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机器设备的有哪些?或是哪些方面

   2022-06-16 12:13:32 网络720
核心提示:1.按其在再生产中的作用分类,可以分为:(1)生产工艺类设备。它直接改变产品原材料的物理状况或化学性能,使其成为半成品或产成品。(2)辅助生产设备。是保证生产工艺设备完成生产任务的二线设备。(3)服务设备。例如通讯设备、计算机、测试用仪器、

有关于机器设备的有哪些?或是哪些方面

1.按其在再生产中的作用分类,可以分为:

(1)生产工艺类设备。

它直接改变产品原材料的物理状况或化学性能,使其成为半成品或产成品。

(2)辅助生产设备。

是保证生产工艺设备完成生产任务的二线设备。

(3)服务设备。例如通讯设备、计算机、测试用仪器、仪表等。

2.按机器设备技术性特点分类,可以分为:

(1)通用机器设备。

(2)专用机器设备。

专用设备的行业特点很强,工程技术要求又有较大差异

机器设备

,在企业机器设备类中占的比重较大,对企业效率和产品质量也有很大影响

(3)非标准设备。各种各样的非国家定型设备,一般是根据企业需要自制或委托加工制造的。

3.按照机器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分类,可以分为:

(1)自动化设备。如数控机床、机器人等。

(2)半自动化设备。例如,半自动锻锺。

(3)其他设备。例如,手动吊车。

4.按其价值高低分类,可以分为:

(1)A类设备。

(2)B类设备。

(3)C类设备。

5.按使用状况分类,可以分为:

(1)在用设备。

(2)封存设备。

(3)库存设备。

不同分类对资产评估选择何种方法,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如何提供评估报告和附表等,都具有较大影响。例如,在以资产转让为目的的评估中,对于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就应考虑转让后能否转入使用或如何变现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估价。

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比如传动设备、旋转设备的,只要相关的多需要!

为提高设备设施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将设备进行管理分类,制定了设备设施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设备设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持和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是指直接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要的实验设施、工艺设备、试验及测试设备等专用的军工设备设施。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条 国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处置实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责任、分工负责、方便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占有、使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办理所属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所属高等学校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中国科学院负责办理所属科研机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产地、价值、性能、状态、资金来源、权属等基本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登记,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赋予专用代码。

第十条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的具体内容和专用代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分配。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登记信息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对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权属等基本情况作完整记录。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需要特殊管控的军工关键设施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改变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用途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办理补充登记。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报送补充登记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改变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用途,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的,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拟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申请批准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

(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价值、性能、使用等情况

(二)不影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情况说明

(三)处置的原因及方式

(四)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征求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批准文件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涉及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权属变更的,应当征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提交虚假文件材料办理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用于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的批准文件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取得的批准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决定。但是,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负责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处置审批管理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械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

1、机械设备的零、部件的强度、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经常发生故障。

2、机械设备的布局要合理,应便于操作人员装卸工件、加工观察和清除杂物;同时也应便于维修人员的检查和维修。

3、机械设备根据有关安全要求,必须装设合理、可靠、不影响操作的安全装置。例如:

(1)对于作旋转运动的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或防护挡板、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装置,以防发生绞伤。 (2)对于超压、超载、超温度、超时间、超行程等能发生危险事故的零、部件,应装设保险装置,如超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安全阀、温度继电器、时间断电器等等,以便当危险情况发生时,由于保险装置的作用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发生。

(3)对于某些动作顺序不能搞颠倒的零、部件应装设联锁装置。即某一动作,必须在前一个动作完成之后,才能进行,否则就不可能动作。这样就保证了不致因动作顺序搞错而发生事故。

(4)对于某些动作需要对人们进行警告或提醒注意时,应安设信号装置或警告牌等。如电铃、喇叭、蜂鸣器等声音信号,还有各种灯光信号、各种警告标志牌等都属于这类安全装置。

4、机械设备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电机绝缘应良好,其接线板应有盖板防护,以防直接接触。

(2)供电的导线必须正确安装,不得有任何破损或露铜的地方。

(3)应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的导线要牢固,不得有断开的地方。

(4)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无损,其带电部分不得裸露在外。

(5)局部照明灯应使用36V的电压,禁止使用1lOV或220V电压。

5、机械设备的操纵手柄以及脚踏开关等应符合如下要求:

(1) 重要的手柄应有可靠的定位及锁紧装置。同轴手柄应有明显的长短差别。

(2)脚踏开关应有防护罩或藏入床身的凹入部分内,以免掉下的零、部件落到开关上,启动机械设备而伤人。

(3)手轮在机动时能与转轴脱开,以防随轴转动打伤人员。

(4)每台机械设备应根据其性能、操作顺序等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润滑、维护等制度,以便操作者遵守。

(5)机械设备的作业现场要有良好的环境,即照度要适宜,湿度与温度要适中,噪声和振动要小,零件、工夹具等要摆放整齐。

以上就是关于有关于机器设备的有哪些?或是哪些方面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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