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学会征集会标图案声明?

   2022-12-25 00:49:59 网络840
核心提示:是。中国水产学会征集会标图案声明,本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会标图案。中国水产学会(ChinaSocietyofFisheries,CSF),是中国水产科技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水产加工行业如何提高现有产品质

中国水产学会征集会标图案声明?

是。中国水产学会征集会标图案声明,本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会标图案。中国水产学会(ChinaSocietyofFisheries,CSF),是中国水产科技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

水产加工行业如何提高现有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等方面将采取哪些有效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 (SC/T3206-2009替代SC/T3206-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9年9月1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SC/T3206-2000《干海参(刺参)》的修订。本标准与SC/T 3206-2000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原辅材料及加工要求;

——产品质量分级改为四级;

——感官要求增加对水发后品质评价;

——理化指标增加了蛋白质、水溶性还原糖、复水后干重率、含砂量等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大连棒棰岛海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栈水产品有限公司、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联珠、赵红萍、阎呈国、薛长湖、刘琪、刘天红、江艳华、郭清和、唐聚德、孙建华、赵世明。

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C/T3206-1988(原GB8583-1988)、SC/T3026-2000。

干海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刺参(Stichepus japonicus)为原料,经去内脏、煮熟、干燥等工序制成的干海参。以其他品种海参为原料制成的干海参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NY 5328 无公害食品 海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011-200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6-2004 水产品抽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鲜活刺参:质量符合GB2733的规定。

3.1.2 加工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3.1.3 食品添加剂:仅允许使用食盐,不允许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

3.1.4 加工用水:加工用水应为饮用水或清洁海水。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清洁海水应符合GB 3097中一级海水的规定。

3.2 加工要求

生产人员、环境、车间及设施、生产设备及卫生控制程序应符合GB/T 27304的规定。

3.3 规格

干海参规格按个体大小划分,以每500g所含海参的数量确定规格,同规格个体大小应基本均匀,单位重量所含的数量应与标示规格一致。

3.4 感官要求

干海参的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干海参的感官要求

项目

特级(纯干)

一级

二级

三级品

色泽

黑褐色、黑灰色或灰色,色泽较均匀

气味

海参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外观

体形肥满,刺参棘挺直、整齐、无残缺,个体坚硬,切口整齐,表面无损伤,嘴部无石灰质露出

体形饱满,刺参棘挺直、较整齐,个别有残缺,个体坚硬,切口较整齐,嘴部基本无石灰质露出

体形较饱满,刺参棘挺直,个别有残缺,嘴部有少量石灰质露出

杂质

无外来杂质

复水后

体形肥满,肉质厚实,弹性及韧性好,刺参棘挺直无残缺

体形饱满,肉质厚实,刺参棘挺直、较整齐,个别有残缺

体形较饱满,肉质较厚实,刺参棘挺直,个别有残缺

3.5 理化指标

干海参理化指标的规定见表2。

表2 干海参理化指标

项 目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级品

蛋白质, %

≥60

≥55

≥50

≥40

水分, %

≤15

盐分, %

≤12

≤20

≤30

≤40

水溶性还原糖,g/100g

≤1.0

复水后干重率,%

≥65

≥60

≥50

≥40

含砂量, %

≤1.5

≤2.0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的规定。

3.7 污染物

污染物指标应符合GB 10144的规定。

3.8 兽药残留

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规格

取20只海参,称重(精确至0.1g),并换算为每500克样品中海参数量。

4.2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4.3 干海参试样的制备

干海参的试样制备及复水过程中应避免沾染油污。

4.3.1 预浸泡

取至少三只干海参,横切成约1cm的段,称8 g~10g (m1,精确至0.01g) 样品(其中一块为海参嘴部),放入1000mL高型烧杯中,倒入约500mL蒸馏水,水量应浸没参体,再盖上表面皿,室温浸泡24h。

4.3.2 清洗

在原浸泡液中,清洗浸泡后海参体附着的泥砂,去除嘴部石灰质;将泥砂及嘴部石灰质保留在原浸泡液中。

4.3.3 水煮

将上述烧杯,盖上表面皿,大火煮沸,然后调至小火,保持沸腾继续煮30min,晾至室温后,置于0℃~10℃冰箱中,放置24h。再重复煮沸一次,放置24h;煮沸过程中应保持水量浸没参体。

4.3.4 预处理样品

a) 将上述浸出液及海参体全部倒入1000mL量筒中,定容至500mL;

b) 取出海参,用于复水后感官检测;

c) 过滤浸泡液,将其中的砂杂等全部转移至无灰滤纸中,用于含砂量的检测;

d) 所得滤液用于盐分和水溶性还原糖的检测。

4.4 感官

a) 将样品平摊于白搪瓷盘内,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按3.5的规定检查色泽、气味、外观;

b) 复水后感官:取4.3.4 b) 得到的海参,检查复水后的肉质、外形、弹性等。

4.5 蛋白质

将样品切成0.5㎝×0.5㎝小块,按GB/T 5009.5的规定执行。

4.6 水分

将样品切成0.5㎝×0.5㎝小块,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4.7 盐分

取4.3.4 b) 滤液适量,按SC/T 3011-2001 第3章规定执行。

4.8 水溶性还原糖

取4.3.4 d) 滤液适量,按GB/T 5009.7的规定执行,以葡萄糖计。

4.9 复水后干重率

4.9.1 复水

取干海参约2g(m2,精确至0.01g),放入200mL烧杯中,倒入约100mL蒸馏水(水量应浸没参体),盖上表面皿,室温浸泡24h。然后按4.3.3的规定进行水煮、复水、清洗、沥干备用。

4.9.2 烘干

将复水后的海参取出切成0.5㎝×0.5㎝小块,置于已恒重的10mL称重瓶中,将瓶盖斜支于瓶边,于105℃±2℃烘箱中烘4h,盖好瓶盖取出,在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重。再重复烘1h,冷却称重(m3,精确至0.01g),重复恒重直至前后两次质量之差不大于0.005g为恒重。

4.9.3 计算

复水后干重率按公式(1)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1)

式中:

X1——复水后干重率,单位为百分率(%)。

m2——复水前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m3——复水并烘干后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4.10 含砂量

4.10.1 灰化

将4.3.4 c) 得到的过滤杂质以无灰滤纸包好,置入已干燥称重的坩埚中,先将坩埚置于电炉上炭化,再移入马福炉中,550℃~600℃烧灼4h,至颜色变白。取出坩埚,在空气中冷却1min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重(m4 ,精确至0.01g)。

4.10.2 计算

含砂量按公式(2)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

式中:

X2——样品中含砂量,单位为百分率(%);

m1——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4——灼烧后残渣质量,单位为克(g)。

4.11 有毒有害物质及药物残留

有毒有害物质及药残检测应采用我国已公布的适用于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及药残残留的相关方法标准。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检查批;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按SC/T 3016-2004 规定执行,抽样量为200g。

5.2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盐分、水发后干重、含砂量、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长期停产, 恢复生产时;

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加工原料来源或生长环境发生变化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f)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3.5条规定,合格样本数符合SC/T 3016-2004表A1规定, 则判本批合格。

5.3.2 规格符合标示规格;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

5.3.3 所检项目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5.3.4 所检项目中若有二项或二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的规定,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海参品种、级别、原料产地、规格、产品标准代号、 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

散装销售的产品应有同批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所用塑料袋、纸盒、瓦楞纸箱等包装材料应洁净、坚固、无毒、无异味,质量符合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

6.2.2 包装要求

一定数量的小包装,再装入纸箱中。箱中产品要求排列整齐,箱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包装应牢固、防潮、不易破损。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受潮、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腐蚀性的物质、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6.4 贮存

本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处,防止受潮、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

标书中海鱼采购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保准是什么

完善我国水产品管理体系(1)实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在生态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制造、经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 (2)完善监管方式 目前只重视认证的标签作用,忽视了其基本作用。 (3)完善国家的立法 通过完善国家的立法,使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 (4)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处理办法使监控工作真实、有效,全面提高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 完善水产品安全认证体系(1)规范国家的认证市场 目前,我国水产品企业对认证的积极性还不高,主要原因是国家未把水产品企业通过认证纳入法制轨道。 (2)建立权威的认证机构 要保证认证机构独立、公正、高效地开展工作。认证机构要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不断完善认证体系。 (3)培训高水平的审核队伍 要加快选拔、培训审核员,其中培训队伍、培训基地建设、培训基金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4)完善认证审核程序 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保证水产品认证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目前水产品企业认证是自愿的,企业是认证工作的主体。只有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使企业充分认识到质量认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证机构才能生存和发展。 3 完善水产品的监管体系(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我国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渔业自然生态区域和行政区域特点,从我国农业质量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建成以主要水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渔业环境、种质资源、投入品相结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2)突出重点,按需建设 在建设布局和计划安排上,重点加快健全县级快速检测站,为推进水产品市场准入提供技术保障。 (3)整合资源,提升档次 整合现有监管资源,优化投入结构,部级专业性质检中心突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区域分布;各省的水产品质检中心可并归于部级质检中心确保整个体系建设的高起点、高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信息共享,各方信息及时反馈,综合处理。 (4)源头做起,预防为主 安全监管要从源头抓起,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渔药使用和生态环境的管理。能够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留住并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质检工作。 4 完善我国水产品的标准体系 (1)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反映了国际上比较先进的技术水平。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实际上是一种廉价的技术引进,对消除技术贸易壁垒、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采用这些国际标准,以提升我国水产品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与国际接轨。 ①采用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标准的建议我国水产品资源丰富,种类繁多,以养殖为主是我国水产品与国外水产品的最大区别。食用习惯与国外也有较大差别,可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很少。目前,我国出口水产品主要是初级加工产品,以及鲜活水产品,因此在产品质检 方面建议主要采用ISO标准。 ②采用CAC(食品法典委员会)水产品标准CAC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制定了很多的标准,为各国广泛采用。其水产品加工操作规程具体而且完备,我国水产品出口多是鱼、贝类、虾、蟹类,都是初级加工产品,根据我国水产品出口的特点,我们不仅需要产品的质量标准,而且更加需要操作技术规程。 (2)水产品加工专业标准制订、修订 ①加强转基因水产品、无公害水产品的产品标准的制定; ②制定新产品标准,打击假劣产品; ③重视水产品的检测技术,开展关键性标准的先期研究工作。 (3)建立完备的水产品加工专业标准资料库 收集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等主要水产国的产品标准、安全法规、兽药限量标准及准则。国内与本专业相关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水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及国内的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等。 (4)加强标准的宣传工作 在新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的生产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的宣传工作,普及标准及标准化知识;使企业清楚产品标准的重要性,在国家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检验、质量判断的依据。 (5)培养后备人才,争取经费支持 在主要水产高等院校开设水产加工与质量检验及标准化的本科生与研究生课程,培养水产加工与质量检验及标准化方面的研究生。 5 完善我国水产品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我国水产品技术法规体系,对现有技术法规进行清理、补充;明确和完善我国水产行业的行政管理与安全条款,建立我国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6 加强水产行业协会的建设 使协会能真正起到引导生产、技术支持作用,促进行业协会的标准化管理,加强行业内的自律行为,避免无序竞争,提高协会的凝聚力。 7 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全面控制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核心环节,市场需求有利于调整水产品品种布局、结构。只有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管理,才能创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对水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水产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水产品实施强行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控制产品出厂的质量。 (3)对实施水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检验合格的水产品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水产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不仅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还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8 加强水产品安全信息监测(1)编写水产品安全状况报告 各地要在全面收集和分析本地水产品安全信息的基础上,定期评价食品安全状况,编写本地区水产品安全状况报告,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集中整治。 (2)加强重点水产品品种的监测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各地区有选择地开展重点水产品品种的信息监测,动态了解水产品安全状况,评价水产品安全控制措施,形成专项报告。 (3)推进水产品安全信息与预警平台建设加强日常水产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送,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准确报送地方水产品安全法规制定情况、水产品安全综合监督情况、重点品种监测和抽检结果及重大水产品安全事件调查与处理情况等日常信息,推进水产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的实施。 9 深化水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水产行业进行水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水产品安全信用征集、评价、披露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对水产品企业实行奖优罚劣,对严重失信的,坚决淘汰出局。 10 全面开展水产品安全综合评价 不断完善水产品安全综合评价制度,使综合评价更加科学、规范、公正、权威。省、市、县三级水产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全面开展水产品安全综合评价,上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部门实施综合评价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积极探索综合评价与日常监督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综合评价的效能。 11 搞好水产品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要强化水产行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及时可靠的市场动态信息,有利于出口企业捕捉商机,生产适销对路产品。既要研究国际市场的商品供求信息,又要搜集国内特色水产品、龙头水产品企业信息。 12 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和食品召回制度 (1)进一步完善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事故报告、通报、预警机制,省市县三级水产品综合监督部门应制定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并建立专家库,一旦发生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能做到报告及时、反应迅速、控制有力。 (2)尽快落实水产品召回制度 水产品生产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水产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安全水产品;水产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水产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出售的不安全水产品。尽快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规。 13 加大执法力度 应加强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制假造假行为,严惩害群之马,保护按章办事、遵纪守法的从业者。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执行标准代码示列如下:

序号行业标准名称行业标准代号主管部门

1农业NY农业部

2水产SC农业部

3水利SL水利部

4林业LY国家林业局

5轻工QB国家轻工业局

6纺织FZ国家纺织工业局

7医药YY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民政MZ民政部

9教育JY教育部

10烟草YC国家烟草专卖局

11黑色金属YB国家冶金工业局

12有色冶金YS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石油天然气ST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化工HG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石油化工SH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建材JC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地质矿产DZ国土资源部

18土地管理TD国土资源部

19测绘CH国家测绘局

20机械JB国家机械工业局

21汽车QC国家机械工业局

22民用航空MH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3兵工民品WJ国防科工委

24船舶CB国防科工委

25航空HB国防科工委

26航天QJ国防科工委

27核工业EJ国防科工委

28铁路运输TB铁道部

29交通JT交通部

30劳动和劳动安全L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1电子SJ信息产业部

32通信YD信息产业部

33广播电影电视GY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4电力DL国家经贸委

35金融JR中国人民银行

36海洋HY国家海洋局

37档案DA国家档案局

38商检SN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9文化WH文化部

40体育TY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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