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安全全球技术法规evs-gtr涉及哪些方面

   2022-06-07 08:59:23 网络310
核心提示:2018年3月13-16日召开的联合国世界车辆协调论坛(WP29)第174次会议上,由中国、美国、欧盟和日本共同牵头制定的电动汽车安全全球技术法规(EVS-GTR)经《1998年协定书》缔约方投票表决,获得全票通过。EVS-GTR紧紧围绕整

电动汽车安全全球技术法规evs-gtr涉及哪些方面

2018年3月13-16日召开的联合国世界车辆协调论坛(WP29)第174次会议上,由中国、美国、欧盟和日本共同牵头制定的电动汽车安全全球技术法规(EVS-GTR)经《1998年协定书》缔约方投票表决,获得全票通过。

EVS-GTR紧紧围绕整车及动力蓄电池的安全性能提出技术要求,同时规定了电动汽车满足安全性能要求的试验方法,以保障电动汽车在各种使用环境下以及发生正面碰撞、侧面碰撞等事故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乘员安全。EVS-GTR制定工作自2012年启动,在中国、美国、欧盟和日本共同牵头下成立了专门的法规起草工作小组,联合全球近5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大量的技术研究、试验验证和沟通协调工作。中国组织来自汽研中心、一汽、北汽、比亚迪、宁德时代、中电十八所等的国内专家,牵头了其中3个研究小组的工作,对电动汽车整车防水、动力电池热扩散和商用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EVS-GTR是全球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中第一个专门针对电动汽车的安全技术法规,也是我国在参与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论坛(WP29)工作中,第一个以主要牵头国的身份全程主导并深度参与完成制定的全球技术法规,标志着我国已开始从汽车标准法规的“跟随者”向“主导者”转变,在国际标准法规工作中的主导权和话语权不断提升。今后我国还将继续深度参与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法规制定工作,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推动中国标准走向世界,以标准法规引领汽车产业创新发展。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8修正)

《民爆物品运营车辆安全管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民爆物品运营车辆安全管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保障民爆物品运营车辆的安全,防止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运输、装卸、贮存民爆物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民爆物品运营车辆的条件

2.1 运营车辆应符合国家车辆技术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和定期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2.2 运营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消防器材、安全标志、防火设施、报警装置等。

三、民爆物品运营车辆的驾驶员管理

3.1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 驾驶员应服从指挥,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3.3 驾驶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不得饮酒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

四、民爆物品的装卸、贮存和运输

4.1 民爆物品的装卸、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确保安全可靠。

4.2 民爆物品的运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避免经过重点区域和人口密集区。

4.3 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应的标志和规定,载货时应注意平衡,避免超载和集中装载。

以上是《民爆物品运营车辆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该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民爆物品的运输、装卸、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培育和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是指按照核定的番号、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营运,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客运汽车。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场站,包括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第三条 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国土、城管、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

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建设、经营。

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行业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模经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六条 交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场站规划和车辆发展规划。第七条 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应当明确线路功能、优化等级结构,与城市化进程和道路建设相适应。城市旅游专线以及其他客运专线应当纳入公共汽车线网规划。

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汽车线网规划新辟和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第八条 公共汽车场站规划应当适度超前,有利于提高公交服务覆盖面和运行效率。

城市主要出入口、商业中心等应当科学规划公共汽车枢纽站。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场站规划,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第九条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条 公共汽车车辆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发展和乘客流量相适应,逐步提高公共汽车拥有率。

投放、更新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车辆发展规划,发展方便舒适、环保型车辆。第十一条 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场站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场站建设和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费应当主要用于场站建设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拨土地、减免相关费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公共汽车场站的建设和经营。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城市主次干道,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公共汽车场站设施。

规划部门在核发前款规定的和其他涉及公共汽车场站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交通、公安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改造影响公共汽车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逐步设置、完善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开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经公安部门同意,单向行驶的道路,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道路绿化建设应当有利于公共汽车的安全通行。第十五条 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集散、换乘的要求合理设置。同一线路站点的间距,一般在五百米至八百米;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一百米左右;适量安排同一站点的不同线路。在沿线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村镇附近要优先、合理设置站点。

古城(镇)区内新建、改建的公共汽车站台应当体现古城(镇)特色,与古城(镇)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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