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国新办举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法无禁止皆可为”可通过三句话理解。
袁曙宏表示,“法无禁止皆可为”,我们讲的三个“为”是三句话,一个是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第二个是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第三个是老百姓法无禁止皆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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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与市场“两只手”之间的关系,既一方面防止“政府之手”伸得过长、管的过多,扭曲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让市场唱“主角”,最大限度的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奏响了中国深化改革的最强音。
另一方面,让市场唱“主角”,最大限度的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奏响了中国深化改革的最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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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 “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
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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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出处来源:
在2月11日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句话,言简意赅地为政府与市场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边界线,也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给出了明确的方向。
过去,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都只能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应该说,在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市场初创时期,这样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渐进式的市场开放节奏,既有利于集中当时有限的生产资源用于该用之处,也有利于对冲始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种种争议,维护应有的共识。
但在市场经济体系业已确立的今天,政府指导市场主体的做法愈来愈显现出其弊端。全面指导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为审批制寻找到了合法性,这实际上也为审批制所带来的种种腐败和抑制经济的行为创造了合法性。
市场具有比行政意志更为敏感的经济意识和更为快捷的纠错能力,如果只能囿于规定的条条框框内行事,尽管可能防范一定的市场风险,但却必须付出昂贵的成本,而且,并不能排除更大的结构性风险。
寻求改革红利,就必须打破禁止式的经济管理体系,让市场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出于这一目标,在去年设立上海自贸区时,已经确立了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即除了负面清单不准涉及的项目外,均交由市场主体自由选择。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新概括,实际上是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上海自贸区的框架拓展到了全国范围。这也就意味着,“法无禁止即可为”将成为普遍适用的市场法则。
与“法无禁止即可为”相对应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其实是在解放市场主体的同时,对行政权进行更明确的限定。
长期以来,“权力管不了闲不住的手”几成惯性,甚至发展出了权力部门化、权力私有化的现象。究其根源,都是因为权力的运用缺乏清晰的授权来源,或者清晰的授权来源无法落地。此前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弱势,已经表明这一点。
事实上,作为起码的政治常识,“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早已众所周知,但为什么在现实中经常无法兑现?说到底,是没有建立起市场与权力的对等关系,权力可以越界而为。
因此,要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首先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也就意味着,政府部门需要建立明确的权力清单,并且“照单行事”。有了这样的行政习性,市场主体与权力之间,就能形成双赢式的共生关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中国新闻网-“法无禁止即可为”划出权力边界线
对于“法无明禁即自由 法无明禁即禁止”的理解
A |
试题分析: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依法经营,政府要依法行政,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符合让政府部门 “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错在了“政府不能进行任何干预”;选项C错误,错在了“不需要道德来规范”;选项D错误,错在了“政府管理经济建设的职能被逐渐取消”;故答案选A。 |
“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含义
法无明禁即自由,法无明禁即禁止具体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扩展资料
政府指导市场主体的做法愈来愈显现出其弊端。全面指导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为审批制寻找到了合法性,这实际上也为审批制所带来的种种腐败和抑制经济的行为创造了合法性。
市场具有比行政意志更为敏感的经济意识和更为快捷的纠错能力,如果只能囿于规定的条条框框内行事,尽管可能防范一定的市场风险,但却必须付出昂贵的成本,而且,并不能排除更大的结构性风险。
寻求改革红利,就必须打破禁止式的经济管理体系,让市场获得更大的话语权。出于这一目标,在去年设立上海自贸区时,已经确立了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即除了负面清单不准涉及的项目外,均交由市场主体自由选择。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新概括,实际上是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上海自贸区的框架拓展到了全国范围。这也就意味着,“法无禁止即可为”将成为普遍适用的市场法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法无禁止即可为”划出权力边界线
“法无规定不可为”这个观点是说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作为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个观点是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作为老百姓做了都不是违法的,这个自由是说老百姓的自由,而不是政府行为的自由;从另一个角度讲政府执行法律就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原话应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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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现实意义:
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言简意赅地为政府与市场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边界线,也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给出了明确的方向。
“法无禁止即可为”相对应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其实是在解放市场主体的同时,对行政权进行更明确的限定。长期以来,“权力管不了闲不住的手”几成惯性,甚至发展出了权力部门化、权力私有化的现象。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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