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备注:自2016年11月1日起,修改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可分为什麽和推荐性标准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一、一般土建工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
1. 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 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 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 球型、椭圆型、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 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 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 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构筑物。
6. 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 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三)凡达不到一、二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
1. 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3. 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4. 二层以上至六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 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径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构筑物。
6. 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钢筋砼结构的锅炉房、泵房、冷冻房工程、别墅工程。高度在八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钢筋砼设备基础。独立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帷幕桩等。独立的强夯地基工程。
7.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 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四)凡达不到一、二、三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类工程
1. 二层至六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二十米的多层建筑物。
2. 跨度在六米以上至十二米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十米的单层建筑。
3. 二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4. 除一、二、三类工程以外的钢或钢筋砼,砖石或砖混结构构筑物。
5. 五米以上至八米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室外钢筋砼结构的零星工程(如化粪池)等。室外独立的管径350mm以上排水砼管道的铺设。独立金属结构的围墙或以砼为主体的围墙。
6.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至一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五)凡达不到一、二、三、四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五类工程
1. 单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下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工程。
2. 室外零星工程,如砖、刺铁丝围墙、单车棚、排水沟、渠、五米以下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砖石化粪池、窨井以及排水管的铺设。
二、有关规定
(一)多跨厂房或仓库按主跨度或高度划分工程类别。
(二)同一单位工程内,如高类别结构部分的建筑面积或体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或体积百分三十以上者,按高类别结构部分划分工程类别。
(三)建筑物檐口高度(或高度)是指室外设计地坪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平顶屋面有天沟者算至天沟底,无天沟者算到屋面板底。
(四)构筑物的高度是指构筑物从设计正负零到构筑物的最高点的标高。
(五)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 望台、屋面天窗,大于顶层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计算高度和层数。
(六)与跨度主梁连接的悬臂梁按1?蛐2长度并入跨度的长度计算。
(七)单位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个单项工程可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如某车间是一个单项工程,则车间的厂房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车间设备安装也是一个单位工程。
(八)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附属于单位工程的零星构件(如化粪池、留泥井、排水管道、明沟、散水、窨井等)并入单位工程内一并计算。
(九)本分类标准中“××以下”包括“××”本身,“××以上”不包括“××本身”。
(十)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只作为按工程类别取费的依据,各级企业的营业范围,仍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管理条例》执行。
安装工程分类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工程
1. 台重50吨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精密数控机床,成套生产工艺装置,2000kw及其以上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成套引进生产装置。
2. 35kv及其以上的变配电装置和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3. 工作压力高于2.5兆帕锅炉热力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输煤系统至蒸汽配汽装置)。
4. 具有中压及其以上及易燃、易爆、剧毒介质设备的化工、炼油、制药生产装置(不含成品库、原料库)。
5. 单独的专业炉窑砌筑安装。
6. 单容量10000立方米及其以上的金属贮罐及5000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气柜,单重80吨或高100米及其以上的火炬、排气筒的制作安装,工业球罐组对安装。
7. 空气分离装置空气分镏塔组对安装。
8. 十万级及其以上静化、超恒温、恒湿通风工程。
9. 单台制冷量达200万大卡及其以上或总制冷量达400万大卡及其以上的中央空调机组。
10. 室外(装置、车间、站)高压管网或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管网,长距离输送管道。
11. 附属于本类工程各种设备、管道、通风、空调、电气、自动控制仪表、安装调试、金属结构、非标设备制作安装、刷油、绝热、防腐工程。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 台重30吨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1000kw及其以上压缩机组(风机)、泵类、引进主要生产设备。
2. 10kv单容量1000KVA及其以上的变配电装置,10KV架空输电线路。
3.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兆帕散装锅炉,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5吨/小时快装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煤气发生站。
4. 低压设备化工、炼油、制药生产装置。
5. 单容量3000立方米及其以上的金属贮罐、单容量1000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气柜,重40吨及其以上或高度50米及其以上的火炬、排气筒制作安装。
6. 室外(装置、车间、站)中压或有探伤要求的管网。
7. 空气分离装置空气分镏塔整体安装。
8. 单台制冷量达100万大卡及其以上且小于200万大卡或总制冷量达200万大卡且小于400万大卡的中央空调机组。
9. 一类民用(含公共建筑)建筑物的安装工程、给排水、采暖、煤气、分散式空调、电气、通讯、电视、自动报警、消防、安防。
10. 附属于本类工程的各种设备、管道、通风、空调、电气、自动控制仪表、安装调试,金属结构、非标、设备制作安装,油漆、绝热、防腐工程。
(三)凡达不到一、二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
1. 台重5吨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300kw及其以上的压缩机(风机)、泵类设备。
2. 10kv单台1000KVA以下的变配电装置及其配套的一公里以内的10kv架空线路(电缆)。
3.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00吨/小时的快装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4. 常压设备的化工生产装置。
5. 室外(装置、车间、站)无探伤要求的管网。
6. 单容量小于3000立方米的金属贮罐,单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气柜。
7. 单台制冷量小于100万大卡或总制冷量小于200万大卡的中央空调机组。
8. 二、三类民用(含公共建筑)建筑物的安装。
9. 附属于本类工程的各种设备,管道、通风、空调、电气、自动控制仪表、安装调试、金属结构、非标设备制作安装、刷油、绝热、防腐工程。
(四)凡达不到一、二、三类工程条件的均为四类工程
(五)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 类别划分均以单位工程为准。
2. 类别划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工程。
3. 单位工程中有几分部(专业)工程类别时,以最高分部(专业)类别为单位工程类别
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编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什么编制的
强制性标准。根据查询《标准化法》发布消息可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法律。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2011《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50787-2012《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2013《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城镇建设智能卡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918-201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GB50881-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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