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省标是什么,河南省的省标的全称又是什么,求各路大侠不吝赐教

   2022-12-03 05:36:31 网络600
核心提示:1、标准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所谓的省标就是省制定的标准,属于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有冲突,在所在省内有效。2、建筑省标就是省内建筑行业的标准,省标有很多,建筑省标也不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

建筑省标是什么,河南省的省标的全称又是什么,求各路大侠不吝赐教

1、标准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所谓的省标就是省制定的标准,属于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有冲突,在所在省内有效。

2、建筑省标就是省内建筑行业的标准,省标有很多,建筑省标也不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市〔2016〕226号文件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通知红头文件

一、主要标准:

国家标准GB/T24763-2009《泡沫混凝土砌块用钢渣》

建工行业标准JGJ142-2004《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建材行业标准JC/T1062《泡沫混凝土砌块》

建材行业标准JC/T1062-2007《泡沫混凝土砌块标准》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350-91《钻井液用发泡剂评价程序》

辽宁地标DB21/T1684-2008《地面辐射采暖泡沫混凝土绝热层技术规程》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569-2004《地板采暖发泡水泥绝热层技术规程》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DBJ41/T091-2009《现浇泡沫混凝土墙体技术规程》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32/TJ104-2010《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山东省(JD14-001-2005)《低密度发泡水泥隔热层,低温热水地面辐射地暖工程建设技术导则》

二、建材行业标准:

《乡村屋面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ECS299-2011

《泡沫混凝土砌块》JC/T1062-2007

《现场铸型用泡沫混凝土标准》KSF4039-1999

《泡沫混凝土长度变化的试验方法》JISA1162-1973

《泡沫混凝土的体积比重、含水率、吸水率及抗压强度试验方法》JISA1161-1994

《泡沫混凝土技术条件》GOST25485-1989

《住宅和公共建筑物内承重墙,间壁和楼板用泡沫混凝土》GOST19570-1974

《泡沫混凝土吸湿水分的测定方法》GOST12852.6-1977

《泡沫混凝土渗汽系数的测定方法》GOST12852.5-1977

《泡沫混凝土对试验方法的一般要求》GOST12852.0-1977

《墙壁用泡沫混凝土小砌块》GOST21520-1989

《加气混凝土和加泡沫混凝土生产、使用和检验方法》DIN4164-1951

《安装浇注的稠密轻质泡沫混凝土衬垫以及制备方法》ASTMF2471-2008

《泡沫混凝土用生产预制泡沫材料用发泡剂规格》ASTMC869-2006

《使用预制泡沫测试生产泡沫混凝土用起泡剂的检验方法》ASTMC796-2004

《泡沫混凝土填芯砌块》

《泡沫混凝土墙板、屋面板》2013-1247T-JC

《屋面保温隔热用泡沫混凝土》,JC/T2125-2012

《水泥基泡沫保温板》JC/T2200-2013

《泡沫混凝土用泡沫剂》JC/T2199-2013

《泡沫混凝土发泡一体机》

来源于问问我建筑综合平台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市〔2016〕226号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市〔2016〕226号文件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豫建资质〔2016〕16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二、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供所申报业绩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的页面截图(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三页的电子文档(可提前发送至邮箱:hnsjzyzz@163.com)。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及时指导企业做好已竣工项目数据补录工作。即日起,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审批,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五、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

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合法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分割、垄断和封锁市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以上政府工审行政管理、计划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秉公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或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含安全内容),取得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

(二)建设工程的监理、技术经济咨询代理招标学中介服务企业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单位

(四)建设工程的质量试验、检测机构。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的资质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省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省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务,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境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省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务,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动态管理和年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国家和省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市(地)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县(市)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设备更新,可以不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发包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一、二级施工企业总包的工程,允许分包给符合资质规定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

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总包方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管理,并向发包方承担责任。

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的方式发包。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工程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和设备更新,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发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发包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认.定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军事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发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或本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不得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附加条件。

实行招标方式承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中标价约定工程价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十五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施工必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有施工必需的资金和资信证明

(三)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四)施工企业已经确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相关的地下设施资料。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地下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施工企业必须派驻项自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各方应将派驻人员的姓名、权限、责住书面通知对方。当派驻人员及其授权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省标是什么,河南省的省标的全称又是什么,求各路大侠不吝赐教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