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因为疫情防控,一位女子被困在燕郊与北京之间的大桥上,挨了一夜的冻,后在自媒体的帮助下,得以脱困。该女子脱困后,删去了先前的求助微博,并发文说:“禁止任何境外不法分子用我的微博来抹黑中国!!!(这句话重复了三次)这是自家事儿,不需要你们这些搞分裂的人来指手画脚。”后来又在另一条博文中经编辑加入“乌克兰”一词,此举的做法在于让评论者的IP地址在评论中显示出来,尽管她的博文与乌克兰局势没有任何关联。该女子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阻止人们对她的指责,并将其与“境外势力”联系起来。
先前帮助她的自媒体是“壹书生随笔”,他对她大失所望,于是发文批评该女子。后来该女子联系到“壹书生随笔”,先是表示感谢,继而表示文章侵犯到了她的人格,于是软磨硬泡,要求删文,在被拒绝后,该女子搬出律师来交涉。律师放出狠话,要求删文,否则“壹书生随笔”就要承担法律后果。但律师的删文要求也被拒绝。
大致就是这么个事。
根据我国的法律,该女子有权要求删文吗?
《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说:“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删除等必要措施。”
如此说来,该女子只要能够证明“壹书生随笔”的文章侵害到了她的名誉权,就有权要求删文。但她能证明吗?她不能。
《民法典》第1025条说: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捏造、歪曲事实;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根据上面这一条法律规定,只要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该女子的名誉,即使文章影响了该女子的名誉,“壹书生随笔”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壹书生随笔”的文章有捏造、歪曲事实吗?并没有。他说的事情,都是这位女子真实做过的事情。“壹书生随笔”的消息来源也不是经由他人而来,而是该女子自己提供、或者通过该女子的微博博文得来,所以也没有严重失实。有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了该女子的名誉吗?我看了那篇文章,我不认为有。文章中提到该女子的行为“丑陋”,是“反文明行为”。在我看来,这不算是侮辱性言辞,因为是基于真实事件的评论,所以符合《民法典》第1025条中所说的“舆论监督”,顶多可以算是“影响他人名誉”,这与“贬损他人名誉”有本质的不同。而通过舆论监督行为影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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