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2023-03-07 19:27:48 网络59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第四条 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五条 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第七条 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第九条 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及人员培训,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参加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十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建议;

(三)初审、复核标准草案,组织、参加有关标准的审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五)组织开展标准信息交换、档案管理、技术咨询、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

(六)组织或参与本行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与有关标准化国际组织技术交流;

(七)参加标准化水平评估,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

2006年10月16日,民航总局颁布了《民用机场服务质量》(MH/T5104-2006),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用机场服务质量》作为行业推荐性标准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民用机场没有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空白。

结合国内机场实际制定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业是一个服务行业。机场作为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航空运输的地面保障设施,旅客和公众对机场服务水平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世界上一些经营管理比较好的机场,如新加坡樟宜机场、我国香港机场以及欧洲的一些机场,都非常重视机场的服务品质。机场通过为航空公司、旅客和货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树立机场良好的形象和品牌,不但为自身带来了很高的商业价值,同时也创造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机场经过大规模的建设和改造,基础设施等硬件条件得到了大幅度改善。但在软件方面,例如服务质量,总体上还不能满足旅客、航空公司不断提高的服务要求,并且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近几年,国内一些机场陆续推出了顾客服务承诺、服务标准、服务宪章等,但这些标准与承诺大多只涉及机场服务的某些方面,没有完整和系统地涵盖机场服务的全部内容,各机场承诺的内容、标准、要求差异也较大,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民用机场服务质量》的颁布,将为各机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机场的服务标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标准化服务提供参考依据,对促进各机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质量管理、逐步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借鉴国内外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是由民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受民航总局机场司的委托组织研发编制的。在标准编制期间,民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编写组先后调研了北京、上海、广州、青岛、常州、沈阳、大连等不同规模和等级的机场,同时积累了大量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作为参考,对新加坡、香港、巴黎、法兰克福、曼彻斯特等国际(地区)机场在服务质量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深入研究。标准的编制运用了系统工程学、运筹学、统计学等原理和方法,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原则,经过多次讨论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在报民航总局审定前,编写组还运用该标准对北京、沈阳等9家机场进行了实际检验和完善。《民用机场服务质量》以机场服务流程为主线,由通用服务质量、旅客服务质量、航空器服务质量、货邮服务质量和行李服务质量5部分组成。考虑到对于客户来讲,机场的服务是一体化的、系统的,因此,标准中将第三方在机场为客户(旅客、货主、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纳入到其中予以统一规范。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上机场服务方面的有关标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从1993年起在全球国际机场中开展旅客服务质量调查。国际机场协会(ACI)于2000年发布了《机场服务质量:标准与测评》,目前我国内地仅有首都机场参与ACI的全球机场服务质量调查。此外,国际机场管理者协会(IAAE)、航空运输使用者协会(AUC)等组织与机构,也都很重视机场服务质量标准与评价。香港、樟宜、仁川等机场目前都建立了各自的服务水平协议(SLA)及评价体系,并多次在国际性服务质量调查中名列前茅。《民用机场服务质量》在借鉴上述国际组织和机场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质量标准,例如:流动问询与交通咨询、公众告示、航班不正常时的服务规范、征求旅客/航空公司意见、航空器地面保障等。另外,结合我国机场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质量要求进行了调整,个别指标高于国际标准,例如:行李差错率指标高于ACI“千分之1.5”的要求,也有部分指标略低于国际标准,例如:联检服务时间、办理乘机手续时间、旅客安检时间、旅客中转最短衔接时间等指标要求。

民用机场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同步推出

作为该标准的配套,民航机场管理公司还同步研发了《民用机场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是在与ACI、IATA等国际通用测评模式接轨基础上,结合国内机场实际情况研发的,包括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两部分组成。主观评价(旅客满意度)与客观评价(现场测评)紧密结合,通过相互印证的方式,对机场的服务质量进行系统规范的评价,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自2005年开始,民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对18个不同类型机场进行了评价,收到良好效果。

据民航总局标准管理部门介绍,《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是一个推荐性行业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该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只是为民航系统机场提供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服务质量参考指针以及制定本机场服务质量规范的实践依据,在法律方面,不能以此为依据解决服务争议或赔偿问题。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R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 民航局依法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第十条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实施民航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起草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查、复审行业标准;

(四)组织收集民航行业范围内标准的实施信息,开展标准适用性评价;

(五)管理民航标准化信息工作;

(六)指导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七)代表民航行业,组织、参与相应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八)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示范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收集与跟踪;

(六)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受理并初审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

(三)初审、复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参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

(四)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五)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六)负责标准信息资料管理、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

(七)协助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标准;

(八)组织、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开展技术交流,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九)履行民航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民航各企业应贯彻落实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标准化的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民航通用、基础标准;

(二)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标准;

(三)飞行安全、飞行技术、飞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

(四)航空器维修工程标准;

(五)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

(六)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

(七)民航专用产品标准;

(八)安全保卫标准;

(九)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和劳动保护标准;

(十) 其他标准。

航空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一、修订依据和背景

民航标准化工作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航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是实现民航工作总体要求,推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为加强民航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8年7月,民航局修订了1990年制定的《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CCAR-375SE),重新发布了《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8号,CCAR-375SE-R1)。78 号令发布以来,对民航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民航体制的转变,原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如管理机制和职责、标准制定程序等已不适用于目前民航标准化工作的现状。自2004年以来,民航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已由原来的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转变为目前的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即: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民航的标准化工作,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主导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民航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协会等)在民航局各职能部门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省略了民航地区管理局这个管理层次,使得标准化管理方与执行方的沟通更为快捷、有效。这种管理模式已执行近十年,收效良好。

因此,在现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1 号)、《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标委计划[2002]15 号)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民航多年来标准化工作经验,对原规定中不适用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过程中,采用了多种方式在民航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调整了适用范围,将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排除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在附则中明确其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调整了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相关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职责;删除了原条款中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执行的部分,如技术、设备引进的标准化审查职责;调整了行业标准的范围,增加了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安全保卫标准、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等,使行业标准的范围与民航局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范围协调致;修改了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的范围,与国家对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范围的规定保持一致;修改了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程序,国家标准的管理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航行业标准的管理程序按现行程序调整,企业标准由企业自主管理;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标准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条款;删除了对标准制定经费和标准化工作人员资质要求的条款;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对原规定中的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订,并调整了一些条款和条款中项目的顺序,使得表述更清楚,内容更连贯。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调整了标准化管理机制和职责,以适应当前民航标准化管理现状,各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明晰,能够更加有效地保证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工作为保障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的技术支撑作用。第三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 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 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 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建立完整的现代化技术标准化体系和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航空生产,实现横向联合技术配套,发展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技术基础,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立法工作。

在航空工业全面推行标准化,是获得高水平,高可靠性的航空产品,坚持航空产品质量第一方针,取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对满足使用要求,加速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第三条 技术标准(包括规范及手册,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航空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科学管理、商品流通、技术引进和出口、对外贸易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所有航空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安全可靠性、系列参数,通用零部件、原材料、工艺和装备、测试设备、试验方法、软件与程序技术管理等,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实施。

技术指导性文件是一种属于标准化范畴的技术文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第二章 标准的分级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以下同)、部标准(专业)和企业标准(包括事业单位和公司的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部标准--是指在航空科研、生产、科学管理和使用维修范围内(在一个专业或几个专业内)应统一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在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及在上级标准不能满足本企业需要的情况下,要在企业内部统一的标准。为了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技术水平更先进的标准。第五条 部标准的代号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给定,企业标准的代号由部统一给定。第三章 标准的制订、审批和发布第六条 凡是根据科研、生产、使用和科学管理发展的需要,以单位、集体、个人名义均可提出标准草案,并办理审批手续,成为正式标准。第七条 在制订标准时,对国际的通用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在制订标准时,要以科研、生产、使用经验的总结和基础试验研究的综合技术成果为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充分体现国家的国防和经济技术政策,力争使主要标准达到国际水平。第八条 在制订标准时,要结合我国的设备进口和技术引进以及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要充分注意由于标准引起的“贸易壁垒”和“技术壁垒”,以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促进国际间的合作。第九条 在制订标准时,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优选,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各类标准要协调配套,并充分注意军民通用。第十条 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部标准的更改单经部批准由部标准化中心机构或部标准化专业技术归口单位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必要时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中心机构备案;企业标准的更改单由企业批准并由企业标准化机构发布。第十一条 要根据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更改和修订。更改是对个别指标和条款进行修正;修订是对标准的总体进行重新认证和制订。第十二条 标准的修订、废止必须由标准的发布部门批准。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三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一经采用,就应严格监督。新产品设计是实施标准的最佳时机,要抓好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定型、批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产品定型时必须经标准化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要求不准定型;不具备性能和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投入批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第十四条 标准被修订后,从规定实施之日起,新设计或改进改型的产品应予实施。允许新旧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必要时,由部发文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时,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标准化部门实行标准化审查。第十六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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