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查处个人贩卖成品油,依据是什么

   2023-01-08 15:17:26 网络470
核心提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

公安机关查处个人贩卖成品油,依据是什么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可以倒卖成品油,但必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扩展资料:

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未办理经营证的可依法办理。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非法经营罪

转发:通告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自备罐等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的通告

第一条 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国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2.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逐步实行代销制;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资源,必须纳入当地的资源配置方案。供需双方逐步实行合同化管理。第六条 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2.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的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大,经济效益好;

3.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第七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第八条 对六大直供用户实行直供的成品油,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范围,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本地区内实行直供的成品油,不准在兵团系统外销售。第九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准直接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储备局系统现有加油站经整顿合格后,要与原行政单位脱钩,所销成品油由当地石油公司提供。第十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有规定外),未经国家批准,不准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只限于自用,严禁在国内销售(现有外商投资加油站经整顿合格的除外)。第十三条 来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税区内的成品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不得在境内销售。第十四条 凡经营范围中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在1994年7月底以前,向当地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报告其隶属关系、资金、设施、人员及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在1994年9月底以前,完成目前具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的清查列册工作。第十五条 1994年10月至12月,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经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1.对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成品油进口经营企业,要按本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其经营资格。经审核未重新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单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现有的加油站(含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加油站),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范围。

2.对需要经过整改才能达到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单位,要区别情况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3.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从事经营业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凡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劣充优、缺斤少两、偷税漏税的,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营业执照。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 六大直供用户的主管部门,对直供资源的管理要制订具体办法。直供用户如违犯成品油经营的有关规定,要扣减分配指标,直至取消直供资格。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自备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等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大气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决定在全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自备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等涉成品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法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二、以下行为均属被打击范围:(一)擅自生产成品油、擅自设立加油站、擅自设置存储油罐、擅自设置加油设施、非法存储成品油、非法改装油罐车(船)、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利用流动加油车销售成品油等。(二)生产、销售不符合现行质量标准的油品、“以次充好”的油品、以化工原料非法勾兑调和成品油、以及向车用油中添加普通柴油、燃料油、化工组分油等非车用油等。

三、非法自备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黑生产窝点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停止经营并自行拆除相关设备设施。

四、对涉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查严打。

五、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用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用油需求。渔船、矿山设备、施工机械等可通过符合规定的埋地油罐、橇装式加油装置、油品运输企业配送等解决用油需求。

七、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踊跃举报非法自备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等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含非法改装油罐车或加油车的厂家),举报人信息将被严格保密。举报线索经办案单位查实后,行政案件奖励举报人500元,刑事案件奖励1000元。投诉举报及监督电话:7997332。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0年11月11日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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