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2022-07-14 14:42:20 网络780
核心提示:公共维修基金的意思: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的,是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公共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不得挪作它用

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公共维修基金的意思: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的,是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公共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不得挪作它用,当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而日常的维修费用,如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则是包含在单独要缴纳的物业费内。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包括:

(1)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

(2)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房屋维修基金用途是什么

维修基金是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而来的。

维修基金是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维修基金只能使用于共用部位,主要指的是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日常的维修费用,如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则是包含在单独要缴纳的物业费内。

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每个城市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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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时购房者交的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买房入住后,最被关系的还是入住后的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了,该怎么办?这个时候可能有人就会说,还有房屋维修基金呀,但是也有人很蒙圈的说,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用途是什么?

房屋维修基金用途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具体来说就是楼房公共部分和设施在损坏之后的维修与更换。比如说房屋主体内外城中墙、楼板、柱、梁、屋顶等,以及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上下管道、电梯、消防、车库等的维修。

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房屋维修基金是由房管局代管,申请程序相对复杂,想要支出房屋维修基金要遵照双2/3特别多数原则。需要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才能申请。房屋维修基金申请的手续较为麻烦,时间就会花得比较多。因此要稍微有耐心一些,否则,着急也没办法。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主要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等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等公共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或者是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等出现需要维修,更换的情况时,就可以申请。维修基金大多由房管局代管。

编辑总结: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以及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小编建议广大业主,房屋维修基金最好缴纳,因为房子的保修期时会过期的,一旦出现问题,开发商是很难再承担责任的。因此,了解房屋维修基金的相关知识,对于购房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买房时交的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主体结构、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金,一般用于大规模维修,其使用需经层层审批。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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