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了之后要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更改行驶证登记的车辆外形,变更成功之后可以通过年审。车辆改变外形要在变更后10天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超过10天会罚款。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车辆外观检查规定:
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1、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
2、风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野部位应无裂纹、破损,所有风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3、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4、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不应有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部件、构件,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
5、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6、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登记规定》
汽车外观改装能年审吗?
如果事先未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改装外观的车是无法正常通过年检的。
根据现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条款,改变已领牌照机动车的车身颜色、车型、性能、用途和结构,更换车架、车身或发动机,车主都必须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加装尾翼、做大包围、改装排气管等行为,原则上都不被允许。
国家关于汽车改装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汽车私自更改车身颜色,年检的时候可以通过吗?
汽车外观改装能年审的:1、如果事先未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改装外观的车是无法正常通过年检的根据现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条款改变已领牌照机动车的车身颜色、车型、性能、用途和结构更换车架、车身或发动机车主都必须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加装尾翼、做大包围、改装排气管等行为原则上都不被允许;2、国家关于汽车改装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3、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能通过。私自更改车身颜色而没有去办理变更登记的,不能通过年检。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
车辆唯一性
1、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
(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
(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2、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
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3、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4、车辆颜色和外形
(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外形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相符。
(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出现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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