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由谁发布,由谁发行?

   2022-07-06 11:19:04 网络680
核心提示:某硫酸厂的负责人在建厂之初便咨询了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的相关问题,依照国家发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开始了正常运转。那么,针对广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群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是由谁发布的?又是谁发行的呢?安全生产标准是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发

安全生产标准由谁发布,由谁发行?

某硫酸厂的负责人在建厂之初便咨询了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的相关问题,依照国家发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开始了正常运转。那么,针对广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群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是由谁发布的?又是谁发行的呢?

安全生产标准是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发布的。安全生产的发行是由国家局制定的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发布。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号由安全生产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安全生产标准代号为AQ。”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指定的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所以对于广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要遵守国家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如果生产经营单位遇到有关安全问题的困惑,可以参照指定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或者可以咨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部门。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发布。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号由安全生产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安全生产标准代号为AQ。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指定的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

国家应当制定可供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执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并在发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后及时组织出版、发行,确保法律在制定后能够以书面形式被百姓知悉,也便于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地获取最新的安全生产信息,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

请问安全生产八大行业标准号是什么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 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主要内容

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规章颁布

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义: 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主要内容

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个方面。

规章颁布

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国家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下列1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

标准名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编号:AQ/T9006-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安标委)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标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第二章 立项和计划第四条 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下达和公布。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

(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

(二)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

(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

(四)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

(五)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

(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第七条 对向分标委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经分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标委秘书处。

对全部上报的标准立项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安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全监管总局审议。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安标委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涉及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后下达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涉及国家标准的,由安标委向国家标准委申报,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九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确需制订或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增加补充计划。第三章 起草第十条 安标委及分标委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委、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标准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安标委及分标委应当及时掌握标准制修订的进度。各分标委秘书处应当每季向安标委秘书处汇报一次标准制修订的进度,安标委应当每半年向安全监管总局汇报一次标准制修订情况,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汇报。第十一条 经安标委及分标委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安标委或分标委备案。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规范、规程、文献等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第十三条 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1.1~1.2的规定。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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