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2-06-06 15:50:00 网络1090
核心提示:一、《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与目的院前医疗急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院前医疗急救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应对SARS等疫情和数次严重地震灾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与目的院前医疗急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院前医疗急救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应对SARS等疫情和数次严重地震灾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是灾害事故多发的国家,地震、洪涝、火灾频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前列。同时,人民群众的日常医疗需求也给院前医疗急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但近年来院前医疗急救发生的一些事件,反映出我国院前医疗急救无论在硬件、软件还是管理方面均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差距,严重影响制约了日常医疗急救和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能力。当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统一、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规范,需出台《办法》。二、制定的原则一是加强行业管理。《办法》主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促进。二是注重规划。明确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同时,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是因地制宜。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情况复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不平衡,某些标准不宜“一刀切”。因此,《办法》对于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救护车配备标准等工作,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四是加强监管。针对当前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黑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等情况,《办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分6章,共41条。分别是:总则、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办法》中的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二)院前医疗急救的公益性。院前急救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由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三)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为统筹并充分利用有限的区域院前医疗急救资源,避免或减少医院内部二次调度,缩短呼叫反应时间,提高急救效率,《办法》要求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按照急救半径和呼叫反应时间,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院共同组成网络。有条件的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隶属于急救中心的急救站点组成网络,其他地方由急救中心和医院组成网络。(四)关于医疗救护员。目前,我国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要为医护人员,但由于国家对院前医疗急救投入不足,院前医疗急救任务重、风险高、收入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紧缺又急需。为缓解人员紧缺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规定了医疗救护员的相关内容。医疗救护员是当前医学专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重要补充,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的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五)关于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是原卫生部与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确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为提高效率、避免资源浪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其他号码予以规范整顿,统一使用“120”作为本地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六)进一步明确执业规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办法》中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几个不准”: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七)其他内容。《办法》还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法律责任。附则中规定,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国家救护车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四、《办法》在缓解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紧缺问题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为缓解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紧缺问题,《办法》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将医疗救护员纳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规定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可以辅助医疗救护工作。二是规定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给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适当优惠。三是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但是,造成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紧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财政投入、技术职称、福利待遇等,涉及部门较多,从根本上缓解专业人员紧缺问题还需要多部门配合,共同努力。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摘要】 文章通过近几年急救出车、高发病种等各项数字,说明了急救医疗的增长势头,百姓对急救医疗的强大需求,但与这种强大需求不协调的是当前我国院前急救医疗发展的滞后性,与当前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制约着院前急救能力的提高,阻碍急救事业的发展。文章从专业队伍不稳定因素;院前急救规模和能力问题;院前急救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不完善;社会急救培训有欠缺四个方面阐述了制约院前急救能力提高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思路供大家探讨。

关键词:院前急救

院前急救是指急危重病人、伤病员进入医院急诊室以前,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西方的一位急救专家vogt曾说过“对于一般的公民来说,最大的威胁不是家里失火,也不是马路上的罪犯,而是不能在生死攸关的几分钟内得不到急救医疗”。可见急救医疗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中占有的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的阶段,各种突发性疾病的增加,各种意外以及交通事故频次的激增,对急救医疗的需求呈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从赤峰市急救中心接诊情况来看,2004年急救出车5384车次,急救病人3511人次;2005年急救出车6237车次,急救病人4547人次,较2004年分别增长15.8%、29.5%;2006年急救出车6933车次,急救病人4737人次较2005年分别增长11.15%、4.11%。经统计2004—2006年赤峰急救中心前4位病种依次为: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急性脑血管病、创伤、心脏疾病等,秋冬季心脏病相对增加,创伤相对下降,其中车祸、心脑血管疾病、创伤占院前急救总量的60%左右,已成为目前院前急救医疗的主要救治病种。在我地区院前急救的服务对象,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急救对象的48%。从全国来看,对院前急救的需求也是非常大的。然而,与这种强大的需求不协调的是当前我国院前急救医疗的发展滞后性,与当前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距,难以适应社会和百姓需求,如不能加以妥善有效的解决,将严重制约着院前急救能力的提高,阻碍院前急救事业的发展。

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专业队伍不稳定,人才培养难度大,专业化水平不高。院前工作有别于院内,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是服务对象没有限制性的疾病分类,有诊必出是原则。其次是执业地点在病人家中或公共场所,缺少必要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其三是工作没有规律性很难计划,既有脑力劳动更有体力劳动。加之专业面广,危险因素多,福利待遇低,不被人尊重等因素,使得正规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医生几乎没有人愿意到急救中心工作,即使大专学历的医生也不安心在中心工作,致使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化院前急救医疗队伍,尤其是医生队伍,加之历史的原因导致医疗急救人员学历层次低,缺乏系统的临床培训,业务水平较差,是制约院前急救专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2、院前急救规模和能力与社会需求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卫生部颁发的标准,城市每5万人需配备1辆救护车,每辆救护车配医生、护士、驾驶员、担架员各1人,各地区根据城市的规模对照此标准均难以达到,老百姓要急救车难和回车现象普遍存在。现在全国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设备数量不够,监护型救护车少,经费投入不足,使之应急工作能力跟不上需求,造成我国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质量较低。

3、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国家权威性的行业统一标准。发达国家在上一世纪中后期已普遍实现了急救医疗立法,而我国在这一领域相对滞后,迄今在急救医疗立法方面几乎是空白。目前,我国对院前急救医疗缺乏科学的规范和统一的行业标准,从业机构的准入制度,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及培训,救护过程的标准化,120指挥中心建设,事故责任划分等都有待标准化和规范化。直到目前为止,许多城市还存在各个医院自己设立的急救电话,干扰120急救电话充分合理的使用。

4、社会急救培训有欠缺,致使社会对院前急救的认识不足。目前社会培训在我国大中城市已经开展,但大部分地区由于各方面的条件所限未开展,民众对基本的急救常识不清楚,无法在急救事件发生时对自己或身边的人实施第一时间的救护:一些人不清楚紧急求助电话号码,或者在电话号码拨通之后不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延误紧急救护的有效实施。由于意识上的错误,素质较低,屡屡发生对人民生命不尊重的现象,打骚扰电话占用线路,骗车,与救护车抢道等等。

综上所述,我国院前急救医疗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制约急救能力提高的主要瓶颈,面临着紧迫的市场需求必须加以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急救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如下一些改进思路供大家探讨。

1、政府重视并加大投入是解决问题的前题

院前急救医疗工作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能,作为应急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突发事件,各类重大事故,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和日常紧急医疗救助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政府应当从战略的高度来设计我国院前急救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并在各种政策上予以适当的倾斜,保证其必要的发展条件。

2、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推进院前急救的标准化

法律法规建设是规范院前急救医疗有效手段,通过立法,规范医疗急救的管理程序;解决急救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各级部门、医疗机构和公民在急救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和急救机构及急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从而使医疗急救真正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与社会发展同步。对急救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建立行业准入制度是正本清源的根本性措施,给所有将要涉及急救医疗市场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抢救技术、设备器械等设立一个法定的门槛。

3、改善执业环境,提高社会地位

没有专业化就没有高水平。改变目前院前急救状况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通过提高院前急救人员的社会地位等一系列措施来改善院前急救人员的执业环境,为之创造优越的工作条件,调动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创作性,给他们一个发挥才能的空间。改善急救人员的待遇,设置急救人员的职称晋级对口专业,使自己的身份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从而为稳定这支队伍奠定基础。

4、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急救能力

科学管理需要从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工作流程、资源配置等方面对院前急救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改进。首先,体制要适应应急工作的需要尽量减少指挥层次和中间环节,一切都要从实际出发,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其次,对院前急救医疗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及业务培训合理规划。在安排救护车随车人员上也可以根据具体要求,配置不同专业或不同水平的救护人员人数上必须标准化配备。在工作流程上实行最优化,最便捷的流程方式,使之快捷有效。在此基础上,对救护车的配置,辅助救护设备和材料的需求数量,空间布置进行合理规划,以方便救护现场的使用。

5、开展广泛的社会急救培训

广泛的社会培训使院前急救有效实施的基础,只有全社会都来关注院前急救事业,并了解基本的急救知识,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才能提高整个社会的急救意识和救护水平。只有这样,120骚扰电话,无效电话,错误急救处理以及与救护车抢道等情况才能够大幅度减少。

院前急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普遍现象,必须找准原因,科学分析,本着合理和可能的原则,从根源上和根本上切实加以解决,使我国的院前急救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武秀昆 院前急救中的困难和问题

2、 武秀昆 健康报急救沙龙嘉宾发言

3、 苏 强 我国院前急救事业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

4、 郭容峰 从实际出发综合思考120急救中心运作模式,确保急救中心的医疗救治能力

5、 张 平 浅谈急救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服务,维护急救医疗秩序,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实现救死扶伤的宗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以下统称院前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机构)为院前急救机构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在突发急症或者意外受伤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活动或者行为。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形成平面急救站点完善、立体急救门类齐全、硬件配置先进、院前院内有序衔接的急救医疗网络和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足群众日常急救需求。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交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文广影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市民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第七条 市民应当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开展的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合理、规范、有序使用急救医疗资源,自觉维护急救医疗秩序。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院前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进行捐赠,支持急救事业发展。第九条 院前急救服务和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院前急救服务由院前急救机构通过救护车提供。

非急救转运服务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急救站点的数量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院前急救设施建设预留建设用地。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急救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院前急救机构的相关设施。第十一条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市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院前急救机构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统计信息。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急救医师、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急救辅助人员和医疗急救装备专业维修维护人员。院前急救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以下简称救护车)配备数量。救护车的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喷涂“120”等标志图案。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

任何社会车辆不得使用“120”等标志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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