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023-01-10 01:06:56 网络850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怎么赔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很重要的安全,生产者在提供食品的时候,需要遵守国家、行业的安全标准,如果违反的,会受到处罚。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995年3月8日我国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中的具体规定是每个商家最关心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到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供大家参考!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相关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0号

发布日期:1995-6-20

执行日期:1995-10-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的规定,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

(二)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齐全,但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注1)的

(三)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规定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注2)的。

第四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二)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食用 方法 任何一项的

(三)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计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

(四)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或者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

第五条

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

(一)无食品标签的

(二)无中文标签的国产或者进口食品。

第六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冒用他人食品标签的

(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如食品内在质量合格应当明示销售,未明示销售的,比照本规定第三条给予行政处罚如食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或者拒不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 报告 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违反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其中预包装食品标签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应当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食品内在质量合格,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给予行政处罚如食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或拒不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对违反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1)

基本原则

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注2)

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

国外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介绍

根据世界包装组织提供的信息,全球包装业营业额已逾5000亿美元,占全球GDP的1%~2%,其构成情况为:纸和纸板32%,塑料28%,金属24%,包装机械5%,其他5%。随着食品包装技术的发展,食品包装对生态环境和环境资源消耗的负面影响也日渐突出。拓展食品包装的安全性能,减轻包装废弃物对环境污染,已成为食品包装新的发展趋势。食品包装接触物的安全性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目前,各主要贸易共同体或国家密切关注食品包装接触材料的安全性,不断出台更新关于食品包装接触材料的法律法规、标准限量、检测方法等。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最早的指令是76/893/EEC,该指令是一项框架性指令,目的是协调各成员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使各国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趋向一致。2004年底欧盟又发布了(EC)No.1935/2004,该法规代替89/109/EEC指令,是欧盟最新的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对食品接触材料的迁移物质总量提出了严格限定。截至到目前,欧盟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指令或法规累计有34项。

欧美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确保化学物质不会影响食品,软包装的粘合剂已经渐渐转向水性或者无溶剂产品,而醇溶油墨取代甲苯油墨也在欧美、韩国成为主要的发展趋势。在相应的法规方面,美国以及欧盟都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用于食品或药品包装的粘合剂和油墨类型,只要是法规中没有提到的化学品,一律禁用。美国食品和药物治理局(FDA)前不久发布了一份“再生塑料应用于食品包装中的留意要点——化学关注”的文件,当中夸大了再生塑料在食品包装中使用的留意题目,并对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美国食品和药品治理局的规定,不能作为食品组分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物质在应用食品和药品领域时必须使用正确的化学数据和推断来证实其没有毒性。然而,在欧洲,不管迁移量的数目或者是否具有迁移可能性,所有材料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毒性评价。

包装材料的重复使用和再生是保护环境,促进包装材料再循环的有效方法,像啤酒、饮料、酱油等包装所采用的玻璃瓶可以反复使用,如瑞典等国家规定聚酯PET 饮料瓶和PC奶瓶的重复再用次数达20 次以上,在美国和日本,包装材料的回收再利用已形成产业化、商品化。日本于1997年制定了容器包装回收法规,要求消费者将废物分类,而各省各市将之分类回收,再由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再生以向政府领取营运资金。

德国对食品包装用纸箱要求尽可能用胶水封箱,不能用PVC或其他塑料胶带,假如不得不用塑料胶带,也要求用不含有PE/PB的胶带。

2005年10月20日,阿根廷卫生政策秘书处、农畜渔食品法规关系秘书处(SAGPA)颁布食品法典第IV章修订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规定了与食品接触的包装设备、遮蔽物、涂层、封盖、瓶帽、塞及器皿必须符合良好制造方法的一般标准要求。它对接触食品的材料成分规定了治理原则,还规定了准许回收留器使用的情况。

据统计,全球食品包装业的产值正以每年10%至15%的速度增长,同时部分生产厂家在激烈竞争中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忽视安全卫生题目,而人们对包装材料中某些物质的性能尚不能充分熟悉,食品包装的卫生安全情况不容乐观。2005年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机制(RASFF)多次通报了我国出口的食品包装物中迁移物质总量超标。因此了解国外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控制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理解和应对全球各地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法规

按照各国的规定,食品包装上通常会详细地标出成分列表:食品成分、防腐剂、色素、可能 存在的过敏原。然而,对于溶剂残留物,或是那些消费者根本无法闻到、品尝出或者看得出的与 包装材料相关的不必要的添加物而言,成分清单中并不会对此透露清晰。

近年来,由于全球各地食品污染事件频频发生,许多地区为了保护消费者而制定了相应的法 律规章,以此指导包装厂商和食品包装商安全地进行食品包装。然而,这些规章准则本身就会令 人困惑不已,特别是在采用新方法时,例如蒸馏、热封装、液体包装和蒸汽杀菌等尤为明显。这 些情况,使得生产商在查找“可适用的”法规时常常遇到麻烦。当他们评测当前的工作状况,或 是对出口产品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包装时,他们往往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规章。

食品包装商要承担责任,材料供应商也须提供必要信息。

当包装厂商和最终用户还在认真地了解和遵循法律规章时,许多国际性的公司通常可以借助 其在这个问题上重要的全球性 经验 ,帮助用户解读规则。通常来说,最终用户对其特定产品、包 装设计、制造加工和包装物往往有着最深刻的认识而同时,消息灵通并且经验丰富的材料供应 商也能够提供颇有价值的产品信息,从而帮助最终用户决定如何使用这些原材料。各国有不同的 有针对性的法规。

美国食品包装的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中的第 21 章(CFR)从第 170 节至 186 节,严格规定了食品的包装。通常与食 品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的规定,并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的测试。 化学成分组成:包装使用的材料必须在法规中有明确的确认,包装商还必须遵照法规要求的 方法条件处理这些材料。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材料而言。

迁移测试:包装材料需要经过检验,通过复杂的迁移测试并被认定是安全可靠的材料。迁移 测试是用于评测从包装材料中流失出来的食品残留物的含量水平。通常,这个方法是新型包装材 料的必选测试。

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还允许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触证明”,凭此判定接触食品 的一种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关数据是安全可靠的。

美国进口的食品包装或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都必须符合 FDA 的严格测试。而确保该包装 材料满足 FDA 的规定则是食品包装商的份内职责。

欧盟食品包装的法规

当前,欧盟这方面的法规制度比较复杂并在不断变化中。欧盟颁布的 1935/2004 框架性法 规是目前有关各种食品接触材料的主导性规章,欧盟成员国都有权监督该框架法规。它的规定有: 包装材料中的成分不应向食品中转移,转移的量不得危害人类健康、改变食物组成、或是损 害食品的品质、外观等特点。

可用于追溯的标签必须贴在材料上或是商品外。

满足要求的文件应该妥善保留。

生产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应该能对材料进行追踪。

目前,许多公司都遵守欧盟颁布的 2002/72/EC 塑料指南及其修订版,该目录记载了塑料 包装通常使用的材料,以及更详细的材料应用指南。而更专业的材料如胶粘剂、油墨和涂料方面的应用指南目前尚未出版。由于欧盟缺乏可适用的材料指南,很多公司因此都采用一些国家现有 的食品包装法规,例如德国和荷兰都有这些欧盟尚未出台的材料的使用规章。就像在美国一样, 食品包装商将最终负责包装的安全问题。

日本食品包装的法规

日本早在 1947 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就提到了食品接触材料的问题。同之前的一个法 规规定的一样,日本厚生劳动省(Ministry ofHealth,Labor,and Welfare)颁布了食品包装的标准。 目前,针对一系列特殊的塑料包装材料、软包装胶粘剂和树脂等的应用,日本厚生劳动省已经推 出了一些法规标准。

一家名为“日本卫生烯烃与苯乙烯塑胶协会(JHOSPA)”的工业社团早在 1973 年首次发布 了非官方性的材料使用指南,这些标准是在此基础上补充发展而来的。JHOSPA 发布的指南,涉 及了聚烯烃和 其它 聚合物制造的食品接触材料,与美国的 FDA 法规有些共通之处。这个指南是 非强制性的,但是,日本的公司都知道并遵守这个指南。

任何个人或公司想将包装材料出口到日本,都必须通知日本厚生劳动省。另外,除上述发达 国家和地区以外,很多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等的食品安全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变化之中。

以上就是关于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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