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明文规定酒标签和外包装上必须标注哪些内容

   2022-06-19 05:39:04 网络700
核心提示:我也是在网上找到的,你看下。一、我国现有的酒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于2012年发布了修订后的《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对涉及的各类酒均有

法律上明文规定酒标签和外包装上必须标注哪些内容

我也是在网上找到的,你看下。

一、我国现有的酒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于2012年发布了修订后的《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对涉及的各类酒均有明确的定义,例如:

蒸馏酒——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

蒸馏酒的配制酒——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发酵酒——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发酵酒的配制酒——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因此,蒸馏酒的配制酒允许利用食用酒精、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允许使用的相应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 

二、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酒类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允许在酒类中使用的添加剂主要包括着色剂(如β-胡萝卜素、焦糖色)、防腐剂(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甲酸及其钠盐)等,标准对不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均有详细要求。另外,标准规定根据工艺目的可以适量使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 

三、酒类产品标签的相关规定: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酒的标签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

按照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企业应该如实在标签配料表中明确标示所使用的各种配料。如添加剂应该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通用名称,食用香精香料不用标示具体名称,但应以“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等方式标示,给消费者起到“告知”的作用和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四、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相关情况:

由于塑化剂为一种环境污染物,香精在其生产过程中也可能受到污染而含有塑化剂。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生部的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中规定,食品用香精香料的塑化剂总量不得超过60毫克/公斤。香精香料在白酒中的使用量很少,如果多加反而破坏酒的固有口感和香型,因此符合上述限量的香精香料中带来的塑化剂不至于对健康造成危害。在原卫生部监督局指导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开展了香精中17种邻苯二甲酸类物质应急监测,检测了44份香精样品中17种邻苯二甲酸类物质的总含量。其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平均含量分别为0.22、0.30和0.14mg/kg。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依据现有的数据,对我国成人饮酒者塑化剂的摄入量进行了初步风险评估,结果显示成人因饮酒摄入塑化剂造成的健康风险较低。由于白酒中的含量数据也包含可能来自香精香料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因此该评估结果可以反映酒中各种来源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对健康的影响。

酒类运输包装和标记要求是什么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4年5月9日联合发布新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新标准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本着保障人身体健康,确保食品安全,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国情,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促进标签标示规范化和 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等原则,除5.3条是推荐标准外,其余条文为强制性的。

新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GB7718-2004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3章“基本要求”合并为GB7718-2004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n”;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和“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

增加了可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GB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还有: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随着加入WTO后,我国各种标准逐步与世界接轨,本标准大量参考采用国际标准条款,食品标签标示内容更为规范。而白酒是我国特有的民族传统产品,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风格独特,被誉为“国宝”,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国际上也享有盛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部分名优白酒已走向世界,积极参与国际酒类市场的竞争,受到世人的赞誉,广大白酒生产企业应主动适应GB7718-1994与GB7718-2004的变化,尽快掌握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的相关知识。首先应了解新标准的内容,特别是做了修改或增加的部分,规范白酒产品标签标示内容,及时调整预包装标签标示,达到GB7718-2004的要求,不要因预包装标签未作及时整改而违反国家标准,给产品销售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白酒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及外包装上应注意已下几点:

1、标签所有内容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包括注册商标)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而对主要在民族地区销售的产品标签可用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2、酒名:必须表明酒的真实属性,可以使用不会被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如“五粮液”,应标示为五粮液再加“酒”标示;

3、配料表: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有配料表,配料表的标题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标注;

如“五粮液酒”:原料、水、高梁、大米、糯米、小麦、玉米;按配料加入量的大小递减依秩排列; 配料酒必须标注所用酒基,串蒸(或浸泡)食用动物、植物及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

4、针对配制酒甜味剂、其它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添加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甜味剂时,应标示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所加甜味剂名称或GB/T12493规定的代码);

5、酒精度:凡是饮料酒,均须标明酒精度,即乙醇含量,应加“酒精度”一词作标题,标示方式为%(v/v);

6、净含量:饮料酒净含量的标注方法应用体积表示。当体积小于1000ml时应用ml(毫升)作为计量单位,当体积大于1000ml时应用L(升)作计量单位;

7、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20cm2时,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针对白酒预包装,当净含量小于50ml时,表示净含量的字符的最小高度为2mm,当净含量大于50ml小于200ml时,表示净含量的字符的最小高度为3mm,当净含量大于200ml小于1L时,表示净含量的字符最小高度为4mm,大于1L时,表示净含量的字符高度不小于6mm,而表示净含量的其它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大于1.8mm;

8、白酒产品预包装上应标示产品标准号、质量(品质)等级、香型、用文字加括号表示,如:GB10718.1(一级)标签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如:2004.1.1或2004年1月1日,必须清晰、持久。无色透明瓶包装的无色酒,生产日期可标注在标签背面,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贴、篡改,白酒作为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

另外:1、针对40℃以下的低度白酒保存期易出现浑浊、水解等现象,国家质检总局建议消费者购买出厂期两年以内的产品,这一点应引起白酒企业的特别重视;

2、对委托代为加工预包装白酒,但不承担对外销售的,一定标示委托单位名称、地址,在这点上OEM的白酒企业应注意。

参考资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12493《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白酒在有外盒的情况下,酒瓶上必须标注什么?

酒类包装运输应轻拿轻放,防止摔撞、冲击、防潮,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7718、GB10344以及GB16740的规定。在运输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数量、体积、商标、标准号、产品许可证号及GB191规定图形符号标志。

根据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4.10的规定“如果在内包装容器(瓶)的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包装物(盒)时,也可以只在外包装物(盒)上标注强制标示内容。”

根据这条款,是不是意味着如果有外包装的礼盒(一般中高端白酒产品都有),就可以不需要再玻瓶上标注任何信息?

这一点在新的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_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没有体现,那如果执行,会否冲突?因为我记得标准化法提到过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出台后,对应标准自动替代。我记得有一次我给一家商会开发一款白酒产品。在酒体选定产品包材运抵酒厂后才得知包材上的标签不符合相关行业要求,没有把“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未成年不宜饮酒”的警示语印上。根据相关规定,进入市场流通的白酒商品,在包装上是必须明确标注清楚前述警示语。后面是费了很大的功夫做了一些补救弥补措施,把警示语印上酒厂才同意生产罐装的。最近,我又参加一款白酒产品的开发工作。为了吸取之前的教训,我专门上网学习了关于白酒包装标签标识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查验了包括茅台酒、仁怀酱香酒等知名白酒品牌包装标签标识的式样才做到心中有数,现把学习心得梳理总结如下,希望对用得着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白酒产品包装标签标识必须标注的内容

白酒产品包装必须标注额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纸箱标签标识设计标准;2、外盒标签标识设计标准;3、食品标签标识设计标准。

1、纸箱标签标识必须标注的内容

产品名称、香型、酒精度、数量、规格、总重、净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批号、怕潮、向上、小心轻放标识、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注册商标、产品检验合格证、厂址、厂名、批量和班次、联系电话、警示语。

2、外盒标签标识必须标注的内容

产品名称、香型、酒精度、配料、贮存条件、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批号、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和编号、条形码、产品说明、优质标识说明及质量认证标志、注册商标、厂址、厂名、警示语、联系电话。

3、食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的内容

产品名称、香型、酒精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和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和编号、条形码、厂址、厂名。

二、其他硬性规定和建议

1、纸箱和外盒都必须标注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2、不允许出现第一、唯一、最、多少年陈酿等极端夸张形容用语;

3、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4、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产品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5、获得国家认定名优产品荣誉的产品标识,必须标明获得的有效时间。

总之不准虚假标注产品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白酒生产企业应从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加强白酒出厂检验,严格规范白酒标签等多个方面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各级食品监管部门也需通过强化生产许可、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法律上明文规定酒标签和外包装上必须标注哪些内容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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