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

   2022-08-02 16:12:44 网络970
核心提示:修建水电站需要地方质检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

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

修建水电站需要地方质检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贩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检测单位与人员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第九条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批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时,必须明确其可检测的业务范围。检测单位应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工作。第十条 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流域、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并报水利部备案。

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

(三)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四)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标准检测人员所在单位检测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颁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三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或其它有关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规定或其它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造)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和内容:

(一)检测工程名称;

(二)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三)检测的依据;

(四)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抽样方式;

(五)完成检测的时间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

(六)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委托方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五)其它特定要求。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

(一)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委托方予以确认;仲裁检测,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进行。

需要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对控制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保证。在施工中加强质量检测管理,做好质量检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一起来看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3)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他标准和文件。

(4)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5)其他特定要求。

(二)检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1984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1990 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科研 、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2008年11月水利部36号令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明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对象是“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第三条规定,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第三条还规定“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明确了水利工程的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第四条规定了“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2018年4月4号,水利部发布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3号)”,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其中检测能力要求中新增项目和参数于2019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时使用。

水利部和国家有关行业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对质量检测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些都是质量检测工作必须遵守的,也是质量检测工作得以开展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检测依据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我国的标准有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对于检测,我国制定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以规范检测彳行为和检测方法。

1.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主要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和个人行为的方法标准。例如《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ISO/IEC17025:2005)、《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19022-2003 IDT ISO10012:2003)、《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ISO9001:20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2.技术标准

我国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根据标准化法,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围绕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实施,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3.标准的使用

“质量检测时,标准的使用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当检测对象有水利部发布实行的行业标准时,应采用水利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当检测对象只有国务院其他部委发布实行的行业标准时,如检测水泥性能的标准,应采用该部委发布的行业标准当检测对象没有行业标准只有国家标准时,应采用国家标准当检测对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可以视情况采用企业标准。水利工程一般不采用地方标准,只有地方标准的要求高于行业标准时,才采用地方标准。在检测标准选择中,对相关技术指标应当以技术兼容为最优原则。

原则上检验检测机构无权决定对检测对象采用何种标准,采用标准的决定权在设计单位和检测任务的委托方(建设、监督、监理、施工、验收、质量事故处理、质量纠纷仲裁等单位)。设计单位在设计和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了检测采用的标准,业主应按设计和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委托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合同要求采用检测标准。但检验检测机构应负有提醒责任,当发现委托方在合同中不确定采用标准或对指定采用的标准有疑问时,应当提醒确认,以免用错标准。采用的标准应在检测委托合同书中明确。

任何情况下,检测应使用现行有效的标准。除非委托人为某种特殊目的,明确要求采用某过期标准对检测对象进行检测,或对标准的某条款加以修改使用,这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负有提醒和明确责任的义务,在合同中特别说明该情况,并应明确告知委托人,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按规定不能加盖资质认证CMA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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