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会受什么处罚

   2023-04-13 07:04:45 网络1030
核心提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

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会受什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邮储银行五十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一、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九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二、违规代客理财的构成

1、主体

(1)证券公司员工

(2)证券经纪人。

注: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前者与证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者与证券公司存在民事代理关系)

2、内容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往往采取某些手段,获得客户的信任,从而进行代客理财活动。这些手段常见为:

(1)宣称知悉内幕信息

(2)自诩为炒股高手

(3)承诺保底收益,并约定收益分成。

三、严禁违规代客理财的法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证券行业是特许经营的行业,证券公司开展的任何业务都必须经监管机构批准并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

3、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代其进行投资决策和完成交易,这是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内容,必须在公司与客户签署相关协议后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开展

四、与合法代客理财的区别

合法代客理财属于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可以为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其与违规代客理财的区别主要在于:

1、合法代客理财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包括报批或报备,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以证券公司名义进行违规代客理财往往只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口头承诺,或者简单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且签署主体只是从业人员个人。

2、合法代客理财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执行理财操作违规代客理财往往由经纪业务类人员执行理财操作。

3、合法代客理财是在客户的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进行违规代客理财则是在客户的普通证券账户中进行。

4、证券公司对合法代客理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据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而违规代客理财,证券公司如不存在过错,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客户只能追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

目前证券公司严格禁止其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采取了一系列的严密防范措施,并在对投资者进行电话回访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投资者一旦因违规代客理财产生亏损,证券公司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只能向从业人员主张法律责任。

六、国泰君安防止违规代客理财的方法

1、在与客户的开户协议中着重提醒客户注意账户及密码的保密,强调客户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自负风险。

2、持续强化经纪业务人员管理。针对营销、客户服务人员的执业特点,经常性开展培训和督导,提高员工合规执业意识优化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提高系统监控技术,定期对经纪业务人员用计算机、手机、办公电话等终端设备委托下单情况进行排摸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员工擅自代客理财的违规行为,要求经纪业务人员签署不得代客理财的承诺函。

3、利用95521服务平台定期对客户进行合规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确认是否将账户密码告知他人(2)确认账户是否本人操作,是否委托他人代理操作等。

4、举办各种形式的投资者宣传和教育活动,培养投资者的合规交易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对确实有理财需求的客户,国泰君安专门成立了资产管理子公司,根据客户的投资需求、风险偏好等情况提供各种有针对性的资产管理产品,在业内广受好评。

(一)信贷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信贷人员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机构客户的经营活动,或与本机构客户产生经营活动上的资金、生意往来。

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

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信贷人员违规代替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替客户签名、取现,或为他人担保贷款。

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怠慢、顶撞、刁难客户,故意推脱、拖延或无故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以及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违规向借款人捆绑推销、营销其他产品或商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

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合谋骗取贷款、逃脱债务。

10、严禁信贷人员替客户垫资还款,以及其他有意掩盖资产质量的行为。

(二)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使用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与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轧帐盘核。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令牌、密码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名章、令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次履行检查职责。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四)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6、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8、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五)外部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接触邮政储蓄专用日戳或业务公章,严禁接触邮政企业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严禁接触邮政储蓄空白存折、存单、绿卡等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收取客户已经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如代理存款的转存、挂失、提前支取等。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和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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