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律的朋友或者知道处理的帮帮忙

   2022-07-18 17:59:50 网络1060
核心提示:建议首先抓紧作医学鉴定、拿到鉴定书后这就是最关键的证据了,不管对方在哪里、只要是构成了刑事犯罪(轻伤在一些恶劣情节下都可以入刑的),你都可以要求追求对方的刑事责任。要是你不想让对方进监狱有前科(告诉对方,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再退出就很麻烦了。还

请懂法律的朋友或者知道处理的帮帮忙

建议首先抓紧作医学鉴定、拿到鉴定书后这就是最关键的证据了,不管对方在哪里、只要是构成了刑事犯罪(轻伤在一些恶劣情节下都可以入刑的),你都可以要求追求对方的刑事责任。要是你不想让对方进监狱有前科(告诉对方,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再退出就很麻烦了。还有就是一旦一个人有了前科,在中国的档案制度下,这孩子一辈子基本就毁了一半),就尽量私下解决,一旦进了公安、再退出来估计又得让公安方面为难你们。最关键的,拿到对己方有利的医学鉴定,然后抓紧和对方谈判。最后,附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还有一个轻伤鉴定标准,你自己去查。祝好运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司发[1990]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司法部根据各地司法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990年3月29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编辑本段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编辑本段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编辑本段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编辑本段第六章 其他功能丧失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编辑本段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编辑本段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编辑本段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编辑本段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编辑本段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编辑本段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编辑本段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编辑本段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3月29日

编辑本段《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r)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 力 障 碍 级别 低 视 力 及 盲 目 分 极 标 准 最 好 矫 正 视 力 最 好 视 力 低 于 最 低 视 力 等 于 或 优 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 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 光 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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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YOUNV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附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腱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肋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

| 视 力 障 碍 |

|----------------------------------------------------------------------------------------|

|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

| 级别 | 最好矫正视力 |

| |--------------------------------------------------------------------|

| | 最好视力低于 |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

|------------------|--------------------------------|----------------------------------|

| |1| 0.3 | 0.1 |

| 低视力 |--|--------------------------------|----------------------------------|

| |2| 0.1 | 0.05(三米指数) |

|--------------|--|--------------------------------|----------------------------------|

| |3| 0.05 | 0.02(一米指数) |

| |--|--------------------------------|----------------------------------|

| 盲目 |4| 0.02 | 光感 |

| |--|--------------------------------------------------------------------|

| |5| 无光感 |

--------------------------------------------------------------------------------------------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性(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一般这类论文都比较好写,我.擅.长.

给你出了150个题目 你可以备选的

1、循证护理在预防化疗期白血病患者口腔溃疡中的应用

2、宫颈癌根治术后尿潴留的预防性护理

3、高血压患者不遵医饮食行为的原因分析和对策

4、神经外科危重病人人工气道的护理研究

5、脊髓损伤患者膀胱功能的早期康复训练及效果分析

6、护理干预对糖尿病遵医行为影响的研究

7、医院专职陪护人员压力因素的分析

8、腹腔镜异位妊娠手术患者的护理查房

9、急诊护理质量管理应用ISO9001标准的实践探讨

10、医院供应室护士职业危害与自我防护措施

11、新生儿头皮静脉留置针应用问题分析与对策

12、护士在护患纠纷中的心理应激与对策

13、对早产儿家属实施系统健康教育的效果观察

14、化疗药物对肿瘤科护士的危害与职业防护

15、老年患者腹部手术近期并发症原因分析及护理对策

16、老年糖尿病夜间低血糖的预防及护理

17、手术室护理人员的职业危害及防护

18、外科术后病人镇痛满意度调查及护理对策

19、急诊护士工作压力源及相关因素分析

20、护士长非权力影响力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

21、影响剖宫产产妇母乳喂养的因素分析及护理对策

22、影响产妇泌乳不足原因分析及护理对策

23、产妇产生焦虑抑郁情绪的原因分析及护理干预

24、陪护人员的负性心理对癌症患者的影响

25、维持性血液透析中低血压的发生原因及护理对策

26、妇科肿瘤术后并发下肢深静脉栓塞的原因分析及护理

27、预见性护理程序在院前急性心肌梗死救治中的应用

28、肿瘤患者化疗期间失眠原因分析及护理对策

29、循证护理在预防呼吸机相关性肺炎中的作用

30、肿瘤病人化疗后并发便秘的原因分析及护理对策

31、运用人性排班法提高儿科护理工作满意度

32、手术室护士的职业危害因素及自我防护对策

33、血液病患者静脉渗漏性损伤的护理

34、PBL教学法在护理查房中的应用及效果评价

35、手术室护理记录常见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36、术中应用气压止血带的不良反应及护理对策

37、内科住院病人睡眠质量及影响因素的调查及护理

38、血液透析患者的生活质量调查及护理对策

39、脑卒中患者抑郁状况调查分析与护理对策

40、手术室护理工作中锐器致伤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41、外伤性截瘫患者抑郁状况调查及护理对策

42、重症监护病房护士的压力源分析及应对方式

43、产科护士工作压力源与应对方式调查

44、大面积烧伤患者输液渗漏的原因分析及护理

45、风险管理在急诊护理管理中实施体会

46、手术室护理带教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7、循证护理在预防呼吸机相关性肺炎中的作用

48、严重烧伤患者营养支持的临床护理体会

49、直肠癌肠造口患者生活质量的调查分析及护理干预

50、护理干预对改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

51、家庭护理干预对精神分裂症患者预后的影响

52、全子宫切除术患者术前的不良心理及护理干预

53、沐舒坦雾化吸入防治术后肺部并发症的护理观察

54、剖宫产率上升的原因调查及干预

55、高血压病患者生活方式的健康教育及护理干预

56、护理人员发生意外针刺伤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57、GCS评分在高血压脑出血微创清除术护理中的应用

58、护理干预对糖尿病患者饮食依从性的影响

59、中医护理干预对溃疡性结肠炎疗效的影响

60、重症监护室院内感染的原因分析及控制措施

61、手术患者发生文化休克的原因及护理对策

62、护理干预对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康复依从性的影响

63、护理干预对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患者术前焦虑的影响

64、CCU患者睡眠障碍原因分析与护理对策

65、不同护理干预对新生儿脐部皮肤感染效果观察

66、胃癌术后发生顽固性呃逆的原因分析及护理对策

67、产妇产后心理障碍的原因分析和心理护理

68、护理干预对脑卒中偏瘫患者的影响分析

69、护理干预对前列腺切除术后病人舒适的影响

70、护理干预对初诊肺癌患者的睡眠质量的影响

71、护理干预对上消化道出血病人治疗效果的影响分析

72、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患者遵医行为的护理干预

73、肺癌患者知情程度对心理状态的影响及护理干预

74、护理干预对肝癌介入治疗患者的心理影响

75、舒适护理在自然分娩待产过程中的应用

76、脑卒中病人急性期抑郁发生的原因分析及护理对策

77、对老年高血压患者进行护理干预的效果观察

78、术前清洁肠道方法的观察和探讨

79、护理干预对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患者抗凝治疗依从性的影响

80、GCS评分在高血压脑出血微创清除术护理中的应用

81、临床护士对基础护理认识和实施现状的调查

82、住院老年患者失眠原因分析及护理干预

83、我国社区护理发展的必然性和存在的问题

84、肝性脑病患者的预见性观察与护理

85、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高压氧治疗的舱内外护理

86、精神分裂症患者住院依赖原因分析与护理干预

87、护理干预对初诊肝癌患者的睡眠质量的影响

88、早期康复治疗和护理对周围性面瘫患者的疗效评估

89、分级护理质量对护患纠纷的影响与护理干预

90、脑卒中并发肺部感染的相关因素分析及治疗护理

91、新生儿医院感染与护理行为危险因素分析

92、急性脑卒中吞咽障碍患者早期康复护理的效果观察

93、中年脑卒中患者抑郁心理状态分析及护理对策

94、胃癌患者知情程度对心理状态的影响及护理干预

95、护理干预在急性胰腺炎患者中的临床应用

96、行为干预在腹部手术后疼痛护理中的应用

97、护理干预对初诊乳腺癌患者的睡眠质量的影响

98、康复护理干预对脑卒中偏瘫患者运动功能的影响

99、康复体位护理及肠内营养干预对急性脑卒中患者并发症的影响

100、腹部手术停留置导尿后尿潴留的原因分析与护理

101、腹式深呼吸和人性化护理对减轻分娩疼痛的效果观察

102、临床护士对基础生活护理认知情况的调查

103、门诊护理投诉原因的思考及对策

104、护理干预对初诊胃癌患者的睡眠质量的影响

105、预见性护理干预对初产妇产后抑郁症的影响

106、尿激酶溶栓治疗高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疗效观察及护理

107、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并发中间综合征患者的护理体会

108、护理干预对肾病综合征患者服用激素治疗依从性的影响

109、影响癌症患者生存质量的心理问题与护理干预模式探讨

110、早期人工通便在低出生体重儿护理中的应用

111、卒中性昏迷患者呼吸道并发症原因分析及护理对策

112、人工流产疼痛干预的效果观察及护理

113、急诊科护生实习带教方法的探讨

114、脊髓损伤患者膀胱功能的早期康复训练及效果分析

115、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后早期体位护理效果观察

116、手术室护士的职业危害自我防护及自我保健

117、心理危机干预在急诊自杀患者护理中的应用

118、在手术室护理中运用舒适护理的体会

119、高龄患者前列腺电切术后出血原因分析及康复护理

120、大剂量丙种球蛋白治疗川崎病的效果观察及护理

121、手术室护士压力源分析与对策

122、性传播疾病患者中常见的心理问题分析及护理

123、临产妇的心理状态分析与护理干预

124、产妇产后实施健康教育程序的效果与体会

125、精神分裂症再复发相关因素分析及护理干预

126、经股动脉穿刺冠状动脉造影术后卧床时间探讨

127、护理干预对消化道肿瘤化疗相关性腹泻的影响

128、腹部手术后早期炎性肠梗阻的观察与护理

129、妇科腹部手术术后镇痛泵的应用及护理

130、胸腹部手术后病人早期活动的心理护理

131、影响中上腹部手术后病人舒适度的因素及护理

132、妇科腹部手术后患者便秘原因分析及护理

133、脑瘫患儿生活自理能力的训练及护理体会

134、护理干预对腹部手术患者术后镇痛效果的影响

135、护理干预对哮喘患儿治疗效果的影响

136、乙肝患儿父母焦虑及应对方式的调查与护理对策

137、神经内科患者住院期间常见安全问题及护理对策

138、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康复期患者呼吸肌功能锻炼的护理

139、胰岛素泵对2型糖尿病患者生命质量影响的研究

140、舒适护理干预对脑卒中患者神经功能早期康复的效果观察

141、新生儿重症监护室院内感染原因分析与护理

142、剖宫产术后静脉自控镇痛效果观察及护理

143、气管切开患者气道内湿化不同护理方法效果观察

144、病例查房教学模式在临床护理教学中的应用

145、护理干预对社区糖尿病病人遵医行为效果的观察

146、康复护理对急性脑梗塞病人肢体功能恢复的效果观察

147、住院精神病人攻击行为的临床特征及护理

148、ICU危重患者抗生素相关性腹泻的预防及护理

149、心理护理干预减轻肿瘤化疗患者恶心呕吐的效果观察

150、产后抑郁患者心理状态分析及心理护理

以上就是关于请懂法律的朋友或者知道处理的帮帮忙 回答一下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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