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理财合同算什么诈骗?

   2023-05-05 20:41:30 网络430
核心提示:属于合同诈骗,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

伪造理财合同算什么诈骗?

属于合同诈骗,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什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案件回顾

2015年12月8日,千石公司发现有一笔中信银行10亿元理财产品并没有全部购买理财产品,遂函告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决定终止这项业务,提前结算资金。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某(使用资金者)常某(徽商银行固镇支行行长),陆续向中信银行还款5.3亿元,尚有4.7亿元没有归还。2016年6月2日,徽商银行向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称发现王某某等人伪造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用于对外签署理财合同。随即王某某等人利用伪造的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签订虚假理财协议,套取资金的行为曝光于世。此案中,中信银行爆出了许多管理方面的漏洞,而经手人李某也陷入3年的牢狱之灾。这是因为常某和王某某等人承诺该笔理财收益为5%,而该收益分为两部分:4.7%+0.3%。其中0.3%是由使用企业支付,4.7%是由徽商银行支付。而李某只给中信公司汇报了4.7%收益,0.3%收益欲占为己有。以非公职人员受贿罪定刑。

看完上面的案例,是不是感觉这波操作匪夷所思?然而它是真真实实发生了。为什么要银行骗银行,其实不是银行骗银行,而是有人假借银行名义骗银行,利用银行管理的漏洞,一次性套取大额资金

先纠正问题就是不是银行骗银行,而是一部分熟悉银行规则的人(包括徽商银行固镇行长和王某某)利用银行信用背书来骗中信银行。而中信银行并没有认真核对相关协议和辨别协议真假,任由员工全权跟进操作。致使常某,张某有机会使用假行长,萝卜章来使协议“正规化”。为了获取高额利益,中信工作人员流于形式,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现在来说说为什么要骗银行?

嫌犯要骗取大额资金,如果面对大众和公司发布理财产品,这也是个方法。但显然这种方法费时费力,而且金额数量多少不定,而且随时面临着暴露的危险。面向大众所需要的人手多,牵扯的人也多,形形色色的理财者难免犹犹豫豫,短期内达成目标。

嫌犯套取的资金量大,而能提供资金也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银行,金融机构,大企业都是他们的套取对象,但是银行是最佳选择。他们熟悉银行的操作流程,财大气粗,资金雄厚,而且嫌犯利用徽商银行做信用背书,往往会使对方放松警惕,更有利于他们利用假行长,萝卜章骗取信任。而故意拆分收益,使受骗银行经办人认为有利可图,而迁就他们,敷衍了事。这也是李某在完成这个项目后快速离职的原因,她已经意识到事情不对了。

所以对于熟悉银行业务骗子来说,骗银行属于短平快的好项目,不易发现,容易得手。可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意思是,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但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行为具有两重性,“合法形式”下一定掩盖着另一个“违法形式”的存在,只有揭开“合法形式”的面纱,找到“违法形式”行为的存在,才能判断其行为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比如,有这样一则案例:张三购买李四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余款拟用贷款支付。但张三名下有多套住房,再贷款利率较高。张三就用其弟弟张四的名义到银行贷款,其弟弟是第一套房,贷款利率较低,张三用其弟弟张四的名字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个十分简单的买卖合同。

此买卖合同中,除了有房屋的地址、房款总数、首付款数额外,其他什么也没有。合同签订的时间、交房的时间、办理权属转移的时间、房款支付方式(是否有贷款)违约责任等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的条款均没有。

因为双方明白,这个合同是个形式,真正的贷款付房费的是张三。在这个案例中张三与李四的合同,是真合同。目的是将李四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张三。张四与李四的合同就是假合同。这个合同就是合法形式下掩盖的那个非法形式。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是委托理财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又约定,钛业公司同意健桥公司对国债进行回购,回购所得资金由健桥公司自主使用健桥公司承诺在国债管理期末向钛业公司归还受托本金时,按照投资年收益率9%支付钛业公司投资收益,作为对钛业公司授予健桥公司回购资金使用权的补偿。

这种约定变更了《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实质上是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间禁止借贷等有关规定。

故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补充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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