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

   2017-05-12 09:38:20 6600
核心提示:文章摘要:近年来,塑化剂、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多发频发,我国食品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食品安全监管任重道远。只有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综合施治、科学监管,食品安全工作才能不断开创新局面。

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古语一直在警示人们: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的第一要义。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安全,关系着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尊严和国家形象。多年来,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积极推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战略,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近年来,塑化剂、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多发频发,我国食品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食品安全监管任重道远。只有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综合施治、科学监管,食品安全工作才能不断开创新局面。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标准体系有待健全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以风险治理为核心的科学治理理念和以食品安全为要素的监管体制的确立,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主要方面已有法可依,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有些急需制定或修订的配套法规规章尚未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已近三年,《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农药管理条例》等尚未修订,法律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在多数省区尚未出台。部分食品安全监管规章急需制定或修订。此外,某些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过于原则、粗放,疏于精雕细琢,缺乏可操作性,急需进一步细化充实。二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形势不适应。有效遏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必须坚持重典治乱。《食品安全法》在处罚力度上虽然比之前的《食品卫生法》有所强化,但总体看仍然失之于轻,而且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匹配,对违法违规者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食品安全法》将过去的食品相关标准统一为食品安全标准,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建设的重大进步。目前,卫生部已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有了良好的开端。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建设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有些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如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包装材料等标准仍然缺失,一些标准标龄较长,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卫生部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表示,要在2015年基本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从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公众利益保护以及安全监管需要来看,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步伐急需进一步加快。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待完善

  新世纪以来,围绕建立科学、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我国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从2003年开始,我国逐步探索建立综合监督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004年,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国务院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010年,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议事协调机构。目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有20多个。从表面看,这种体制似乎可以强化多重协同保障。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因职责不清导致监管重复或空白,因大量协调导致成本增大效率低下,因重复检测导致资源浪费。在这种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往往有“盲人摸象”的感觉,监督执法往往“画地为牢”,各部门难以全局思考,统筹安排,集中有限资源着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监管效能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近年来,如何确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凝聚智慧抓高端协调、具体监管部门集中精力抓具体落实,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三)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监管有待加强

  我国属于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但我国食品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集中化程度相对较低,食品产业呈现多、小、散、乱的现象,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巨大挑战。目前,除了大量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外,还存在众多无证无照的单位。这些单位往往缺乏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条件,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多数没有纳入监管部门的治理视野。《食品安全法》重申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的体制。从理论上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界限十分明确。但随着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业已跨环节、跨地区经营,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难免出现模糊地带。《食品安全法》从大格局上明确了中央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同时也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部门的权限,而且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目前许多地方仍然没有确定跨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具体监管部门,这给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此外,城市郊区、广大农村、偏远山区的食品安全监管,由于监管力量薄弱,经费投入不足,交通往来不便等问题,往往成为监管的空白或者薄弱地区,有的地方甚至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地,严重损害了农村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能力有待强化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是我国食品安全从传统监管走向现代监管、从经验监管走向科学监管的重要标志。《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目前,该项工作正处于全面建设时期。但由于现行分段监管体制、监测经费投入不足、检验检测技术落后、机构独立性不强等原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实施风险监测来事先发现食品安全风险还比较困难。“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的印象在公众心目中尚未根本改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许多领域亟待拓展和加强。

  (五)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有待加大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2011年,各级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5200余起,抓获涉案人员7000余人;各级检察机关共依法从快批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1801人,提起公诉1254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案件333件,刑事处罚416人,其中有286人被追究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渎职人员责任的追究力度,共有3895人受到法律制裁。严惩重处正在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常态。但总体上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还是偏轻。《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除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还规定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方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有些案件往往是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等形式结案。由于违法成本过低,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明知故犯,甚至铤而走险。法律的震慑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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