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97咖啡直播火了,创始人却身陷传销疑云,原因是什么?

   2023-03-14 11:18:10 网络670
核心提示:T97咖啡直播火了,创始人李潇却身陷传销疑云!之所以李潇会被视之为传销头目,是因为他曾创立过斑马会员和环球捕手,而这两个营销平台最终都被视为传销平台而被封禁。李潇就是因为这段黑历史,被网友质疑为是传销头目,并且网友还质疑他名下的T97咖啡,

T97咖啡直播火了,创始人却身陷传销疑云,原因是什么?

T97咖啡直播火了,创始人李潇却身陷传销疑云!之所以李潇会被视之为传销头目,是因为他曾创立过斑马会员和环球捕手,而这两个营销平台最终都被视为传销平台而被封禁。李潇就是因为这段黑历史,被网友质疑为是传销头目,并且网友还质疑他名下的T97咖啡,依旧是传销模式,依旧靠收割加盟商的韭菜而谋利!

T97是否是传销模式,这需要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之后才能得出结论,我们可以看出T97咖啡的加盟模式和罗老板的趣店颇为相识,和预制菜可谓是一脉相承!如此,一众想加盟T97咖啡的加盟商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相信所谓的暴富梦,不要相信所谓的T97会成为瑞幸第二!

据统计T97咖啡,在全国仅有46家门店,并非李潇所说的1001家门店!从李潇创立T97咖啡这个品牌那天起,他就在做夸大宣传,其目的自然是为了招商,让加盟商入局!T97咖啡的盈利真的像是李潇许诺的那样吗?网友曾到访过T97咖啡的门店,发现几乎是门可罗雀的状态,由此可见,所谓的备受欢迎也是虚言!

资本

越来越多的资本开始走向台前,搞收割,搞圈钱!如此这般,我们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些品牌到底是不是人气爆棚,不要听品牌方怎么说,一定要去实地考察,去其他城市的门店考察,唯有如此,才能看到真相,才能知道到底是否要加盟!

网友热议

此事传到网上后,网友纷纷表示不敢相信此事为真!没有想到激情满满的T97咖啡创始人竟然也是传销出身!

T97咖啡直播火了,创始人却身陷传销疑云,对此你怎么看?

电商(社交电商)领域涉及传销刑事相关问题

近年来,社交电商、私域电商兴起,但随之而来的,是“涉传风波”的蔓延,不少社交电商打着创新经营的幌子进行非法传销。

据网经社不完全统计,云集、斑马会员、贝店、花生日记、达令家、未来集市、粉象生活等社交电商均被传出“涉嫌传销”的质疑声。而在其他领域,传销事件也屡见不鲜。对此,网经社通过第三方视角对2022年十大网络传销案件进行梳理。 (详见网经社专题:违法边缘疯狂试探 2022网络传销案件有多少?https://www.100ec.cn/zt/2022wlcx/)

案件一:“乾易通”黄某等人以投资电商为名行传销之事

2022年2月17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陶某、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哈尔滨市成立正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设乾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开始发展会员,以投资认购商品取得入门资格,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下单作为依据计酬返利,设立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根据发展下线人数的不同,设置“会员”、“站长”、“中心主任”等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7年1月6日,广德人黄某经王某(另案处理)推荐注册成为会员,开始积极发展下线,2018年5月,因业绩达标,黄某被提升为站长级别。后黄某以经营正宇控股名下“智洁洗衣店”为名发展该项目,并通过微信群,洗衣店等积极对会员进行宣传。经鉴定,其下级会员账号141个,共4层,累计充值金额193800元,累计提现金额283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投资高额返利为名,虚构、夸大网络服务平台经营、投资项目及盈利前景,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二:“公销社”APP运营方因涉嫌传销被罚没1647万余元 号称“社交电商+新零售”

2022年3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处罚公告显示,手机开店软件“公销社APP”运营主体杭州星风旺哲科技有限公司,日前因“涉嫌其他传销行为案”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1497.59万元、罚款150万元。

处罚页面显示,当事人杭州星风旺哲科技有限公司(原***梦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开始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公销社APP”销售日用商品,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入驻开店。消费者通过购买398元商品大礼包(含商品)成为平台会员后,即可在“公销社APP”平台内开店,成为社长。成为社长后,即可获得推荐会员并获得返佣的资格。

经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明,杭州星风旺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销社APP”平台销售“398元大礼包”及普通商品,销售金额共计385268081.12元,其中采购商品支出共计130532467.39元,缴纳税款共计25855690.31元,销售折扣共计211620568.92元,服务费支出2283380.83元,当事人实际获利14975973.67元。

综上,此次“公销社”APP被罚,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杭州星风旺哲科技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975973.67元、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2020年11月,浙江盘石从星风旺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名单中退出,变更为浙江余承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余承信息法人是曾以公销社CEO身份亮相的吴岳,企业目前与浙江盘石无直接工商关联。2019年,浙江盘石高调宣布进军社交电商,成立公销社。董事长田宁带领团队于2018年10月、2019年6月分别和湖北鹤峰县、青海果洛对接,助力当地“农村电商”和“精准扶贫”。正面形象留存的同时,模式制度却被质疑。公销社的经营制度采用级差制和期权奖励制度,除了以上的佣金奖励,公销社还设置了月分红、周分红和日分红。这种模式与传销中的拉人头赚佣金相差无几,因而被质疑传销。

延伸阅读:“公销社”APP涉嫌传销被查 没收违法所得1497.59万元 号称“社交电商+新零售”

案件三:社交电商“今日爆团”运营主体涉嫌传销,被罚65万元

2022年8月,社交电商平台"今日爆团"运营主体上海优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动网络")因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 年 5 月 31 日,虹口区市场监管依法对优动网络涉嫌传销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

经调查查明,优动网络为了快速获得客户资源,自行构建"店主-服务商-合伙人"3层会员晋升服务体系,通过推送邀请码的方式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等。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该公司通过上述模式共发展各层级会员的人数为店主超25万人,服务商4501人,合伙人445人;销售金额超9亿元,团队佣金1569万余元,培育佣金无法计算,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四:自称金华第一百货旗下的社交电商“米兰街” 因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

2022年9月,浙江金华公布第二批涉老领域典型案例,该案例中包括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传销案。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开发米兰街购物APP,与商家(掌柜)推出层级晋升制度,形成了VIP、导购、店长掌柜的上下线层级关系。以下线的佣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按照直推人10%、直推人上线关联的导购7%、导购上线关联的店长7%、该商家(掌柜)下所有店长8%、该店长下所有导购8%、当事人10%的比例进行分佣。

经调查,米兰街APP自营商城模块中共注册VIP会员89154个、导购4125个、店长806个、签约入驻的掌柜6个。当事人共通过上述模式组织团购场次10余万场,获取佣金50余万元。米兰街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组织传销行为。

延伸阅读:自称金华第一百货旗下的社交电商米兰街 因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

案件五:江西晟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组织传销行为被罚没112万余

2022年10月2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一则关于江西晟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晟赫公司)组织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网络)

据樟市监传处罚〔2022〕1号显示,江西晟赫公司以认购特定商品作为入门标准,该商品的价格远高于其价值,相当于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构成传销的行为。

案件六:张庭夫妇、陶虹持股公司“TST庭秘密”涉嫌网络传销一案听证会召开

2022年11月4日,上海淘不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等19主体涉嫌网络传销一案听证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召开。因涉案主体包括艺人张庭夫妇、演员陶虹等,且此前有媒体报道,本案所涉金额巨大,或逾100亿元,引起了网络的热议和关注。

去年,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以《查证函回复》的形式,公开披露了知名日化品牌"TST庭秘密"运营主体达尔威公司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被查处的进展。回复称,根据多起群众举报核查,2021年6月5日,该局对上海达尔威涉嫌传销立案调查,并逐级向上级报备。因上海达尔威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销资金,该局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网络)

10月31日,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悦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19主体涉嫌网络传销一案的听证会的公告,宣布听证会于11月4日在石家庄召开,涉案主体包括张庭夫妇、陶虹等。参加听证会的律师表示,最后陈述环节办案人员坚持认为“TST庭秘密”相关行为构成传销,代理律师认为不构成传销并建议撤案。

案件七:“微团商城”运营方因组织策划传销被罚没441万

2022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了两则有关广东微团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团商城”)的文书。2021年6月,微团商城被群众举报通过“微购mall”APP发展多层级商城会员,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自2020年12月28日开始,微团商城通过推广会、“微团商盟生态系统”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对“打造全球最大商业联盟共享服务平台”的商业模式“中国微团微购新零售”进行夸大宣传,以此诱导社会公众缴纳资金购买价格虚高的商品,在设立的“微购mall”APP移动互联网客户端上成为商城会员并发展他人加入,以双轨制拼单模式,上层人员从下层发展的会员业绩中获取利益,以后续加入者缴纳的资金支付层级返奖和维持经营。

为防止微团商城转移或者隐匿案涉违法资金,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日、12月1日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所使用的相关银行账户。同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冻结了涉案人员及公司的相关账户上的款项。此时,冻结资金为1.5亿元,涉及7家公司,及包括赖晓云、赖小叶、赖吉荣、唐秀芳等多位自然人。

2022年5月23日,微团商城因组织策划传销,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341万元,并处罚款100万元上缴国库。但是,微团商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直至2022年11月,法院再次作出裁定,认为微团商城因在该传销活动中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推广宣传,起着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属于组织策划者,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准予强制执行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石市监行处字[2022]103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412276.57元,并处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12月,石门县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称,本案已执行完毕。

案件八:电商平台“闺蜜SHOW”运营方因涉嫌传销被法院裁定冻结账户

2022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题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闺蜜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简称:《审查行政裁定书》),“闺蜜SHOW”运营方,湖南闺蜜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涉嫌组织策划传销,相关账户被衡东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

《审查行政裁定书》显示,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湖南闺蜜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9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案账户予以冻结。

据公司官网介绍称,闺蜜SHOW是一家拥有近10万会员的电商平台。其产品范围涵盖了服装鞋帽、美妆日化、家居用品、童装玩具、保健食品等等多个大类。据公开资料称,闺蜜SHOW平台分为四个级别,即预备店主、正式店主、核心团长、联合创始人。

延伸阅读:【法律案例】电商平台“闺蜜SHOW”运营方因涉嫌传销被法院裁定冻结账户

案件九:“同心台APP”运营方四川圆又缘公司因涉嫌传销被异地法院冻结账户

1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题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圆又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简称:《审查行政裁定书》)。据《审查行政裁定书》显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四川圆又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涉案账户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2005-11-01-至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XZSS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xzss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四川圆又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据悉,四川省圆又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同心台APP分为两大版块,一个版块依托于同心台APP电商产品线下体验中心为基础聚集点,分别设置有永久会员、主管代理商、经理代理商、县级代理商、市级代理商、省级代理商等各个级别,除了成为永久会员需要一次性缴纳396元会员费,其他每个级别往上升级都明确需要"拉人头"达到一定数量才可以。

案件十:母婴电商“芳榫亲派”运营方及关联人员因涉嫌传销被异地法院冻结账户

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题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爱派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简称:《执行裁定书》),安徽爱派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芳榫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涉嫌传销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冻结相关账户。

《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安徽爱派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芳榫贸易有限公司、刘东升、徐羽寒、刘玉芹、徐忆涵、岳晨晨、史静、杨义兰、张惠惠、刘文峰、刘文孟、方林凤、何晓玲传销一案,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77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爱派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芳榫贸易有限公司、刘东升、徐羽寒、刘玉芹、徐忆涵、岳晨晨、史静、杨义兰、张惠惠、刘文峰、刘文孟、方林凤、何晓玲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最近参与到几场关于电商领域刑事合规的沙龙活动中,越发觉得我们电商企业随着近些年的取得巨大成就和发展,也凸显了很多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涉及犯罪的数据,包括现有社交电商出现的涉及传销等,从最初的电商网络领域涉及只是简单的破坏网络类型系统,到4G网络的智能发展,开始出现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非法经营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随着疫情爆发以及普法的成效,以及企业开始重视合规化运营,电商领域相关犯罪有所下降,但依旧出现多点频发,尤其是社交电商领域犯罪,微商发展达到了高潮,TST加大演变,暴雷的社交电商屡见不鲜,同时社交电商与直播电商相互掩护,导致电商持续发展受到了质疑。

一、相关电商涉传案件的特点及模式

从发展模式来看,电商涉传销的案件主要在社交电商领域;从案件类型看,电商企业运营及负责人缺乏法律意识,违背初心逐利发展是导致相关案件激增的源头,电商企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大力发展,却在巨大利益诱惑背景下铤而走险、跌入犯罪。社交电商领域涉传销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网络的无地域化让电商发展成几何倍增加,电商发展的重要武器就是互联网+的智能化普及,可以说无连接就无一切,这种模式的创新以及低成本、高附加值的体现,让社交电商呈现地域化特点。第二,电商网络领域涉及传销活动,主要从涉及刑事活动的成因去看,这就要区分网络营销和传销的关系,内中适用法律上规定的行为四要件、层级和人数理解问题、区分社交媒介上的商业活动“人员裂变”和真正传销的关系。关于在主观方面,对于是否“骗取财物”为目的,司法实务中审查力度还有待改善的情况,以及对于“团队报酬”问题上的分析等。第三,还要考虑到电商企业的产品问题,人货场,不仅仅需要的是商务模式的涉及,还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生命线,平衡企业产品质量与销售业绩匹配及人数增多上面的问题,把控人员裂变的增速问题,方向转移至积累与研发上来,电商企业不要过度追求客户的人数,而应该考虑到产品质量与客户服务体验的根本问题,对于其销售等级的划分,需要更多思考层级人员间的计酬问题,必须在模式合规下营运生产。

二、关于电商模式传销组织性质的判定

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活动”,这个罪状的描述,全面的刻画了传销活动的特征,有偿加入性、层级性、人头计酬性、利诱胁迫性、欺骗性。但是,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团队计酬式传销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的区别,实际就是上线计酬方式的不同、组织传销活动是为了销售商品还是为了骗取财物的不同,而传销组织的目的往往是通过上线的计酬方式来推导出来的(例如,不销售商品的,或者商品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规律的,来源肯定是后来者的入门费,而销售商品,价格合理的来源就可能是商品销售收入)。在网络传销情况下,产品和服务的形式也有了较传统意义比较大的变化,例如以前是化妆品、保健品等等物化的产品,而在网络环境中,例如有些案件是直接购买易物点等一种电子凭证或者说电子商品,然后去兑换线下服务和商品,而作为上线获得的也不是直接的获取金钱或者物品,也是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电子凭证用以兑换线下商品。

而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组织的判断往往注重于审查有偿加入性、层级性、利诱胁迫性,而对于人头计酬性、欺骗性的审查却不是那么仔细甄别(只要入门有门槛,有交费,甚至入门没交费升级有交费,一律认定为人头计费,不考虑这个费用缴纳的目的、去向、规则和上线对于这个费用是否有支配权),所以导致很多团队计酬式传销被作为诈骗型传销进行了处理。

三、关于电商企业组织领导者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及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该罪打击的对象是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传销的人员并非本罪打击的对象。依据《意见》的规定,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中,传销活动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基于传统的非互联网传销的情况下,往往通过组织讲课、收取费用、发放返利等来传播和壮大传销组织,获取非法利益,对于前三类人员很好区分和甄别,然而在互联网传销的案件中,基于互联网犯罪的趋势(公司注册、服务器终端、经营人员往往在境外),现在适用较多的却成了第五点的兜底条款,那么对于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和扩的起关键作用的人的范围如何把握就非常重要。网络传销活动中,传统的线下活动已经被线上网站和互联网金融所取代,传统培训、宣传讲师已经由具有广告特征的网页所取代,传销也披上了投资、理财的外衣,宣传稳定、高额的回报为诱饵,普遍不再具有胁迫加入的情况,而往往是利用他人贪利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自动加入。这样的方式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传销资金也达到亿元级别。除了网站开发人员、公司运营人员、财务人员、投资股东这些长期在境外活动的人员外,绝大部分境内传销活动参与人往往是通过浏览网站、身边亲朋好友口口相传获知相关信息而被骗加入,本身也陷入骗局而不自知。那么对于这些本身是出于贪利被骗加入的人,如何认定?范围如何掌握?由于传销的层级结构,和几何发展的模型,每一个参与人都是一个关键节点,都可以说是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传播特性所致,其本身所具备的广泛性、高传播性叠加传销组织的利诱性和欺骗性,客观上不需要人为介入即可实现自主传播和诱导他人加入;另一方面虽然客观上每一位一般参加者在传销组织的扩张上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其本身客观上并没有进行刻意的组织、领导行为。

通过相关案例的分析,实际上我认为应当通过以下途径区分其是否是组织、领导者:首先,对于网络传销行为人是否对于网站及网站背后公司的发起、组织、策划、领导、运营、宣传、培训、技术维护、财务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属于上述几种人员则无疑具备了组织、领导的作用。其次,对于虽然不属于传销公司人员,虽然其没有对公司运营管理、没有维护网站运行,但如果其主观上意识到上述组织的非法性和虚假性,客观上利用上述公司的传销项目及宣传网站,积极通过诱骗、胁迫、积极劝说等主动方式组织发展人员,搭建自己的传销网络,培训传销人员,并从中骗取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润的,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领导者。除上述两种人以外的其他被骗加入人员,客观行为上没有与上述两种人共谋,且在作用上相当的积极扩大传销组织的行为的,主观上不以组织人员、骗取传销人员财物非法获利为目的,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秉承刑法的谦抑性,应免于刑事惩处。

四、电商企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度融合的问题

根据2013年《意见》第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网络传销目前发展的特征,往往是通过网站,鼓吹项目、政策、投资回报,并披着投资理财的外衣进行招揽成员,吸纳资金,承诺投资回报,而这些客观表现与《刑法》176条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以及192条集资诈骗罪高度一致,那么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种罪处罚的原则 ,那么网络传销活动中的一般参与者(比如前面所说的国内的绝大部分传销活动参 与人,他们的身份也高度融合)如何定位,是受害者或者是集资参与人,还是传销活动犯罪行为人? 要具体看相应电商企业的实际营运模式和数量级发展情况。

五、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本意及个案保护问题

前有所述,电子商务近年来发生的案件重大、复杂和复杂。我认为,这是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网络属性”所决定的。这种“网络属性”相当于网罗了多种角色主体、多个经营行为和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变得复杂。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效应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其领域中犯罪行为相应带来的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影响也更广。

然而,不是所有的电子商务领域犯罪都是主观恶性极其之大。我们发现,一些电子商务结合之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并且有的还意识不到自已行为犯罪;也有些是企业正当的经营活动,在经营创新过程中、亦或决策不当“跌入”到犯罪行为中。在我们经受的案件中,有的电商企业采用三级分销”销售模式,将销售代理商之间按进货数量形成了计酬之关系;同时,该平台还召集所有销售代理商向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平台进货和研发产品,在现在的时代背景下,该企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2018年该企业被查了,而且是毁灭性查处,将所有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查封和冻结,主要人员被羁押。相应的还造成了企业成千上万名员工失业、上游供货的厂家倒闭、下游销售代理商关门,这样一连串的注册企业倒闭、员工失业问题,不仅反映出是企业违法和犯罪问题,而且深层次反映是却是 社会 问题。

六、电商企业必须合规发展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在总则部分确立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和宗旨,我认为一定程度上对于衡量和判断电子商务是否 健康 、良性和依法运营提供援引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责任,接受政府和 社会 的监督。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实际是确立了国家对于电子商务运营和发展的态度,也为实务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和打击电子商务过程中,提供了衡量电子商务是真创新、还是真犯罪区分的依据。

电子商务近年来发生的案件重大、复杂和复杂。我认为,这是由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网络属性”所决定的。这种“网络属性”相当于网罗了多种角色主体、多个经营行为和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变得复杂。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效应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其领域中犯罪行为相应带来的 社会 危害性也更大、影响也更广。所以电商企业合规发展必须要重视,模式创新固然重要,落地变现也重要,但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大前提下,才可以在大浪潮中 健康 有序持续发展。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大数据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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