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2-09-26 00:44:06 网络650
核心提示: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租车范围,有的限于当地城市,有的范围可以到全省,甚至有的可以进行跨省市租借归还。

企业单位需要的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委托书、单位公章、驾驶员身份证和正式驾照。

事业单位需要的证件——上级单位开具的担保书、本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公章、承办人的身份证和正式驾照。

国内居民需要的证件——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担保人户口本、身份证或本市企业提供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正式驾照。

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宾客需要的证件——返乡证或护照、有效的中国驾驶执照(有的公司可以帮助办理国际驾照换成临时驾照)。

除此以外,各公司会根据用户租赁的不同车型,收取相应的押金。

上海一般租车公司租车手续

单位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合同或公章 ,承租方经办人本市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以上证件需原件、押金(根据车型付款)

租车手续 本市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以上证件需原件) 驾驶证(以上证件需原件)、押金(根据车型付款) 非本市居民 身份证、 驾驶证(以上证件需原件)、押金(根据车型付款) 担保人(本市户口)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以上证件需原件) 港、澳、台同胞及外宾 返乡证、护照(以上证件需原件) 中国驾照(以上证件需原件) 担保人本市户口薄、身份证(以上证件需原件)、押金(根据车型付款)

租车,又称为“包车”与“汽车租赁”略有不同,该行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它对租车人来说具有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推荐。

在租车前该先了解租赁公司可供车的车型、车况,以确定是否为己所需。然后,咨询这家公司的租赁形式、租金及所需的证件、押金等情况。在签定租赁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⑴应了解车的日限公里数和超出限数后的计费标准。您可根据情况(车况、租金、服务项目等)权衡比较各自的综合条件。

⑵为防止有事不能及时还车,还应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以免事后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异议。

⑶仔细了解租赁公司的承诺,以充分享受各项应得的权利。

⑷签合同的最后一项内容是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此过程涉及到还车时的再认定,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打开车盖,查看冷冻液、机油、电瓶的状况,均无异常后,即可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

1、提前试车

为了保障安全,同时避免交车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试乘试驾是必不可少的程序。通过试车,租赁公司可检验租车者的驾驶技术,租车者也可了解汽车的各项性能。

2、违章及事故处理

许多租车者开着租来的汽车随意闯红灯、随处停车,以为汽车租赁公司会为他们的违章行为埋单,其实情况并非如此。按照规定,在租车期间违章的话,经核实后,直接把违章记录和罚款转到租车人的驾驶证上。

3、牢记租车公司服务电话

如果在驾车途中发生各种突发事故,建议租车者先报告交警,然后通知汽车租赁公司。

4、租车保险

租车时购买的基本险只是为大额费用的保险事故提供基本的保障,一些小事故并没纳入范围之内,如果需要更为全面的保障,最好同时购买不计免赔险。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和汽车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指9座以下客运车辆)租赁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县(市)、双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市)、双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租赁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汽车租赁业实行统一管理、有序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引导汽车租赁企业逐步做大、做强。

鼓励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

鼓励使用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汽车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及时传输到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市对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用户须知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检验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三)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四)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

(六)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七)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证件合法、真实、有效;

(二)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三)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四)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转租。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及其车辆状况信息档案,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检验和维护保养;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用户须知及监督电话;

(三)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

(四)未建立经营服务、安全保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汽车租赁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实行行业自律。第五条 本市汽车租赁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文本;

(六)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且租赁车辆所有权人与经营者名称相符;

(七)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其中,9座以下车辆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9座(含)以上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当场为备案材料齐全的经营者发放经营备案证,为其备案车辆发放租赁汽车证。第七条 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车辆变动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车辆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前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终止经营手续,交回经营备案证及租赁汽车证。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且保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每120天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并检测合格。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租车手续办理流程、用户须知和租车收费标准。第十条 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或者变相招揽乘客。

经营者不得在租车的同时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信息档案、车辆状况信息档案,向社会公示经备案的经营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经营者的诚信档案,对不守信用的经营者实行黑名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未取得经营备案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租车手续办理流程、用户须知和租车收费标准的;

(二)出租车辆时,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的。

以上就是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