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2022-10-28 15:59:11 网络75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路南石林风景资源,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石林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

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路南石林风景资源,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石林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应当围绕风景资源制定全面保护开发利用规划,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和手段,保持和突出原有的峰林型岩溶地貌和地方民族风情特色。第三条 石林风景区位于路南彝族自治县境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尊重和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石林风景区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必须照顾路南彝族自治县和当地少数民族的利益。第四条 保护石林风景区人人有责。在石林风景区内进行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350平方公里保护区,为本条例的保护范围,并划为三级分别予以保护。

一级保护区,为大小石林、乃古石林、芝云洞、奇风洞、长湖、月湖、大叠水等七个风景游览区,及大小石林至乃古石林至芝云洞的风景沿线,面积15.76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围的景观保护区域,面积28.14平方公里。

三级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环境协调区域,面积306.10平方公里。第六条 各级保护区范围,应当标明区界,立碑刻文。各种标记、界碑不得移动、损坏。第七条 保护石林风景区原有的自然风貌,防止人工化和城市化倾向。在一级保护区内,除按规划统一设置必要的游览设施外,不得新建其他设施;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与风景和游览无关或者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原有设施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或者拆除。第八条 严格保护石林风景区的地质地貌和自然景观,禁止随意题字和刻画石景;禁止损坏和销售石峰、石芽和石笋、石钟乳、石柱及其他石景。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垦荒地。第九条 严格保护石林风景区的花草树木和自然植被桥嫌。不得砍伐、攀折、刻划树木;不得践踏、采摘花草;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放牧和野炊。

在石林风景区内的所有树木,依法划定的权属不变,确需砍伐的,必须先经石林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再报县林业管理部门办理砍伐手续,并按规定补种树木和交纳育林基金。第十条 严格保护石林风景区的野生动物,不得伤害和捕杀。第十一条 严格保护石林风景区的人文景观。不得刻划、涂抹、损坏或者破坏摩崖石刻等文物古迹和革命遗址、园林建筑;不得进行有损本地区民族风情的活动。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石林风景区公用工程设施、游览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不得损坏敏樱手和破坏。第十三条 石林风景区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乱堆垃圾、废弃物。第十四条 石林风景区的水库、长湖和溶洞内的水体,按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保护;月湖、大叠水、石林湖、剑峰池及其他水体,按Ⅲ类标准保护。第十五条 严格保护石林风景区的大气环境。风景区为烟尘控制颂做区,一切锅炉、窑炉都必须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烟尘排放标准。第三章 规划第十六条 石林风景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第十七条 石林风景区规划的审批,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石林风景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实需要对规划作重大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和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再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九条 石林风景区内建设工程的立项、选址和定点,应当符合石林风景区规划,在办理审批手续前,须先经石林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再按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每届任期内,应当定期确定任期建设目标,全面检查石林风景区规划实施情况,并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一条 石林风景区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各项设施应当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种构筑物、建筑物必须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方面,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昆明石林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石林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石林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活动或者与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应当符合世界自然遗产地和世界地质公园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管理制度,负责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宣传;

(二)组织实施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石林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组织进行石林风景名胜区游览区的安全管理;

(五)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石林彝族自治县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工商、安监、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及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昆明启激市人民政府和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石林风景名胜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石林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审批。第七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石林风景名昌兆胜区规划。规划审批时,应当征得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八条 经批准的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镇规划和村耐旁租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是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第十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合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依法拆除。第十一条 为实施石林风景名胜区规划,可以依法征收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是国务院批准的《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为350平方公里的区域,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特级保护区是全面体现石林喀斯特地质、地貌、遗迹和天然名胜的区域,包括望城山、石箱子、雷打石、仙女湖、李子园箐区域;文笔山、蓑衣山区域;乃古石林与棺材山之间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是主要体现石林喀斯特地质、地貌、遗迹和天然名胜的区域,包括大石林、小石林、乃古石林、大叠水、长湖等区域。

二级保护区是除特级、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石林残丘、石芽原野、溶丘洼地的区域。

三级保护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环境保护协调区域。第十三条 各级保护区和禁止相关活动区域的具体界线,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石林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桩(碑)。第十四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建设冶炼、电镀、化工、制革等污染环境的项目;

(四)猎捕野生保护动物;

(五)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工业等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等有害物质;

(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八)烧荒、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等违规用火;

(九)种植破坏生态的植物;

(十)其他损害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第十五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

(二)在禁牧区放牧;

(三)在禁止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如下:

第一,景点单一,除了风景就只有拍照吃饭。

第二,交通不方便,距离城区远。

第三,知名度不够高。

昆明市石林风景区,又称为云南石林,位于昆明石林彝族自治县境内,距离云南省会昆明78公里。范围达350平方公里。

昆尺樱明市石林风景区开发为游览区的主要是:石林风景区、黑松岩(乃古石林)风景区、飞龙瀑(大叠水)风景区、长湖风景区。

历史沿革:

约3亿年前,昆明市石林风景区是一片汪洋泽国,经过漫长的地质演变,终于形成了极为珍贵的地质遗纯禅迹,涵盖了地球陵裤丛上众多的喀斯特地貌类型。

早在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 路南知州汪良就将石林芝云洞辟为览胜景点并立了芝云洞碑。

1931年,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正式建园。

1978年4月1日,石林风景区开始对中外游客实行售票游览。

自从1931年,经过82年的建设和发展,昆明市石林风景区现已成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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