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跟母婴室相关的法规条例吗?

   2022-08-25 06:47:06 网络510
核心提示:有哦,国内首个母婴室规范性标准——广东省婴童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归口管理的地方标准《母婴室安全技术规范》(DB44/T 2279-2021)(下称“技术规范”)于2021年3月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6月6日实施。这对于宝妈跟宝宝们来说都

国内有跟母婴室相关的法规条例吗?

有哦,国内首个母婴室规范性标准——广东省婴童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归口管理的地方标准《母婴室安全技术规范》(DB44/T 2279-2021)(下称“技术规范”)于2021年3月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6月6日实施。这对于宝妈跟宝宝们来说都是好消息!还是倍儿行参与起草的呢!如果您认可我的回答,请采纳

做月嫂要办哪些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规定了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经营场所的术语、定义、分类、基本要求、基础设施,以及场所人员管理、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文件和记录、检查与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服务的处置服务改进、争议和投诉提出通用规范。该标准适用于为顾客提供非医疗性服务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场所,包括场所的设施、环境、卫生、服务、安全等方面的通用要求。该标准可作为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合格评定的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2016年2月1日起,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正式实施。月嫂年龄应为18岁到55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定期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病等。第一、月嫂证,月嫂证是月嫂上岗必备的证书,拿到月嫂证首先要做的就是先到专业的培训基地进行月嫂培训,培训的时间大概为15天左右,共学100个课时,包括实践操作。费用大概在1000元以内。经过培训之后在进行考试,在考试后一个星期之内拿到月嫂证,拿到月嫂证书之后我们就可以和月嫂公司或者是月嫂中心,进行签约。第二、健康证,在考完月嫂证拿到证书之后,为了满足一些月嫂公司和雇主的需要,月嫂们要去办理健康证,办理健康证我们要到本地的卫生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办理健康证的时候我们要准备好2张免冠一寸彩色照,和本人的身份证。在领取体验表进行内、外科常规体检、x光胸透等健康检查如果各项合格,就可以拿体检表到卫生部门申请健康证,健康证会在一周之内审核完毕。第三、“育婴员”证,是由保健院培训,由市劳动局考核颁发的。学费2000元左右,学时为一个多月,在医院实习及培训。这个证件也是可以在他们的官方网站查询的,查不到的也是假证。第四、母婴护理员”资格证,该证由劳动局考核颁发的,可以在官方网站输入编号或者身份证号就可以查询。如果手持的这种证件在他的官方网站查询不到的话,基本上就是假证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主,保健与医疗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母婴保健经费投入,为母婴保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教育、劳动、公安、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执行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 本市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第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宣传、教育、科研工作,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第八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第二章 保健机构与人员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儿科)医院和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其他医疗机构。第十条 市妇女保健所、市儿童保健所和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根据各自职责,从业务上指导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工作。第十一条 地段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开展本地区孕产妇、婴幼儿保健服务。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从事终止妊娠术、节育手术、助产等技术服务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人工授精等技术服务的,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从事终止妊娠术、节育手术、助产等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人工授精等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出生儿出生缺陷、伤残儿首次诊断等报告制度。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由发证部门每年验证一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发证部门每三年验证一次。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七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下列证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户藉证明;

(二)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第十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男女双方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应当如实回答医务人员有关健康状况的询问,配合检查。

男女双方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有权拒绝回答与检查无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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