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条例:相关企业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泄露用户信息

   2017-05-15 19:18:42 3040
核心提示:文章摘要:《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企业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泄露用户信息。

快递条例:相关企业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泄露用户信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16日公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要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2014年全国快件量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我国快递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比如,大量末端网点的办照成本很高、基础设施薄弱;危害公共安全、快件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企业、用户之间对一些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企业投递快件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机关、社区、校区、厂区管理相关规定。   为切实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要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加盟经营服务纠纷多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要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在寄递过程中发现违禁物品要依法处理。   为了减轻快递企业发展经营网络、布局设点的成本,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自设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的,该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遵守城市道路通行规范。   此外,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增加了以“双随机”(随机确定检查企业和实施检查的人员)为核心的日常抽查制度,补充了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职责,完善了处理用户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15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寄送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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