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可判刑

   2017-06-08 17:46:23 7340
核心提示:文章摘要:昨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

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可判刑

  昨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该《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还对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非法销售“瘦肉精”等行为细化了定罪量刑。《解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定凡是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添加国家禁用的物质,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该罪最高处罚为死刑。《解释》共计22条,自今日起施行。

  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可判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解释》明确了5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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