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出让、租赁、入股

   2017-05-12 09:30:53 5430
核心提示:文章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天全文播发。《决定》于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共分十六项60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出让、租赁、入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天全文播发。《决定》于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共分十六项60条。《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决定》表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如是、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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