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有必要请律师吗

   2022-09-05 17:48:44 网络1100
核心提示:当然有必要,养殖场拆迁很容易被认定为违建,这是拆迁方习惯用的一种的方式。养殖场拆迁涉及的利益比较大,比如违建和非违建,补偿就能差一套房啊。附:拆迁案例2014年9月份,江苏省南京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梅某,因房屋征收

养殖场拆迁有必要请律师吗

当然有必要,养殖场拆迁很容易被认定为违建,这是拆迁方习惯用的一种的方式。

养殖场拆迁涉及的利益比较大,比如违建和非违建,补偿就能差一套房啊。

附:拆迁案例

2014年9月份,江苏省南京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梅某,因房屋征收纠纷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政府将该企业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企业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书》没有重视,超过起诉期限后,政府通知强制拆除厂房,一旦按照违建拆除了,可能一分钱的补偿都拿不到。

经过对案件事实进行研究分析,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后,万典律师发现南京市规划局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而该证件的撤销将会给对方形成致命打击。

律师针对征收行为中违法点、补偿不合理的问题等提出律师意见,为双方搭建协商解决问题的平台,最终征收部门认定甲企业厂房为合法建筑,就补偿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企业的建筑物虽然手续不全,也按照合法对待征收补偿得到大幅度提高,由原来的两千多万增长到五千多万,企业法定代表人梅某非常满意。

以案说法:拆迁养殖场,谁才是最终的补偿受益者

周旭亮律师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擅长办理重大、复杂拆迁案件,他参与创建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注为被拆迁人提供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涵盖:企业拆迁、商铺拆迁、住宅拆迁、养殖场拆迁、环境整治、违建拆除等。他还亲身办理过多起影响深远的拆迁案件,如:中国拆迁经典案件——王进文案、上海某企业拆迁1.75亿赔偿案,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有口碑,办理的拆迁案更是数不胜数,可以肯定是非常优秀的拆迁律师,放心选择。

周旭亮个人荣誉:

1、2020年,受聘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

2、2020年,当选2019年度法律创新影响力大会“公益普法优秀个人”;

3、2019年,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暨北京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贡献奖”;

4、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

5、2019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律师来了》第二季“优秀公益代理奖”;

6、2018年,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2014—2018年度北京市西城区优秀青年律师”;

7、2017年,当选文化部系列书籍《中国好律师》首位封面律师;

8、2017年,当选文化部系列书籍《向公正致敬》唯一封面律师;

9、2016年,当选文化部系列书籍《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首位封面律师;

10、2016年,受聘为《法律与生活》“中国拆迁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

11、2015年,受聘为《法制晚报》“中国企业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12、司法部《法律与生活》“首席法律顾问”;

13、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广角》、青年频道《谁在说》专家团嘉宾律师;

14、经典案例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选编》;

15、庭审被全国各地学习,如:广东省高院组织全省政法系统领导观摩、旁听。

导读: 拆迁实践中,关于养殖场拆迁补偿的纠纷不少。因为养殖场拆迁一般涉及金额利益比较大,且大多涉及到多方主体参与,所以关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费的利益归属纠纷相对于一般的拆迁要复杂得多。对于当事主体,其所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也会更大。而在养殖场拆迁纠纷中占比比较大的是:因为养殖场大多是合伙或者联营企业,涉及多方参与人,所以对于拆迁补偿款最终该归谁的问题引发了大量纠纷。

——纪召兵、肖卫红胜诉案例解说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就接手了这样一起养殖场的拆迁诉讼代理案件。百转千回,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以胜诉实例来告诉你:对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谁将是最后的补偿利益获得者。

案情概述

张某个人独资经营大自然养殖场企业,后遇拆迁。作为承包方的张某,对大自然养殖场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期间,张某与金某之间具有合同转让关系,但直至拆迁之时,金某对属于拆迁范围的大自然养殖场并没有任何权利。后在2002年12月25日由村委会盖章、村长签字以及相关民事裁判证明:张某与李某之间具有转包关系,也具有联合经营关系。

2003年张某将一部分土地转包给李某,双方签订了《荒山转包合同书》、《荒山联合开发、经营合同书》。据此能证明张某仍对大自然养殖企业具有承包经营权,且对其中的部分面积承包属于独立经营。照此推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对于大自然养殖场的拆迁,张某作为养殖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法享有所有个人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对于养殖场征收拆迁的协商事宜,张某是合法合格的参与主体。且在2011年5月3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协议明确由张某与动迁办进行谈迁。其后拆迁的相关文件及过程均由张某参与并签字。多年来并无争议。

但是,问题还是来了:到了养殖场拆迁的补偿阶段,拆迁方直接将全部补偿款分发给了李某。其依据是在李某与张某的转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款全给李某。

这让张某傻眼了,自己所有的身家财产都在养殖场里,且一直合法经营。可最后的补偿款却全部给了别人,这换谁也是无法承担的。随后,李某委托了纪召兵、肖卫红律师开始了诉讼维权。

胜诉结果

纪召兵、肖卫红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原告(张某)具有合法的补偿主体权利,且从始至终从未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相关征收部门也没有对原告承包地的补偿安置履行认定法定征收程序,被告事实征收不符合征收实体要件,违反法定程序。以此推理,其后的对李某的转包合同认定也不具有合法性……

在上述理论基础上,纪召兵、肖卫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完美佐证了罗列的事实。

该案经过两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主张,张某权益得到保护。

律师评析

涉及养殖场等企业的征收拆迁,必然会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且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不免会与第三方签署不同种类的合同。一遇拆迁,各方利益主体必然会用各种合同来分一杯羹,争夺拆迁补偿款。这其中不乏会有个别商户与拆迁方恶意串通来损害原权利人的补偿利益。面对这样的问题,纪、肖律师要提醒各被拆迁企业主的是:能获得最终拆迁补偿利益的人,必然是企业的合法权利人。这就要求各企业主在经营企业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办理好各类经营手续。对于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变化发展,企业主一定要“亲力亲为”,以保障自己对企业的经营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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