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法律、行政法规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
(四)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五)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尊重、优待、服务、赡养老年人先进事迹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三条 老年人配偶应当依法履行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应当依法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履行扶养义务。
第十四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陪护休假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对患病、残疾、失能(失智)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政府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等范围,给予扶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或者全额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并加强与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政策的衔接。
第二十条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去世后火葬的,符合国家和本省惠民殡葬规定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旧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甘肃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2022甘肃省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8元。
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部分,月增加2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2.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征地农民、五七工家属工,月增加28元。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每人每月85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15〕18号)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元。提标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5元。
按照2015年3月30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安排,我省要在4月30日之前将新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已于4月16日全面完成,从全省社保经办数据显示,涉及调标的289万名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已全部按要求提高并发放到位。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19年甘肃省养老保险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
(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四)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五)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老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建立老年人基层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督促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影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尊重、优待、服务、赡养老年人先进事迹的宣传。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的,有赡养能力的晚辈直系血亲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没有收入来源或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三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经老年人同意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应当将政府拨付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补贴领取后及时交付老年人。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与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首先来看看缴纳养老保险的都有哪些人?
城镇职工也可以称为上班族,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人员,这些人的养老保险由企业统一缴纳。缴纳完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下的工资才会下发给员工。
养老保险费用由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缴纳基数确定,几乎都不能自己选择;建议大家查看《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怎么计算的?》。
本文主要是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朋友提供的,也就是仅仅为了保证养老保险不断供,而缴纳最低档养老保险的朋友。
这些朋友有自由职业者,阶段失业者和下岗职工,这些人需要考虑经济因素,要保证养老保险不断供。在划不划算之前更关心的是养老保险最低档是多少钱?以及养老保险要怎么交?
养老保险最低档多少钱?
以北京地区为例,养老金缴费基数=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12,上年度工资总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性收入。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可能都不同。
为了更方便公平,设立了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养老保险的最低档也就是缴费基数的下限,北京地区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是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201年6月之前参考的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
因此,我们可以计算出,北京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档=8467*40%=3387元;灵活就业者也就是自己缴纳社保时,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我们可以发现,2019年北京地区养老保险最低档是677.4元。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用是多少?
如果是自由职业者或者下岗人员,也就是“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北京地区为例:
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693.4元。
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016元。
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77.4元。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3.22元。
个人如何交养老保险金?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
以上就是关于甘肃省养老金最新政策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