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酒精含量标准是:饮酒驾车标准是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车标准是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1、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
2、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
饮酒驾车的处罚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对醉驾情节较轻的犯罪,比如醉酒程度较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投案自首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从宽处理,该判缓刑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
4、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百度百科_酒后驾车,百度百科_醉驾入刑
gat842-2009更新为2019,需要变更资质认定吗
一、酒驾标准酒精含量: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4.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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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仪器可以测试周围空气中酒精的含量?
需要变更资质认定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842—2009《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与GA/T 842—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试剂”的要求(见第5章,2009年版的第5章);
——删除了“正丙醇”的内容(见2009年版的第5章);
——增加了“分析天平”的要求(见第6章);
——删除了“聚四氟乙烯薄膜”(见2009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样品制备”的要求(见7.1.1,2009年版的7.1.1);
——修改了“顶空进样分析参考条件”的要求(见7.1.2.2,2009年版的7.1.2.2);
——删除了“顶空手动进样”的内容(见2009年版的7.1.2.3.2);
——修改了“样品制备”的要求(见7.2.1,2009年版的7.2.1);
——修改了“定量”的要求(见7.2.3.2,2009年版的7.2.3.2);
——修改了“定量结果”的要求(见8.2.2,2009年版的8.2.2);
——修改了“测定限”的名称(见8.2.3,2009年版的8.2.3);
——删除了附录A(见2009年版的附录A);
——删除了附录B(见2009年版的附录B)。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宇明、刘俊芳、蔡红艳、庄绪莹、邢鉴琨、李德庄、刘钊、姚辰禹、李怀玉、杨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842—2009。
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
Examination methods for ethanol concentration in blood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对人员血液中酒精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19522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A/T 122 毒物分析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 19522和GA/T 12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原理
本方法利用酒精(以下称乙醇)的易挥发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用顶空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乙醇标准品比较,以保留时间或相对保留时间定性,用内标法以乙醇对内标物的峰面积比进行定量分析。
5 试剂
本标准所用试剂除另有说明外均为色谱纯,试验用水为二级水(见GB/T 6682-2008规定):
a) 乙醇;
b) 叔丁醇;
c) 乙醇标准工作溶液:精密吸取或称取无水乙醇标准品适量,用水配成1000 mg/100 mL乙醇储备液,密封,冷藏保存,使用期6个月。将乙醇储备液按倍数用水稀释制成试验中所用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工作溶液,使用期3个月;
d) 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精密吸取或称取叔丁醇标准品适量,用水配成4 mg/100 mL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密封,冷藏保存,使用期3个月。
6 器材
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应具备以下器材:
a) 气相色谱仪: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b) 顶空自动进样器;
c) 分析天平:感量0.1mg;
d) 精密移液器;
e) 样品瓶;
f) 硅橡胶垫;
g) 铝帽;
h) 密封钳。
7 操作方法
7.1 定性分析
7.1.1 样品制备
7.1.1.1 案件样品制备
取0.10 mL待测全血及0.50 mL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加入样品瓶内,盖上硅橡胶垫,用密封钳加封铝帽,混匀,待测。
7.1.1.2 空白样品和添加样品制备
取1 mg/100 mL乙醇标准工作溶液0.10 mL及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0.50 mL加入样品瓶内作为检测限添加样品,另取空白全血0.10 mL及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0.50 mL加入样品瓶内作为空白样品。按7.1.1.1方法操作,与案件样品进行平行对照分析。
7.1.2 检测
7.1.2.1 气相色谱检测参考条件
气相色谱检测参考条件见表1,可根据不同品牌仪器和不同样品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DB-ALC1、DB-ALC2是适合的市售产品实例。给出这一信息是为了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并不表示对这些产品的认可。
7.1.2.2 顶空进样分析参考条件顶空自动进样器参考条件
a) 加热箱温度:65 ℃;
b) 定量环温度:105 ℃;
c) 传输线温度:110 ℃;
d) 样品瓶加热平衡时间:10.00 min;
e) 样品瓶加压时间:0.10 min;
f) 定量环充满时间:0.10 min;
g) 定量环平衡时间:0.05 min;
h) 进样时间:1.00 min。
7.1.2.3 进样
将已制备的样品置于顶空自动进样器样品架上,编制进样方法并运行。
7.1.3 记录与计算
分别记录各样品中叔丁醇、乙醇标准品和可疑乙醇峰的保留时间,计算各样品中乙醇相对于叔丁醇的相对保留时间值。
7.2 定量分析
7.2.1 样品制备
7.2.1.1 案件样品制备
取0.10 mL待测全血两份,分别添加0.50 mL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样品制备同7.1.1.1。
7.2.1.2 校准曲线制备
配置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工作溶液。取系列浓度的各标准工作溶液0.10 mL及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0.50 mL,分别加入样品瓶内,样品制备同7.1.1.1。
制备校准曲线的乙醇标准工作溶液系列浓度应不少于六个阶梯浓度,且待测样品乙醇的浓度应在校准曲线的线性范围内。
7.2.2 检测与记录
按7.1.2操作,记录案件样品和系列浓度的标准工作溶液样品中乙醇和叔丁醇的峰面积值。
7.2.3 计算
7.2.3.1 校准曲线
用系列浓度的标准工作溶液样品中的乙醇与叔丁醇峰面积之比对乙醇质量浓度进行线性回归,得线性方程。
7.2.3.2 定量
根据案件样品中乙醇及内标叔丁醇峰面积值,按照式(1)计算案件样品中的乙醇含量X。
式中:
X——案件样品中的乙醇含量,单位为毫克每100毫升(mg/100 mL);
Y——案件样品中乙醇及内标叔丁醇的峰面积比;
a——线性方程的截距;
b——线性方程的斜率。
7.2.3.3 计算相对相差
平行操作的两份案件样品乙醇含量的相对相差按式(2)计算:
8 结果评价
8.1 定性结果评价
8.1.1 阳性结果
空白样品中未出现乙醇的色谱峰为正常,添加样品中同时出现乙醇和叔丁醇的色谱峰为正常。空白和添加样品正常,案件样品中色谱峰的相对保留时间(或保留时间)与添加样品中乙醇的相对保留时间(或保留时间)比较,相对误差在±2%内,经选择不同的色谱条件检测,结果一致时,则认定案件样品中含有乙醇。
8.1.2 阴性结果
空白和添加样品正常,案件样品的叔丁醇色谱峰正常,而无乙醇的色谱峰时,则认定检验结果为阴性。若空白和(或)添加样品结果异常,说明操作有误,结果无效,应重新检验。
8.1.3 检出限
本方法测定血液中乙醇的检出限为1 mg/100 mL。
8.2 定量结果评价
8.2.1 校准曲线
乙醇含量校准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r不小于0.999,校准曲线有效。
8.2.2 定量结果
平行测定的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超过10%(有凝血块的血样不得超过15%)时,定量结果有效,定量结果按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计算,否则需要重新进行测定。
8.2.3 定量限
本方法测定血液中乙醇的定量限为5 mg/100 mL。案件样品定性分析结果为阳性,定量分析乙醇含量小于5 mg/100 mL时,检测结果为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小于5 mg/100 mL。
ga/t842-2019鉴定标准出台后旧标准不能用。新的版本里包含旧版本的内容,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单位,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被GB/T25067-2020GB/T25067-2020全部代替。
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对于血样的保存时间国家有明确标准码吗?急需
答案是:酒精浓度检测仪。
酒精浓度检测仪适用于防爆、可燃气体泄漏抢险,地下管道或矿井等场所,能有效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生产设备不受损失。酒精浓度检测仪采用自然扩散方式检测气体,敏感元件采用精良的气体传感器,具有极好的灵敏度和出色的重复性;酒精浓度检测仪的测试程序由人工智能微电脑控制,工作流程合理,简洁便利,功能齐全,具有多种自适应能力。
补充:酒精检测仪是用来检测人体是否摄入酒精及摄入酒精多少程度的仪器。它可以作为交通警察执法时检测饮酒司机饮酒多少的检测工具,以有效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以用在其他场合检测人体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如一些高危领域禁止酒后上岗的企业。
法律对血样的化验时间,没有强制规定;一般的说,当场抓住酒驾的,要在30分钟内送到医院检查(如短时间内不能送达的,采样必须使用密封试管,并及时检测)。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的血样应当立即送检。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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