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22-08-01 09:22:18 网络610
核心提示:产品标识标注是特定产品内在资讯的外在化。其核心价值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标识标注中的产品应当包括天然产品在内。正确的产品标识标注是企业、使用者和消费者了解特定产品资讯的主要途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

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是特定产品内在资讯的外在化。其核心价值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标识标注中的产品应当包括天然产品在内。正确的产品标识标注是企业、使用者和消费者了解特定产品资讯的主要途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资讯,保护企业、使用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型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使用者、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效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在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使用者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使用者、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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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口商发货的货物的标识,货物中不一定要标注的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装置上,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定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一、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定安全警示标志,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装置上,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的“危险因素”主要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 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定在作业场所或有关设施、装置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或者该 设施、装置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定在让劳动者很难找得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
二、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 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 (3)**,表示警告、注意; (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 (1)禁止标志,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划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许”的含义; (2)警告标志,即“△” ,三角的背景用**,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影象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 (3)指令标志,即“○” ,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 (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装置提示标志等。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在哪些部位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同时,设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定明显标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专案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专案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专案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讯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专案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6、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定明显标志。

7、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案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8、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在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以及临边的位置,和容易造成危险的位置,做好防护,同时挂好安全警示标牌,谢谢

工地大门口、安全通道口、塔吊室外电梯等特种装置、配电设施、土方施工的临边处、钢筋木工加工场、有落物打击危险的地方、

所有的出入口及通道,所有的用电装置,机械、配电设施装置等,临边,基坑,空洞等。宗旨就是所有可以伤人的地方都要设定安全标示

根据有关规定,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基坑边沿、爆炸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存放处等属于存在安全风险的重要部位,应当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

新《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教育培训有哪些规定

新安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

房屋出租方是不是安全生产法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该属于,对于承租方来说,是花钱买产品(房屋使用权),作为房东有义务为房客提供安全的居住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发挥什么作用

发挥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咨询服务等作用。

求建立企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定?

在出口商品的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但需注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
外贸标识主要包含的内容为:标识上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识。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看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注意看产品检验合格证。注意看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限期使用的商品要看标注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有的标注为××之前食用,以及保存期的温度要求。看商品注明所采用的标准代号编号和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4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商品标示是指企业经营者在商品陈列贩卖时,于商品本身、内外包装、说明书所为之表示,是为促消费资讯正确清楚标示,以维护企业经营者信誉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如何挂设

给你考在下面了,你看看,需要的内容应该都列进去了:
一、加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通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平稳,趋向好转的态势。但是,由于我国化工行业特别是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工艺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简陋、自动化控制水平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低、操作技能差,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足,生产装置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普遍存在,另外一些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落实,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偏大,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企业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满足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管理的首要任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全面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组织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足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工或安全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要明确考核内容、程序、频次、方法、标准、奖惩办法,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分明,客观公正。
⒌建立健全健全生产议事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企业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一次、由各部门和生产(包括辅助生产)装置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检查、布置、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要广泛开展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活动,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⒈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和遵章守纪等教育培训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应记入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对生产技术人员和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8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生产辅助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
⒊新入厂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培训人员、调入人员等)必须进行厂(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入厂安全教育,入厂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企业内岗位调动及脱离生产岗位6个月以上的员工,必须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999〕13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进入企业参观学习、咨询服务等人员要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带队。企业职能部门人员参加车间劳动前要经过相应的安全教育。
⒋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上岗作业;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3个月,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集中安全培训。
⒌企业进行检维修、开停车等作业时,安全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对作业方案进行交底,进行作业危害识辩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三)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⒈企业聘用员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保障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员工订立免除或减轻其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而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企业招聘操作人员要对学历提出要求,复杂化工装置的操作人员一般要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
⒉依法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危险岗位的人员缴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要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
⒊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条件,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要按照职业卫生规范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性健康检查,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⒈企业应当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优先保证安全费用的年度预算,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措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因安全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⒈新建、改建项目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国内首次使用的工艺技术,要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或产业规划,经过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和批准。涉及危险、有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全面、准确地分析、辨识危险和有害程度,主要技术、工艺、设备、自控系统要进行充分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⒉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将安全技术与设施纳入初步设计,生产装置的自控水平要能够满足工艺安全的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要参与施工监督,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必须有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的参与。当发生重大工艺、设备设施变更时,应严格履行变更手续。
⒊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试车和投料过程进行指导。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操作人员要参加新装置的“三查四定”工作,全过程参与装置试车,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化工投料试生产操作。
⒋租赁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从事生产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火灾危险类别。承租作为生产活动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结构,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场所的生产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特种设备结构、用途。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
⒈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⒉对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应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销售或采购危险化学品要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并有专业人员值班,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咨询机构办理本企业产品的应急咨询服务。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⒈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在进行系统的危险性分析基础上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状况。
⒉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定期巡检制度,除了操作人员必须的巡回检查外,企业各级负责人、专业部门要定期检查,其中车间负责人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班组负责人要每班进行检查。
⒊重大危险源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危害告知牌,保持安全通道畅通。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供水系统,配备压力、温度、液位、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等监测监控设施,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或有毒气体监测仪。
(八)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⒈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综合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出治理和控制措施。综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工艺、设备、公用工程状况,遵章守纪情况,重点危险部位状况、危险品仓库管理等。季节性安全检查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台风,防雷电、静电,防暑、防冻、防凝检查等。专业性检查主要包括工艺操作、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仪表系统、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检查等。
⒉加强隐患治理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制定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落实资金、限定完成时间,对隐患治理的效果要逐项进行验证。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在采取防范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报告。对暂无条件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采取包括停产在内的安全监控措施和应急措施,直至隐患消除。
(九)加强应急和事故管理
⒈企业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应急预案。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目标,制定应急预案总体管理程序和专项灾害事故应急管理程序。车间及岗位应急处理措施(程序),应针对岗位生产、设备及其次生灾害事故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生产处理、灾害扑救、报警报告程序。企业应分级、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现场演练,并做好记录、考核和评价工作,及时补充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企业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物资、救灾设施和技术资料准备及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企业重大应急预案应注意与当地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⒉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按照岗位应急措施立即处理应并按程序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迅速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⒊加强事故管理,吸取事故教训。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企业要建立事故台账,事故台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类别、发生时间、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救援过程、事故原因、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定期进行事故分析,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规律,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减少或防止事故发生。
⒋加强未遂事件管理,建立未遂事件报告和奖励制度。对上报的未遂事件,要及时组织分析,查找未遂事件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上的不足,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未遂事件,要举一反三,使员工从中吸取教训,了解预防措施,避免同类事件的重复发生。对未遂事件的报告人、当事人,要根据其处理未遂事件的作用和价值予以奖励。
三、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强生产工艺安全管理
⒈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物料危险性,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内容包括:生产工艺原理(流程叙述、流程图),岗位职责,设备一览表,工艺指标,装置开、停车方案,正常生产控制、异常状态、事故状态处理方法,介质理化性质、作业场所中毒预防知识、清洁生产要求等。
⒉根据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丰富经验的操作人员编制岗位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修订。引进新工艺或改变工艺条件时,要重新修订并按程序逐级审查批准,及时印发到岗位,并组织员工学习、掌握。严禁擅自改变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指标,不得对正常运行的设备进行试验性操作。
⒊要综合评估工艺指标的安全性。凡涉及人身安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工艺指标,应列为重要工艺指标,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制定必要的应对措施,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工艺指标控制范围分为正常操作区域、异常区域、危险区域,要结合岗位操作实际,从指标失控几率高低、危险性大小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工艺安全管理的重点或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加以治理。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现工艺指标进入异常区域,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调整,将工艺指标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
⒋加强危险工艺安全管理。凡是涉及高温、高压及氧化、还原、硝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聚合、裂解等危险工艺,反应系统要实现自动控制,并设置自动紧急停车系统。制定工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程序),加强岗位练兵,提高操作人员分析、处置异常工况的能力。
(二)加强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⒈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主要机组、机泵设备、特种设备、电气设备、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安全联锁装置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特种设备的生产、注册登记、使用、检验检测和报废更新等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
⒉要定期检查生产设备设施,消除隐患和缺陷。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检测仪器、声光报警仪和联锁等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卸和解除,报警信号不得随意切断。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蒸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功能。
⒊要加强公用工程的管理,保证公用工程安全、稳定和连续运行。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管理和维修计划,定期对公用工程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稳定运行。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加强与外部公用工程管理单位的联系。
(三)加强装置(设备)维护检修安全管理
⒈要加强装置(设备)维护检修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维护检修规程的要求,制定维护检修安全管理措施。在维护检修作业现场,要隔离出安全作业区,设置围栏、警戒线、盖板、安全警示标志、夜间信号灯和交通指示标志。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严禁动用的警示标志。凡与维护检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隔离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添加盲板。在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⒉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维护检修作业,要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编制作业指导书(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施工机具、材料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操作及巡回检查。施工工程中,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缆和设备等,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一切维护检修作业。
⒊加强装置(设备)维护检修组织管理。企业要对外来维护检修单位要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严禁无安全资质的维护检修单位进入企业施工作业。企业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维护检修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应设置安全条款,也可单独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生产单位和维护检修单位在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要履行严格的维护检修交接手续,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交底。凡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作业时,必须明确专人或部门对作业进行统一指挥。
(四)加强施工作业环节管理
⒈企业应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加拆作业、设备仪表维修作业等具有高度事故风险的施工作业环节,要制定相应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严格的安全作业许可制度。
⒉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审批。进行作业前,对项目内容和安全措施要进一步予以确认,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作业过程的违章行为、事故隐患、异常情况和事故,认真组织施工收尾前的安全检查确认和问题处理。
⒊加强对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必须对作业对象和环境进行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必须按程序办理和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现场检查和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须安排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⒋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分析,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检查通风排毒、呼吸防护及逃生救护措施的可靠性,防止呼吸防护器材挤压失效、风源污染。必须安排符合要求的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⒌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的管理。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立安全警戒区。禁止抛扔工具、物体和杂物等。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⒍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的管理。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在易燃易爆区设立临时电源时必须同时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具。移动式电器具要加漏电保护装置,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电缆敷设应防止绝缘破坏和危害人员车辆通行。在生产装置区域内施工,所采用的电器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⒎加强破土作业的安全管理。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手续,尽量避免采用机械破土作业,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覆盖设备仪表和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未及时完成施工的地沟、井、槽、应悬挂警示标志。
⒏加强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吊装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措施,吊件吊装必须设置溜绳,防止碰坏周围设施。大件运输时必须对其所经路线的框架、管线、桥涵及其它构筑物的宽度、高度及承重能力进行测量核算,编制运输方案。
⒐加强盲板加拆作业的安全管理。盲板材质尺寸必须符合设备安全要求,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执行、确认和标识管理,高处、有毒及有其他危险的盲板加拆作业,必须根据危害分析的情况,采取防毒、防坠落、防烫伤、防酸碱的综合防护措施。
四、加强政府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扎实推进中小化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探索和研究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措施,加强政策引导,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抓住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扎实推进中小化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组织制订加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的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工作目标、任务、标准和措施。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逐一核查登记现有化工企业,掌握了解本地区中小化工企业的数量、布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台账,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要依法处罚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并将处罚结果作为相关许可证发放、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产生和存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望的,应责令停产,提请政府实施关闭。要加大对安全生产业绩差、事故频发和存在严重隐患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建设项目要严格安全审查,履行“三同时”手续。对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鼓励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关经济政策,促进关闭或搬迁。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督导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得到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重大危险源是否已查清、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制订、存在的事故隐患是否得到治理或有效控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否落实等。要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工作。要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力量开展专项安全整治工作,强化安全监管,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各中小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将推进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作为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中心和重点来抓,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企业各级领导要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基层安全管理要务求实效,真正把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五)鼓励安全生产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要支持和配合科技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安全科技专题立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要积极组织安全科技领域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六)化工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广泛开展化工行业的安全技术交流,积极组织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工艺的安全技术课题研究开发,积极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制、修订化工安全生产标准、设计规范,协助中小化工企业制定安全基础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并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工艺操作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机构,吸纳有化工安全生产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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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3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见GB16179。
A.3.1 警示标识和设置高度
除警示线外,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以视具体情况确定。
A.3.2 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A.3.2.1 警示标识设在与职业病危险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A.3.2.2 警示标识不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A.3.2.3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角,如图A.10所示。(图略,详见标准)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贪腐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符予以标注:

一、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 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 商标名称是指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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