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方的余额宝、微信网店财产如何分配?

   2023-02-26 00:14:53 网络560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类似于网络理财、网店等新型财产越来越普遍。一旦婚姻出了问题,这些财产如何分割?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东升法庭了解到,该庭2015至2016年审理的离婚案件,在夫妻要求分割的财产中,除传统意义上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外,还出

夫妻离婚时对方的余额宝、微信网店财产如何分配?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类似于网络理财、网店等新型财产越来越普遍。一旦婚姻出了问题,这些财产如何分割?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东升法庭了解到,该庭2015至2016年审理的离婚案件,在夫妻要求分割的财产中,除传统意义上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外,还出现一些新类型的财产分割,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款,淘宝、京东等网上店铺以及公司期权等。到底该如何分割处理?看法院判决的案例。

支付宝微信钱包余额宝

随着快捷支付方式的普及,支付宝、微信钱包等APP几乎成为人们手机中的必备软件。其周边产品如余额宝、理财通是当下门槛最低的理财方式,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习惯将余钱存入余额宝进行理财。

在周女士与温先生的离婚诉讼中,周女士提出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习惯使用支付宝,将工资存入其支付宝账户统一管理,并在积攒一定金额后存入余额宝进行理财。”她要求分割温先生名下的支付宝及余额宝账户中的款项,并称温先生那里应该有20余万元夫妻共同存款。

“我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并没有其他夫妻共同存款。”温先生辩解,并向法院提交了他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流水,显示截至诉讼时,他支付宝账户余额为5000余元。周女士对此质证,称温先生曾陆续将支付宝内余额转入余额宝中,金额将近18万余元。

法院对温先生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流水进行汇总、梳理,对转入余额宝金额和转出余额宝金额进行统计,扣除温先生转出余额宝的合理支出,推定温先生的余额宝账户中尚存16万余元,并对此分割。

类似于分割银行存款

东升法庭的刘雪琳法官认为,支付宝、微信钱包除了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便捷支付服务外,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储蓄功能。存入余额宝的款项虽是购买基金,但因其具有可随取随用或直接用于购物的特点,具备理财和储蓄的双重功能。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均可主张对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内余额进行分割,也可主张对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余额进行分割,这类财产在分割时与银行存款的分割类似。

淘宝京东网店

网络上注册店铺开办成本少、入行门槛低,因此开办淘宝店铺已作为许多家庭选择的兼职甚至专职,故而婚案件中也出现了要求对网店进行分割的诉求。

李先生起诉要求与妻子王女士离婚,双方对共同经营的一家淘宝网店怎么分争议较大。李先生结婚后辞去工作,注册了这家淘宝网店,后网店交易量增加,李先生一个人无法应付,后李女士也辞去工作,一起经营网店,该网店也成为粉丝数较多、好评率较高的三钻店铺。

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和王女士都认为除网店经营已获得的收益、库存之外,网店本身也具备一定的价值。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对网店价值进行了协商。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争议的网店由李先生继续经营,李先生支付王女士折价款4万元。

可竞价取得继续经营权并付补偿金

刘雪琳法官表示,当事人针对淘宝、京东等网络店铺的分割要求主要集中在三部分:一是网络店铺进货即库存;二是买家所付货款;三是淘宝店铺经多年经营,本身存在的价值。

第一项库存属有形资产,第二项买家的货款也较易查实属于夫妻共同存款的金额,而针对第三项网络店铺本身的价值,双方往往争议较大。当事人多主张网络店铺已积累一定的客户、信誉、好评率等,应具有一定价值。可网络店铺价值如何确定,目前尚无统一的评估标准。目前淘宝网、京东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不提供店铺估值服务。

刘法官认为,实际分割这类财产时,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予以协商。在双方均要求分得网店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网店的继续经营权利,并按照竞价金额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公司股票期权

一些企业特别是知名外企在公司内部设立期权激励方案,向骨干员工发放期权。期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一些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也主张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卢女士要求对赵先生获得的其所在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分割。赵先生则表示其所持有的期权尚未达到行权条件,未实际行权,不应该分割。

法院向赵先生所在公司调查确定,赵先生与公司签署的股票期权协议所记载的股票数额为一部分原始股数额,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后需赵先生先行权(即以约定的成本价去购买该股票),如赵先生未行权则无法分割。赵先生另持有部分限制性股票,不需赵先生行权即可获得,但获得期限在两年后,如果赵先生在此之前辞职等,该股票就作废了。最终,法院以卢女士主张分割的期权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未支持她的这一分割请求,不过明确卢女士可待股票份额等实际归属赵先生所有后,再另行主张其权益。

分割的是期权财产利益

对夫妻持有的期权分割处理时,刘雪琳法官认为应着重审查三方面:

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权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应综合考虑取得期权时间、行权条件等因素,而非单纯以行权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分割对象应为行权后获得的财产利益,不宜直接对期权份额进行分割,不宜直接确认配偶的期权份额。

第三,分割条件应在具备行权条件或实际行权后。期权是一种可在未来实现的权利,其财产价值是通过行权行为得以实现的,未具备行权条件时,财产价值并不能确定。因此在未实际行权前,不宜对此分割,但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这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

这些案例实际上也是在提醒很多人,新类型的财产可以构成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别光看车子、房子等有型资产,还有虚拟资产。

离婚财产如何划分?

1、婚后买保险,现金基本已经混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保单所交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理财类保险,收益属于投资收入,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提是,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情况。
3、如果受益人不是夫妻一方,假设受益人为二人的孩子,那么受益金属于孩子个人,但在其未成年时由法定监护人处置(父母);假设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父母,那么收益属于他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要看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了。
4、另外,如果是保障类保险,比如重疾险的保险金、意外险的伤残金等,只属于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理赔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具体的也要看实际情况,一般保险在购买了之后就会有受益的人,受益人也算是这份保险金的拥有者,保险写的条款不同所得到财产的人也会不一样。
一、保险理赔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要看实际的情况;
寿险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3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保险金就应该属于谁,如果保险的受益人已经过世,那么保险金将由受益人的近亲属继承。就拿终身寿险来说,死亡受益人是谁,那么死亡保险金就是谁的财产。
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
然而,这些保险合同相关个人财产是否归入婚后共有财产,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婚后取得,那么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很多情况下,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购买了保险之后如果符合条件的话,那么是可以得到理赔的,对于这份赔偿金是否会成为共同财产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所以,在处理的时候一定按照法律规定条款来,不是共同的财产另一方就不能进行分配。
离婚以后如果发现存在着没有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当然可以要求继续分割,但是离婚后所发现的这些财产,如果本来就是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对方在离婚以后所取得的收入,这种时候要求继续分割就无法可依了。重新分割财产是有诉讼时效的
四、离婚后发现财产可继续分割吗
离婚后发现财产可继续分割,《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有遗漏财产的并且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不过,当事人起诉分割遗漏财产的,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遗漏财产之日一年内起诉分割。

银行买的理财产品离婚时对方能分到吗

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什么情况属于离婚对方隐藏财产的行为

离婚对方隐藏财产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将自己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转移、隐匿的办法将财产转移至另一方不知道的地方或他人,从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不仅有房产、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对方隐藏财产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1、在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到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予以否认;

2、对于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登记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等;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买房,实则自己是房产的拥有者,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4、将平时的工资转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银行卡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

5、转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转移隐匿等。

具体说来,隐匿财产的行为有很多种,只要是不让对方知道的财产转移行为,都属于隐匿财产的行为。

能,只要你能证明是你们婚姻存续期内买的。
这个没有什么疑问的。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你嫌麻烦的话,你可以与之协商,让对方给你相应的款就行了,它肯定也明白这会平分的。
有些事儿,能私下解决的最好,否则明明是两人的财产,可能就要三个人分了。
呵呵,你明白我的意思吧。
它肯定也应该明白的,所以给你一半应该没问题的,否则如果发生诉讼,你们谁也拿不到一半了,因为其中一部分要作诉讼费了。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离婚时对方的余额宝、微信网店财产如何分配全部的内容,包括:夫妻离婚时对方的余额宝、微信网店财产如何分配、保险理财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如何划分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