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022-11-25 11:33:31 网络970
核心提示:我国对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及技术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其中对于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应当在各层都设立防火分区;应当设置疏散通道和绿色标志,这一标志可以使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的电源。在封闭的楼梯间、消防电梯前以及防烟楼梯间都应当设计火灾照明设备。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我国对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及技术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其中对于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应当在各层都设立防火分区;应当设置疏散通道和绿色标志,这一标志可以使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的电源。在封闭的楼梯间、消防电梯前以及防烟楼梯间都应当设计火灾照明设备。 《建设工程消防总则》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 消防法 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法规 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消防验收规范和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施工现场看护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六章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什么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6月25日批准发布GA 836-200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曾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为开展消防验收工作提供了暂行依据和方法。

2009年5月1日,公安部第106号令颁布施行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依法实施竣工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安部消防局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山东、北京公安消防总队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

进行了大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行业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经试行,使用单位普遍反映该标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和效率,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消防验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熟练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验收

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应符合什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这是一个总称,具体有很多,常用的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等。

总之,各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含有消防内容都能算是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2、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4、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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