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涤塔的介绍

   2022-07-26 05:00:19 网络1180
核心提示:废气洗涤塔工作原理气体洗涤塔:属两相逆向流填料吸收塔。废气体从废气处理塔体下方进气口沿切向进入净化塔,在通风机的动力作用下,迅速充满进气段空间,然后均匀地通过均流段上升到第一级填料吸收段。在填料的表面上,气相中酸性(或碱性)物质与液相中碱性

洗涤塔的介绍

废气洗涤塔工作原理

气体洗涤塔:属两相逆向流填料吸收塔。废气体从废气处理塔体下方进气口沿切向进入净化塔,在通风机的动力作用下,迅速充满进气段空间,然后均匀地通过均流段上升到第一级填料吸收段。在填料的表面上,气相中酸性(或碱性)物质与液相中碱性(或酸性)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反应生成物质(多为可溶性酸(碱)类)随吸收液流入下部贮液槽。未完全吸收的酸性(或碱性)气体继续上升进入第一级喷淋段。在喷淋段中吸收液从均布的喷嘴高速喷出,形成无数细小雾滴,与气体充分混合接触,继续发生化学反应,然后酸性(碱性)气体上升到二级填料段、喷淋段进行与第一级类似的吸收过程。第二级与第一级喷嘴密度不同,喷液压力不同,吸收酸性(碱性)气体浓度范围也有所不同。在喷淋段及填料段两相接触的过程也是传热与传质的过程。通过控制空塔流速与滞留时间保证这一过程的充分与稳定。废气处理塔体的最上部是除雾段,气体中所夹的吸收液雾滴在这里被清除下来,经过处理后的洁净空气从废气净化塔上端排气管排入大气。

PP洗涤塔本体包含了废气入口、出口、视窗,维修入孔及洗涤塔内部用以支撑及固定用之结构,以确保废气洗涤塔本身之耐蚀性增加其使用寿命。

特点:PP洗涤塔低噪音、运行平稳、操作简单、方便;专业用于电镀行业及五多表面处理所产生的酸碱气体进行中和处理,采用优质PP板,风量可随机调整配用。

外型尺寸:根据客户现场要求制定PP酸碱中和塔的外型尺寸。

适用范围:电子、化工、电镀及五金表面处理通用的除酸碱的设备。 电子工业、半导体制造业、PCB制造业、LCD制造业、钢铁金属工业、电镀及金属表面处理工业、酸洗制程、染料/制药/化学工业、除臭/氯气中和、燃烧废气SOx/NOx之去掉、其他水溶性空气污染物之处理。

酸碱洗涤塔的工作原理

布草的国家洗涤标准参考洗染业管理办法

《洗染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 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染、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

第七条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鼓励水洗厂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

第八条洗染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新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应执行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剂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外排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应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

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洗染店、水洗厂的厂界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区域的规定标准。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洗染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鼓励洗染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湖北玻璃钢洗涤塔规格

酸性气体从塔体下方进气口沿切向进入净化塔,在通风机的动力作用下,迅速充满进气段空间,然后均匀地通过均流段上升到*级填料吸收段。在填料的表面上,气相中酸性物质与液相中碱性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反应生成物油(多数为可溶性盐类)随吸收液流入下部贮液槽。未完全吸收的酸性气体继续上升进入*级喷淋段。在喷淋段中吸收液从均布的喷嘴高速喷出,形成无数细小雾滴与气体充分混合、接触、继续发生化学反应。然后酸性气体上升到第二级填料段、喷淋段进行与*级类似的吸收过程。第二级与*级喷嘴密度不同,喷液压力不同,吸收酸性气体浓度范围也有所不同。在喷淋段及填料段两相接触的过程也是材热与传质的过程。通过控制空塔流速与滞贮时间保证这一过程的充分与稳定。对于某些化学活泼性较差的酸性气体,尚需在吸收液中加入一定量的表面活性剂。塔体的zui上部是除雾段,气体中所夹带的吸收液雾滴在这里被清除下来,经过处理后的洁净空气从净化塔上端排气管放入大气,详情你可以咨询下苏州瑞风环保设备,一手货源实体厂家,20年生产经验,碱液喷淋吸收塔,2020酸雾净化塔,性能优良,运行高效,降价优惠中,pp焊接价格低于同行,环保节能,网上订购享优惠,

三亚市洗涤业管理规定

湖北玻璃钢洗涤塔规格为1.2米乘3.5米、1.5米乘4.2米。

1、不锈钢喷淋塔是用于气体吸收比较简单的设备,在喷淋塔内,液体呈分散相,气体为连续相,一般气液比较小,适用于极快或快速化学反应的吸收过程。

2、不锈钢喷淋塔的优点是结构简单、造价低廉、气体压降小,且不会堵塞。目前广泛应用于湿法脱硫系统中。其主要特点是开放。除喷淋的喷嘴外,无其他内部设施。喷嘴是喷淋塔的主要附件,要求喷嘴能够提供细小和尺寸均匀的液滴以使喷淋塔有效运转。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洗涤业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涤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海南省关于洗涤业的质量标准要求,结合三亚洗涤行业特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洗涤业,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行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涤业的经营单位。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洗涤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涤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环保、工商、质监、水务、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洗涤行业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涤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涤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质监、水务、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洗涤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洗涤业的经营单位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洗涤业项目宜选址在市政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将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前应当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向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所排出的污水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达到国家、省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方能排放。选址在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口设置许可证,所排出的污水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达到国家、省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向自然水体。

新建或改、扩建洗涤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名录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环保部门审批,未经环保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并将备案回执单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涤店、水洗厂使用干洗设备的,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第六条 洗涤业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用洗涤、保管、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第七条 从事洗涤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八条 洗涤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正确选择和使用合格的洗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和洗涤用品。

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

干洗溶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洗涤用水须使用自来水等清洁水源,洗涤用燃料应使用燃气、燃油及其他清洁能源。

生产废气和生产废水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达到国家、省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干洗中产生的含有干洗溶液的残渣、废水应进行妥善收集、处理,运输、装卸、贮存残渣时应采取密封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经营者应当保证环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管理台账。第十条 洗涤业经营者应确保生产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装安全生产设施,配备安全生产器材,配置安全生产标志。

洗涤场所应当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洗涤业经营者必须规范经营管理。

(一)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应制定各项服务的操作流程、服务规范。所有制度必须上墙,要有完整的业务流程记录。

(二)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表、客户须知、投诉受理及电话。遇到投诉纠纷,应即时妥善解决,避免发生冲突。

(三)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应对衣物、布草进行认真检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标示本企业字号、地址、电话,服务单据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开具。

(四)应制订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岗前应对从业人员的洗涤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及基本的安全技能进行培训,定期对员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确保洗涤质量和服务质量。

(五)应配备监控设备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有完整的业务台账记录,影像至少保存三个月。

(六)应确保洗涤服务达到行业质量标准。特殊情况下,经营者可以根据客户意愿进行保值清洗,但应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一致作出书面洗涤约定,包括清洗费用、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保值额度。

(七)承接旅馆业、餐饮企业的布草及客人衣物、员工制服洗涤业务,应有相对独立的洗涤车间及设备,不得用于医院、辐射、危化等特种行业的布草及衣物洗涤。

(八)医疗卫生单位的纺织品洗涤应在专门洗涤厂区、专用洗涤设备进行加工,并严格进行消毒处理,经消毒、洗涤后的纺织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九)经洗涤的衣物应符合《衣物洗涤质量要求》(SB/T10989-2013)的卫生标准,经洗涤的布草应符合《商业洗涤服务质量规范》(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349-2016)的卫生要求。

(十)洗涤场所的厂界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区域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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