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2-09-09 01:46:51 网络1050
核心提示:近日,山东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队伍组建、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综合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欢迎

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队伍组建、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综合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是规范队伍组建。明确建设目标。《意见》明确规定,2017年底,派驻企业的公安消防力量全部撤出,所在企业属于建队范围的同步建立专职消防队2020年底,全省所有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企业建成专职消防队并达到建设标准,所有危险性较大的中小型危化品生产企业建立消防管理机构。明确建队范围。《意见》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明确了核电厂、发电厂、民用机场、石油库、大型仓库及其他大型企业应建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条件,解决了不同类型企业建队标准不清的难题。明确建队标准。《意见》明确规定大型石化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执行,其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其余大型企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别应按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一级、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执行。同时,《意见》明确了企业按照建设规模可分为支队、大队、中队,并规定了支队、大队、中队的划分标准。

二是规范管理训练。规范用工制度。《意见》明确企业应当依法与企业专职消防队员订立劳动合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队员的合法权利,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内部岗位交流等方式,拓展专职消防队员的离岗安置渠道。规范执勤战备。《意见》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实行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专职消防队当班率应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灾害等级规模预警情况,满足当日执勤战斗匹配需要。规范业务训练。《意见》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拟定教育训练计划及灭火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企业应每年分批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到当地公安消防中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不少于15天的驻队轮训,组织新入职的专职消防队员进行不少于30天的岗前培训。规范调度指挥。《意见》明确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公安消防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在灭火救援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动和组织指挥,企业专职消防队之间应当建立区域联勤联动机制。

三是落实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依法足额保障。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将专职消防队建设、消防装备购置等纳入应急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享受生产一线职工或者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落实综合保障。《意见》明确企业依法为专职消防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专职消防队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队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规定申报。税务部门按规定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训练任务的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企业专职消防队执行外单位灭火救援任务的物资损耗应每季度进行核定并予以补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意见》明确安监部门应当将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作为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重要内容,统筹纳入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对应建未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按照风险厘定原则,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适当下调建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商业保险费率。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推动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职责。

最新消防法对消防通道的规定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以贵州省为例:

根据《贵州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省消防协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扩展资料

《贵州省消防条例》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参考资料:

贵州人大-贵州省消防条例

最新消防灭火防护鞋规范XiF6与GA6—2017的区别?

法律主观:

有关消防通道的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都安有消防指示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卷帘门正下方禁止堆放物品参照哪个文件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XF 6-2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领域现行行业标准类别由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调整为消防救援行业标准,代号由“GA”调整为“XF”,顺序号、年代号和内容保持不变;消防救援行业标准(XF)的组织制修订职责,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及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扩展资料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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