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公交车站违章停车罚款多少,要扣分数吗?

   2023-06-01 23:24:41 网络920
核心提示:在公交车站违章临时停车的,罚款20元—200元,不扣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

汽车在公交车站违章停车罚款多少,要扣分数吗?

在公交车站违章临时停车的,罚款20元—200元,不扣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交车没按规定停靠站的怎么处罚?

现在很多城市的很多地方对于车子的 停车位 这一方面都存在很多的缺陷,现在的停车位基本上处于一个供不应求的状态,因为现在基本上每家每户平均都有一辆私家车,所以一个城市车子的流动量是非常巨大的。那么关于汽车 违章停车 罚款多少? 一、汽车违章停车罚款多少 一般道路违章停车,罚款200元不扣分,而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或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内停车,均会受到扣6分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违章停车行为处罚标准: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违章停车查询有交通支大队终端查询、交警网站查询、电话查询、短信查询、手机app查询五种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查询终端查询。 2、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违章查询即可。 3、拨打各市各区县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各市各区县发布的特服号码,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5、在手机上安装车轮查违章等手机app软件,输入车牌号、发动机号、汽车车型等,即可查询机动车违章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63条规定如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汽车违章停车罚款多少 ?汽车应该停靠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允许停靠的地方,否则私自的停靠在违法停靠的地方就是构成了违章,自然违章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一般违章不会产生非常大的社会影响,所以只要求罚款两百元左右。

2019年安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新规解读

公交车违反驶入停靠站规定的处 200 元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共汽车、电车驶入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

(三)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九第五项规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 元罚款

(五)公共汽车、电车违反驶入停靠站规定的。

温馨提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以上信息来源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为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事业优先发展,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1、保障城市公交路权优先

禁占公交专用道,站点30米内其他车辆禁停

【原文】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在设施建设、用地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汽车出行。

【解读】

城市公交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对于解决百姓出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共汽车专用道以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道的监控管理,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公共汽车专用道行驶,保障城市公共汽车路权优先。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志等设施不得摆摊设点、堆积物品,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其他车辆不得停靠。若违反规定,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或者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2、科学编制城市公交规划

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

【原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解读】

城市公交规划布局是优化公交网及站点位置的基础。为保证公交线网布局及站点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方便群众出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换乘,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条例》规定,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条例》还要求,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大型住宅小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轨道交通等设施和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设施时,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3、维护城市公交市场秩序

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提高驾驶员准入门槛

【原文】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解读】

城市公交属于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保障乘客享受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要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相关技术标准,性能和设施安全、完好,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监控功能的设施。《条例》还明确,禁止以有偿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公交车驾驶员素质关系到群众出行安全,明确公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利于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条例》因此规定,公交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规范城市公交运营管理

调整时间班次提前公告,票价依法举行听证

【原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运营协议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营。确需调整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等信息。

确需调整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运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站点、时间的,建设单位、活动举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运营方案,并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因道路、桥梁除险加固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根据《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条例》还规定了免收5类乘客的乘车费用。

5、保障城市公交安全运行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原文】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

【解读】

城市公交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且具有点多、线长、环境相对封闭、人员高度密集等特点,必须加强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交经营企业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便利、稳定的服务,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完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遇到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

6、营造文明安全乘车环境

驾乘人员应规范服务,乘客要遵守乘坐规则

【原文】

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帮助。

【解读】

根据《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有关优惠或者免费乘车的规定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帮助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情况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其他服务规范。

若违反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或者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者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条例》同时规定,乘客应当遵守公交乘坐规则,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其中包括不得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宠物乘车等。乘客若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其乘车造成车辆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或者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交优先百姓出行更便捷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初步统计全省共有城市公交企业113家、从业人员约3.73万人,在营车辆总数超1.8万台、年客运量达到24.75亿人次。

与此同时,发展不足仍是我省城市公交面临的主要问题。我省城市公交运营车辆数、公交专用道长度、公交一卡通客户数等公交发展指标相对比较滞后。一些地方城市公交规划制定不完善,场站设施建设滞后,线路设置不合理公交企业普遍亏损比较严重,经营比较困难,且缺乏制度化的政府补贴机制公交驾驶员由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流失情况也较为普遍。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提升城市公交供给能力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全国人大尚未制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方面法律的情况下,《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总结我省实际工作经验,突出地方特色,在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路权保障、用地安排、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通过立法进行了规范和引导,进一步加快落实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立法规范仅是步入爱扬道的第一步。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不可能单兵突进,始终会受到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作为一项与百姓密切相关的重要民生工程,只有政府部门主观重视,客观上财政保障,辅以现代化智能化建设手段,城市公共交通才能步入发展爱扬道,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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