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2022-09-02 22:24:07 网络21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九条 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鼓励二手特种设备进入特种设备专业市场进行交易。第十条 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检测设备应达到什么要求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什么?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进行检测以及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 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取得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资质的,除须满足附件一的相应资质标准外,其中 注册资金 应叠加或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人员、设备、办公、试验场所等应满足检测活动的需要。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技术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技术人员的考核和岗位证书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组织和颁发。 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见附件三) (二)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公和试验场所 房产证 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所申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 劳动合同 、 社会保险 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 第十一条 已具有某项检测资质,需申请其它业务检测资质的,除提交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并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 质量监测管理办法一定意义上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整,要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的质量模式,另外相关建设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这样在多年以后这个工程的质量仍然经得起考验。从而让人们感受到中国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十分过关。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业类资质标准介绍?

检测设备:故名思意是用来检测,那么该检测设备

首先要满足产品(被检测物体)的检测要求:例如检测时间,温度,长度,力学,热工,成份材料,电性能等参数要求.

其次是满足产品的工作要求,检测要求的精度标准或者国际,国家,行业,工厂的出货标准依据的测试精度.

最后就要满足设备使用方面的要求,如设备是否节能省电,环保不污染,使用起来方便操作,安全可靠,性价比等因素.

比如说ISPEC恒温恒湿机,首先要根据被测产品的尺寸大小,检测要求:温度是零下20/40/70度,高温:100/120/150/180度,选择合适的工作范围,检测设备控制系统,是可程式还是按键式,性价比,外观是不锈钢还是冷扎板烤漆,等,以上仅供参考.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业类资质标准规定哪些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综合技术资源、检测能力和工作业绩,分为建筑工程综合类和专业类二类检测机构。其中综合类检测机构设甲乙两个等级,专业类检测机构设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业类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甲级专业类机构:

1.综合技术资源

(1)建筑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省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10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6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3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15%,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单位具有主体结构、钢结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无损探伤III级人员不少于2人;地基基础专业资质要求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2人;通风与空调专业资质要求一级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

建设企业主体结构专业甲级资质还必须具有建筑材料专业甲级资质。

(4)环境和设备:有符合开展本专业检验工作独立的试验室,试验室面积不小于5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不得有分包项目;(见附表)

(5)开展建筑结构(含钢结构)的专业类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工程材料的检测技术资源。

2.检测技术能力

应具备承担本专业工程验收需要的所有项目的检测和评定能力。(见附表)

3.工作业绩:

(1)具有10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2)参与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乙级专业类机构:

1.综合技术资源

(1)建筑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省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5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5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25%,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12%: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单位主体结构、钢结构专业资质要求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无损探伤III级人员不少于1人;地基基础专业资质要求一级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主体结构专业乙级资质还必须具有建筑材料专业乙级以上资质。

(4)环境和设备:建筑企业有符合开展本专业检验工作独立的试验室,试验室面积不小于3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不得有分包项目;(见附表)

(5)开展建筑结构(含钢结构)的专业类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工程材料的检测技术资源。

2.检测技术能力

应具备承担本专业工程验收需要的相关项目的检测能力。(见附表)

3.工作业绩:

(1)建设单位具有5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2)每年工程检测项目应不少40项或材料检测项目不少于3000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丙级专业类机构

1.综合技术资源

(1)建筑单位独立法人,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省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2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5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5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2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12%: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主体结构、钢结构专业资质要求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单位主体结构专业丙级资质还必须具有建筑材料专业丙级以上资质。

(4)环境和设备:建筑单位有符合开展本专业检验工作独立的试验室,试验室面积不小于2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不得有分包项目;(见附表)

(5)开展建筑结构(含钢结构)的专业类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工程材料的检测技术资源。

2.检测技术能力

建设单位应具备承担本专业工程验收需要的相关项目的检测能力。(见附表)

3.工作业绩:

(1)具有2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2)每年工程检测项目应不少30项或材料检测项目不少于2000组。

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体专业类资质的企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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