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最低工资2022最新标准

   2023-04-28 00:34:07 网络910
核心提示:苏州市人社局发布消息,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自8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020元/月调整为2280元/月;非

苏州最低工资2022最新标准

苏州市人社局发布消息,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自8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020元/月调整为2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8.5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年来,苏州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省人社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州市适用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据介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在促进富民增收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带动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促进居民收入整体水平稳步提升,提升百姓的获得感、幸福

感。同时,也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劳动力资源,更好满足苏州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尤其对熟练技术工人日益增多的需求。此外,还有利于激励和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集聚更多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推动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按规定,企业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需要提醒的是,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

另行支付。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需注意的是,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苏州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人社部门表示,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苏州地区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最低工资标准:

1、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

2、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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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280元每月。2022年苏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每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

【法律分析】: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020元/月调整为2280元/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2020元/月调整为228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8.5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以上数据来源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7月29日发布的苏人保〔2021〕6号《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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