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条例

   2023-03-13 04:17:34 网络102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推动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标准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推动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与服务以及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发挥标准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二)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宣传、复审;

(三)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管理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建立标准化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规划、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提出复审建议;

(三)推动和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推进本部门、本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数字化改革,促进多方参与、业务协同、数据集成,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和效率。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突出本省优势和特色,建立新型标准体系,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标准化服务机构等,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系统研究本级地方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准确掌握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需求。第十一条 推进数字化改革、推动共同富裕以及落实其他重大决策部署,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对技术难度大、影响重大或者急需制定的地方标准,可以向社会发榜,鼓励具备标准编写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揭榜攻关。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可以向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提交地方标准的立项分析报告、草案等材料。

服务业国家标准名称和编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鼓励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和推动生产经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并在科技投入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生产经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对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称先进标准,是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国际标准相衔接,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

先进标准的评审和鼓励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培训和服务,帮助生产经营者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法律意识。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八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工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工程建设等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在本省一定范围内统一的农业生产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九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原则,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活动。第十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一)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二)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节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其他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一般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出;制定有关农业生产技术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可以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后,应当编制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应当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一般由提出项目建议的单位负责组织起草;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组织起草。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用户、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的意见;强制性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委托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没有相应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进行审查。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设置规划,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有关农业生产技术的地方标准,可以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

标准编号:GB/T 30226-2013。

随着社会信用建设的深入,信用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变化,科学定义信用服务、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业以及合理划分信用服务业变得重要。

本标准将信用服务业分为6大类,23小类,73细类。大类以信用服务交付内容为依据,小类以业务形态为依据,细类以产品类型为依据。

本标准借鉴了生产性服务业、高新技术服务业的分类模式,充分考虑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涉及信用服务的相关行业对应。考虑到信用服务的发展,设置了收容项。

本标准的主要特点有五个:

一是发展了信用服务业的概念。从信用风险管理到信用关系管理。

二是明确信用服务业不仅包括信用专业机构,还包括其他机构的信用服务。

三是继承传统信用服务业的分类并进行了优化,如信用评价进行了扩展。

四是结合新技术发展,增加了信用科技;五是借鉴国民经济分类和其他行业分类的做法,纳入行业监管和自律、配套服务。

百度百科-服务业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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