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全文

   2017-05-16 09:33:13 4760
核心提示:文章摘要: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全文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企业或大型稀土集团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生产落后产品。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采取清洁高效萃取分离工艺,不得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

  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35-2012)要求。电机、水泵、变压器等通用设备满足相应能效标准限定值要求,应依据《节约能源法》接受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资源利用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达到75%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难选冶稀土矿石选矿回收率达到6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7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处理混合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合稀土,稀土总收率大于92%,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6%;处理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4%。

  五、环境保护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符合区域环保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六、产品质量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会责任

  八、其他规定

  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应符合上述规范条件。

  列入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稀土行业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以下简称稀土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准入管理。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稀土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核实

  第五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符合《规范条件》的稀土企业填报《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情况(见附),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中规定的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如下材料:

  第七条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组建的稀土集团企业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自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其他企业的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规范条件》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稀土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自收到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及现场核实,并在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如实填报各项申请材料。进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公告企业应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条件公告或已公告的稀土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因前款规定从公告名单中撤销的稀土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原2012年7月26日公布的《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第3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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