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2022-08-21 13:17:53 网络800
核心提示: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物业费收取标准:一级收费标准是1.00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是0.75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

哈尔滨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物业费收取标准:一级收费标准是1.00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是0.75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三级收费标准是0.50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四级收费标准是0.35元/月每平方米(已包含税、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费标准

物业费构成要素是?

一、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综上所述,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相关政策非常晚上。

9、(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011年哈尔滨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

2010年11月8日,《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表》和《哈尔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正式公布,哈尔滨市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按标准划分为四个等级,政府部门按不同等级确定了不同的收费成本价格。

届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政府公布的成本价格再加上利润、税金后,协商确定具体物业收费标准。买房,购房,装修论,房产论坛按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分四等,按照综合管理、清洁卫生物业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五方面的内容,哈尔滨市将物业企业服务标准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服务水平最高,而四级则为基本服务。其具体标准为:其中,在综合管理方面,一级服务的小区要每天24小时有人员接待住户,处理公共性事务。24小时受理住户的报修和投诉,有效报修处理率100%;急修30分钟内、其它报修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而二级及以下服务则接待时间,处理事故的时间都相应放宽。而在绿化、清洁卫生等方面,一级服务标准则要求楼内公共区域地面每天清扫1次,擦拭1次;墙面、天花板、公共灯具每月除尘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拭2次;门窗玻璃5-10月每月擦拭2次;电梯轿厢每天擦拭1次,保持清洁;操作板面每周消毒2次;每月对电梯门、壁保养1次。楼外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保持干净整洁;绿地无垃圾、纸袋等杂物;垃圾桶、果皮箱每天清运2次至垃圾中转站,保证无满溢现象,夏季每周进行清洗。门岗各主次出入口24小时勤,其中主出入口5-10月不小于10小时立岗;对外来机动车实行询问登记,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有序;非机动车停放整齐。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草坪适时修剪,高度不应超过10公分。而其他等级标准则逐级递减要求,四级标准则保证居民基本服务即可。政府按等级确定成本价格与以往公布的统一物业收费模式不同,本次哈尔滨市创新了物业费的定价机制,将按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公布每项服务内容的成本价格。

届时,物业公司则根据每项服务情况符合哪个等级来确定整体服务的物业成本。比如在卫生管理方面,物业公司达到一级标准按一级成本价核算,而综合管理方面符合二级标准则按二级成本价核算。最终5个方面成本相加确定物业成本,然后按照质价相符、平等协商、保本运营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社区代表居民)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定价。

哈尔滨市规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服务等级和实际服务情况,并据此成本在加上利润、税金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从便利工作和便民利民出发,最后确定的收费标准以“角”为计费单位。而在基本物业服务标准基础上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等级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以菜单方式提出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等级标准,供业主选定。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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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由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按照政府确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以业主共同商定的服务形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建设和健康发展。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基于继承、遗赠、合法建造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七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以幢或者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业主小组可以推选业主小组代表。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套数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建设单位对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供有关资料。业主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七至十七人单数组成,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人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组建后七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建筑面积、共用部位、物业出售和交付使用情况等资料。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并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告知全体业主,并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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