有机物,就产生了各种消毒副产物:三卤代物、MX等等。这些副产物含量虽不十分大,却大多有“致突变性”,也就是在达到一定浓度或在人体有一定积累的情况下有致突变、致癌、致畸形的“三致”可能。

那么,深圳自来水中的消毒副产物对人体到底有没有危害呢?黄君礼说,如果“致突变性”为阳性,就存在致癌、致畸形的可能,可能性或危害的大小则需要进一步试验判断。

2008 年5-6 月间,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几位专家研究了6 家使用“东江水”、“水库水”的自来水厂出厂水的“遗传毒性”,分别采用“鼠伤寒沙门菌致突变实验”、“微核实验”及“微量波动实验”检测与比较各水样中有机物的致突变性。结论为“6 家自来水厂出厂水中的有机物具有明显的致突变作用,且以移码突变为主微核实验与Ames 实验对水中有机物遗传毒性检测与评价结果基本一致”。

这一研究被写成论文发表于学术期刊,并有其它发表于2010年前后的论文与之相印证,结论都为:出厂水“致突变性”为阳性。

记者联系到几位专家中的一位,她证实所研究的6家水厂都是深圳的水厂,然后说:“这个问题很敏感。大家都在喝这个水,你搞这个东西,水厂会很麻烦。其实这个水在全国来说算好的啦。我们进行的动物试验确实有结果,但到底对人的影响有多大,需要做流行病学调查才能最终说明。许多动物比人敏感,人和动物还是不一样,还是有区别。”考虑几天后,她拒绝了当面采访。

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的一位研究员,该研究员曾在全国范围做自来水的调查,多次来深圳。该研究员表示,要放开讲必须匿名,其化名为皮研究员。皮研究员的意见与黄君礼相同:凡致突变试验呈阳性的,都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而且现在全国好几个大城市都以氯消毒为主,或多或少有类似的问题。

对于深圳水务部门监测中心检测三卤代物的数据,黄君礼觉得可疑。他说,他了解过,深圳水务部门使用的是“顶空法”,增加温度等条件,“让水中的三卤代物跑到液面上去,而且液面很大”,这样测不准。要测量准确必须使用液液萃取法。黄君礼举例说,他本人就曾做过试验,“顶空法”测不出来、完全没有问题的水样,液液萃取法检测出来却超过国家标准。

皮研究员说,目前,国家对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等制定了相关标准,但这并不等于只要合格就绝对无害,消毒副产物低于相关标准,试验中致突变性呈阳性的并不罕见,而国家目前并不强制做致突变性试验。“各地水务部门领导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不做就不做。”

论文所涉6厂自来水通不过食品安全评价程序?

虽然国家在自来水方面关于致突变试验没有相关检测标准和程序,在食品安全方面却有。

目前正在执行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2003)中规定,评价试验共分四阶段,第二阶段为遗传毒性试验,相关规定为:“从Ames试验或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精子畸形分析或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中分别各选一项……三项试验中,体内、体外各有一项或以上试验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或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如三项试验中一项体内试验为阳性或两项体外试验阳性,则再选两项备选试验(至少一项为体内试验)。如再选的试验均为阴性,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

而修改后,尚未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如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两项或以上试验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和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

上文提到的针对6家水厂出厂水所做的“Ames试验”和“微核试验”两项试验,结果都为阳性。也就是说,试验所用的出厂水如果作为食品,很有可能连第二阶段安全试验都通不过,更很难通过第三、第四阶段试验上市。

那么,到底有没有方法能解决消毒副产物的问题呢?

黄君礼表示,他对深圳的自来水消毒比较了解,据他所知,深圳某些水厂的二氧化氯消毒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氧化氯消毒,而真正的二氧化氯消毒是能解决消毒副产物问题的。

黄君礼说,目前欧洲80%的水厂都在使用二氧化氯。这种消毒剂非常安全。

而深圳一些用二氧化氯消毒的厂家之所以还会出现“阳性”,很可能因为他们所用的二氧化氯生发技术是“复合法”,这种方式在产生二氧化氯的同时产生大量的氯气。最终导致阳性的是氯气而不是二氧化氯。黄君礼说,目前我国相关标准正在筹划,一旦出台,“复合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将被正名为“二氧化氯和氯气混合发生器”。

皮研究员说,根据自己的研究,“复合法二氧化氯发生器在理论上产生的二氧化氯和氯气比例是1:1,现实中却是1:2,也就是说二氧化氯只有33%。”

黄君礼和皮研究员的说法,在深圳水务集团一内部资料上也可以找到佐证。

黄君礼说,真正的二氧化氯发生器,产生的二氧化氯浓度在95%以上。他曾用这种发生器在许多地方针对不同水质,做了持续几年的试验,结果表明,其出厂水的“致变性”均为阴性。

那么,用二氧化氯做消毒剂,是否也会产生一些消毒副产物呢?黄君礼说,会产生亚氯酸盐和氯酸盐。在水质不是特别脏的情况下,纯二氧化氯添加量只在0.2毫克—0.5毫克/升。这些二氧化氯即使全部反应了,也不会超过国家标准。这个含量反复试验都属于无害范围。

皮研究员认为,在少数情况下,二氧化氯投放量还是有可能超过1毫克/升。不过即使超过国家标准,亚氯酸盐和氯酸盐也非常好去除,添加简单的后续工艺就可以。而氯的消毒副产物三卤甲烷等则非常难去除,当然也可以通过活性炭等深化处理去除,但成本会更高,一般没有水厂大规模使用。

那么,深圳水务部门的专家们是否知道二氧化氯、氯消毒的区别呢?晶报记者调查发现,早在12年前,深圳水务部门已就此做过专题研究。

深圳早在2001年就找到了解决消毒副产物问题的办法

记者在图书馆找到一本书:《饮用水二氧化氯净化技术》,出版于2003年1月。书的主编为张金松,现任深圳水务集团总工程师,一编者为尤作亮,现任深圳水务集团技术研究所所长。记者联系张金松,表示希望对他进行采访,他最初答应,后又表示须集团批准才可以。

书的前言里说“自从发现了氯消毒能导致三卤甲烷、卤乙酸等‘三致’化合物的产生以来,对氯和氯的衍生物消毒所产生的副产物及其危害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担忧。”书中还列举美国等国家的研究,讲述了这些副产物对人体的危害。

前言里还说“在发达国家,二氧化氯在饮用水净化方面的应用已很普遍。”“深圳市科技局成立了‘二氧化氯净化微污染水源水应用技术研究’的科研项目,由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承担,该项目已经于2001年12月通过专家验收”。

书中第10页说“二氧化氯具有较强选择性氧化能力和广谱高效杀菌能力,在净水过程中几乎不产生氯消毒有机副产物……二氧化氯已在很多国家的饮用水净化中生产应用,成为氯的最佳替代消毒剂之一。”

那么,对于纯二氧化氯发生器与“复合法二氧化氯发生器”的区别,他们又是否有研究呢?

书中第244页研究深圳某使用“复合法二氧化氯发生器”的水厂时写道“发生器产生的二氧化氯混合液(进入原水之前)的成分分析表明,氯所占的百分比竟略高于二氧化氯。”书中第262页写道“二氧化氯发生器分为两类:一类为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另一类为二氧化氯复合消毒剂发生器……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总分数不小于95%。”

对于出厂水致突变性呈阳性,他们又是否知情呢?

书中244页列出的两张表,分别为深圳一使用氯消毒的水厂和一使用“复合法二氧化氯发生器”消毒的水厂的“Ames试验”的结果,结果都呈阳性。

书中还分析指出即使“复合法二氧化氯发生器”产生的消毒剂里有大量的氯影响了试验结果,但“饮用水的致突变性”与纯粹使用氯消毒的水厂相比“仍然较低”。

那么,现在深圳的水厂用什么消毒呢?深圳水务网发布的“2012年6月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后面的说明称“有 * 的表示为二氧化氯消毒方式的水样”,记者数了一下所公布的46家水厂里共有13家有“ * ”标志,而这13家,据知情人说有多家使用的是“复合法二氧化氯发生器”。业内人士称,其余33家,除少数一两家使用臭氧消毒之外,仍然在使用氯消毒。

专家认为:成本和利益纠葛导致大多数水厂不使用二氧化氯

为什么早已经认识到了纯二氧化氯的好处,却迟迟不使用?

黄君礼和皮研究员所给出的答案包括三条:1.习惯;2.成本;3.利益纠葛。他们说,这并非深圳一个城市的问题,北上广等大城市都有类似问题。

黄君礼说,很多水厂领导的印象是:二氧化氯贵、技术麻烦;氯气便宜,而且用了多年得心应手。事实上就目前来讲,按二氧化氯0.5毫克/升,氯2毫克/升来计算,每升水用二氧化氯消毒大约只贵一厘钱。投量少于0.5毫克/升甚至可能更便宜,而技术也很好学。

黄君礼说,之前生产“复合法二氧化氯发生器”的几个厂家赚了很多钱,财雄势大,他们的设备维护等有利益存在,要用纯二氧化氯发生器取代他们就有阻力。

皮研究员说,我们国家二氧化氯消毒技术反而是在县级以下自来水厂推广得很好,一些地区达到90%以上。北上广等大城市之前基本用氯气,2008年奥运会前,北京觉得氯气危险可能爆炸,而用二氧化氯培训人员又麻烦,就改用了次氯酸钠,次氯酸钠不会爆炸,但消毒副产物依旧。北京用了,上海一些地方也就跟风用了次氯酸钠。

至于二氧化氯在小地方好推广,大城市难用的原因,皮研究员认为:一是因为大城市有传统,一些领导怕改变传统自己犯错误;二是因为小城市离工业中心远,买液氯不方便,大城市可以弄到便宜的液氯,而且早就有了固定供应商,每年供应量很大,这中间就有了利益纠葛,很难打破。

晶报之前一篇报道所涉及的事实很能说明一些问题:坪山自来水公司买了二氧化氯发生器,该自来水公司领导的家属后来成立公司开始生产二氧化氯发生器,并高价卖给周边几家自来水公司使用,后来有厂商怀疑他们仿冒自己专利产品,于是起诉。结果据说所有二氧化氯发生器都被废弃,又用回氯消毒。

张金松主编的《饮用水二氧化氯净化技术》一书中有如下表述:“由于我国绝大多数水源处于微污染状态,当二氧化氯用于消毒时,其投加量一般在0.5毫克/升以上……亚氯酸盐浓度已经超标……当二氧化氯用于预氧化时,投加量一般在2毫克/升左右……深圳某水厂……亚氯酸盐超标0.5—2倍……按照现行的饮用水卫生规范,使用二氧化氯净化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解决水中亚氯酸盐副产物的问题。但增加新的工艺措施必然要增加新的投资和运行费用,这对本来在经济上就稍高于氯的二氧化氯来说,无疑是减小了其应用价值。”

书中认为“成本最高的液体稳定性二氧化氯的净水成本是氯的近7倍,即使成本最低的……其成本也比氯高出24%。”

2002年之后,张金松、尤作亮还曾发表多篇论文,讨论二氧化氯的消毒副产物亚氯酸盐和氯酸盐的控制和去除,一篇认为“饮用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氯酸盐浓度不会很高, 其危害不会成为太大的问题, 在饮用水控制标准中应该会逐渐淡出。”另一篇则提出工艺解决办法“亚氯酸盐浓度可能处于超标状态……采用亚铁盐还原法是一种比较环保、在技术经济上比较可行的方法。”

皮研究员分析很多水务工作人员的心理说“用二氧化氯,本来就贵,如果水污染比较严重,投入量加大就更贵,投入量加大后又要后续处理亚氯酸盐才能不超标,后续处理虽然便宜却也要花钱。而用氯,可以少花钱,虽然产生一些消毒副产物,却不容易超标,即使超标也可以通过改变检测手段等‘不超标’。在不超标的情况下,至于试验结果是否是‘阳性’,反正国家没有强制检测,大可以不管。”

15年前梅林一村直饮水就实现了“绝对安全”

《饮用水二氧化氯净化技术》一书中提到,早在1998年,梅林一村就使用了臭氧+活性炭+超滤+二氧化氯的处理技术,出来的水可以直饮。

今天,全市出厂水仍不公布“Ames试验”结果,可15年前梅林一村却做了试验,结果为阴性。当年梅林一村所用的二氧化氯发生器为进口的BELLOZON发生器,这个进口于15年前的发生器却并非深圳多家水厂所用的“复合法二氧化氯发生器”,而是“纯二氧化氯发生器”。《饮用水二氧化氯净化技术》说梅林一村管道直饮水的消毒成本达到0.497元/立方米。

皮研究员说,经过这些程序处理的水,在全世界怕也是数得着的绝对安全。这也说明,“深圳水务人员早知道应该怎么做”,只是没解决“为谁做”的问题。

市民如果担心自己喝的水有问题怎么办呢?有论文认为,水烧开后再煮5分钟,氯消毒副产物将降低到低点。

皮研究员说:首先深圳部分水厂比如给中心区供水的笔架山水厂的水还是很安全的。因为即使是用氯也可以通过后期深度处理去除消毒副产物,不过成本较高,深圳使用相关技术的水厂很少。其次市民不用太害怕,因为有害也有一个积累的过程,也有患病几率的大小;最后如果很重视健康处理的水,如果后期有了深度处理,短期内只好增加生活成本购买净水设备,购买时不要信某些厂家的虚假宣传,设备不需要很贵,最关键的装置是两个:一是超滤,二是活性炭。如果只是担心消毒副产物问题,活性炭就足够了。

数据

100%

深圳水务网发布数据

2008年5月、12月,2009年7月、12月“城市供水水质公报”均称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2006) ,当月出厂水合格率为100%。这几个月分别检测了40、43、44、45个水厂的出厂水。

82.9%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调查

在检测的106 项指标中,部分水厂出厂水存在浑浊度、铝、锰和余氯不合格情况。

深圳市市政出厂水中消毒副产物的浓度均低于国标,但高于其他城市……亚氯酸盐、氯酸盐、三氯乙醛、四氯化碳和三氯甲烷浓度相对较高,达到限值的10%以上……应注意消毒副产物的控制。

(2008年5月,深圳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们采了深圳35家水厂(占全部水厂的72.9%)的出厂水水样进行研究。水质检验和结果评价分别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 GB/ T 5750-2006) 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2006) 执行。)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调查

84.93%

在73 份水样中有14 个项次, 11份水样不合格, 水质主要不合格指标仍然是常规指标, 如铝、浑浊度、锰、游离余氯和氯酸盐等" 有2 个水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超过1, 因此, 判定这2 个水样三卤甲烷超标与其他城市相比, 深圳市政出厂水消毒副产物浓度高于其他城市。

(2007 年9月( 丰水期) 和2008 年5 月( 枯水期) ,选择35 个市政水厂进行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调查

85%

主要不合格指标( 不合格率) 有铝( 7. 5%) 、浑浊度( 5. 0%) 、二氧化氯( 2. 5%) 、三卤甲烷( 2. 5% ) 有1 个水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达1. 338 7, 超过1, 因此, 判定这个水样三卤甲烷超标与其他城市相比, 深圳市政出厂水消毒副产物浓度高于其他城市。

(于丰水期( 2008 年5 月26 日、2009 年7 月14日) 和枯水期( 2008 年12 月8 日、2009 年12 月22日) 从10家市政水厂采集出厂水水样80份。)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一、第五条修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二、第十六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的“市水务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三、第二十条中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修改为“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有供水企业参加。”六、第二十五条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可以认定该城市供水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未经认证……”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企业可以认定该城市供水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七、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供水企业应保证不间断供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供水,并报告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一)工程施工;

“(二)设备维修;

“(三)其他确需停水的情形。”八、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九、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十、删除第五十八条中的“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价水费部分的水费,应全额列入‘水费调节基金’”。十一、删除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十二、删除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十三、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的补救措施无效的,由供水企业予以改正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十四、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市行政复议机关”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第五条 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先进、科学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第八条 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九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本条例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第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一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第十二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年度用水总量等申报年度每月用水计划。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等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核定或者备案一次。尚未核定或者备案的,其年度用水总量按照单位用户近三年年度用水总量的平均值以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用水量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第十四条 年用水量计划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年用水量计划在三万至五万立方米之间的重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区水务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经市水务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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